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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公佈27種霸王條款 限期整改
中廣網北京6月8日消息(記者周晉竹)據經濟之聲報道,北京市工商局7日首次公佈了27種不公平消費格式條款涉嫌違法,將責令企業改正,逾期不改的,將進行處罰。涉及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免除自己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等方面。比如打折機票不得退換和改簽就屬於霸王條款。
北京市工商局在檢查了3929戶企業,收集了3115份格式合同之後,公佈了首批27種不公平、涉嫌違法的消費格式條款,主要涉及房地産仲介、家庭裝飾裝修、機動車銷售、以商場、超市為主的商業零售、美容美發、洗染、沐浴、健美和洗車等行業。北京市工商局表示,此次公佈的27種霸王條款,將責令企業改正,逾期不改的,將進行處罰。北京市工商局合同處於衛平對“期限”和“處罰”方式進行了解讀。
于衛平:我們一般,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指導,責令其限期改正,這個期限一般掌握在一個月之內,如果到期還不修改或者刪除條款,我們會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最高目前掌握的尺度對格式條款應該是一萬元以下。
此次公佈的27種霸王條款共有十大類,其中的第八類,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具體表現包括,“該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或者“特價、降價、處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換。”以及“促銷商品,售出概不退換。”再具體一點的例子,就是以往,在我們的認知中,打折機票不能改簽、不能退換的情況有可能得到改善了。中國消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武高漢認為:“民航售出的飛機票,打折之後不退不換不得改簽,是霸王條款的一個具體表現,因此我們希望,既然北京市工商局點出來了,就要趁勝追擊,不能因為是打折,就取消了自己應盡的義務,而剝奪了消費者應該享受的權利。”
于衛平也補充到:“消費者買了機票以後,等於和航空公司簽訂了一個航空運輸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不影響這種合同的關係,在合同履行的過程當中,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消費者是有權提出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與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還有一類,就是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這句話説白了就是借用條款而排除了法定的義務,也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就如于衛平所説:“在日常生活當中,經營者經常會在售出商品之後,特意利用格式條款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責任,比如東西一經售出,産品出沒出問題跟他一概沒關係。”
但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國家明確規定,經營者應該保證自身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所具有的品質、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像是“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換”,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換”以及“獎品、贈品一律不實行三包”這樣的字句都是非常典型的、涉嫌違法的霸王條款。武高漢認為:“打折商品意味著優惠,而不意味著商品和服務有任何瑕疵或者缺陷,如果有瑕疵或者缺陷應該是處理品,處理品的前提是什麼,在銷售之前必須告知消費者處理原因,所以經營者不得混淆。獎品也好,贈品也好,是消費者和經營者合同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收錢叫什麼,叫主動放棄了自己的權利,當然這個所謂的不收錢後面還有自己的利益機制,但是經營者你可以主動放棄自己的權利,但不能夠因此而要求消費者放棄消費者的權益,即,你可以不收錢,但是不收錢的東西發生了問題,你不可以不承擔責任,一推六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