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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利用騰訊QQ相約自殺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因未對“相約自殺”的聊天內容採取有效措施而被判承擔10%的責任,賠償額近5萬元。
判決書下達後,原告范某父母和被告騰訊均選擇了沉默,而法學專家、律師界人士、網友卻開始了激烈爭論,有關“網路監管”、“網路立法”、“網路凈化”等問題再度受到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