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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條例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徵收條例出臺,速度超出我預期。我們提交的意見中,有一部分被採納了,這説明徵求意見不是走過場。條例可以推動集體土地徵收立法,建議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