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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5月23日電(記者朱立毅 陳菲)國家質檢總局修訂了2007年公佈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3日對徵求意見稿予以公示。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食品生産企業對其生産的食品安全負責,切實履行召回義務。
為加強食品生産企業生産食品的安全監督,消除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質檢總局修訂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饋國家質檢總局。
徵求意見稿指出,這個規定所稱的召回,是指食品生産企業按照規定程式,對由其生産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退貨或者修正標識等方式,及時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食品生産企業發現其生産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並在3日內向地方品質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並採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資訊通知有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
與2007年公佈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對被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後的産品重新用於食品生産和銷售。此外,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産企業召回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