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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墓使用20年後被要求續費問題成為焦點。昨日,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規定,墓地使用年限為20年一週期,特別是經營性公墓。至於是否續費如何續費,應看當時簽訂的合同如何規定。
部分地區開始後續收費
日前,新華社報道稱,青島等地一些陵園表示將對超過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續收管理費。
濟南市物價局去年發佈《關於玉函山安息園到期墓穴護墓管理費標準的通知》,對已經期滿20年的普通型公墓(原售價10000元以下)收取護墓管理費,最高不超過15元/月,中、高檔型(原售價10000元以上)收取護墓管理費,最高不超過25元/月。這一收費標準執行期5年,期滿後重新報批。
“墓地沒有所有權”
按照民政部1998年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週期。而此前一年頒佈施行的《殯葬管理條例》,未涉及20年後續費問題。
昨日,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副司長李波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我們一直強調,墓地只是租賃關係,不是産權關係,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簽訂合同時,20年是一個期限,20年到期以後,雙方根據協議規定執行管理費的收費。
李波強調,民政部門一直在調研這方面遇到的一些問題,準備下一步修改相關規定,對收費情況作進一步規定。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明亮告訴本報記者,需要交管理費的主要是經營性墓地,具體怎麼交、交多少,還要看當時簽訂了什麼樣的合同。如果當時簽的是租賃,那麼20年一個週期後,還要繼續使用,就要繼續交管理費。
另外,民政部有關人士也表示,墓地也不屬於殯葬基本需求之列,所以並不鼓勵大家都要去尋找墓地,也就不屬於國家必須要去保障的範圍。
據悉,民政部門可能將出臺一個關於規範殯葬收費的辦法,不過現在尚未公佈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