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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禁止問題食品無害化處理後銷售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1-05-24

 >>觀點

 條款雖減少操作性更強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表示,現行規定先於《食品安全法》出臺,隨著《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有必要修訂現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對比現行規定,雖然條款減少,從原來的五章四十五條變為二十七條,但就內容而言,和《食品安全法》相對接,更具操作性,減少了召回過程中一些不必要的環節,可更及時有效地保護公眾食品安全。

 現行規定提出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邱寶昌表示,相對而言,消費者是一個狹隘概念,但徵求意見稿將食品安全視為公共事件,在更高程度上保護公眾的食品安全。

 邱寶昌認為,徵求意見稿也有不“給力”之處,如處罰規定中罰款3萬元一項,不足以震懾違法者。不過,管理部門的許可權如此,要解決這一問題最好能夠上升到條例或者法律層面,以解決目前食品安全事件中違法低代價問題。

 >>解讀

 召回食品無害化處理擬禁售

 【新規】對被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後的産品重新用於食品生産和銷售。對被召回的食品,採取銷毀措施的,銷毀過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解讀】此前曾發生過有食品企業召回問題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後再次上市銷售的情況。還有的企業將問題食品處理後用作生産原料。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食品無害化處理並不完全等於人體食用就沒有問題,這一規定更具體明確是對公眾負責。

 要求銷毀過程環保是必需的,此前有地區深埋或焚燒問題奶粉,這對環境有害,如三聚氰胺奶粉深埋處理,除了場地問題,還可能污染水質。

 召回食品不能用“換貨”對付

 【新規】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産企業按照規定程式,對由其生産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退貨或者修正標識等方式,及時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解讀】邱寶昌認為,這一條款與現行規定明顯不同。根據現行規定,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等方式,來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但是徵求意見稿未提及換貨方式,“不安全食品不能換貨,不合格就是不合格,只能銷毀,而且是無害化處理。”

 有專家同時表示,取消“換貨”的規定,無疑會加重企業的成本,卻在更大程度上促使企業注重生産安全,客觀上增加了企業的責任感。

 企業召回食品記入信用檔案

 【新規】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産企業召回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解讀】對問題食品的處理體現了企業的態度,及時召回體現了對消費者的責任感,盡可能減少對品牌的負面影響。將企業的召回情況記入信用檔案,不但便於有關部門監管,也對企業形成更大的壓力。

 邱寶昌認為,對食品生産企業的品質管理有詳細的規定,比如臺賬制度等,而召回記錄進入信用檔案也是一個很好的管理規定。最好能和企業的“退出”機制掛鉤,根據檔案記錄,視情節輕重來對應退出機制,這樣也許能更好地起到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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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石宇昕視頻來源: CC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