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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監總局日前制定辦法,對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瞞報、謊報事故行為的舉報、受理和查處進行規範。該辦法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負總責,並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規定了瞞報、謊報事故行為的認定標準: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負總責,並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該辦法明確規定,嚴禁洩露舉報人有關資訊和舉報事項。對實名舉報的,立即組織查證,及時將查證及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對匿名舉報的,根據舉報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查證。有具體的事故單位和傷亡人員姓名、聯繫方式等線索的,立即組織查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舉報事項經查證不屬實的,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
>>處罰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並處15日以下拘留;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瞞報或謊報事故,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200萬元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造成事故擴大或影響事故調查的,處300萬元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500萬元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的,依法暫扣或吊銷有關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