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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多次演習反調查 與同夥訂攻守同盟
湖北鄂州市一副縣級官員邵某從擔任鄉鎮副職時就開始貪污公款接受賄賂,還在離任前與同夥訂立攻守同盟,數次進行反調查“演習”。近日,邵某因犯貪污罪和受賄罪被判刑6年。(11月24日《楚天都市報》)
我們不能僅僅把這件事當一個笑話。事實上,倒掉的貪官同盟也具有解剖價值,它傳遞出一個強烈的信號,反腐倡廉工作正在遭遇高智商犯罪的挑戰,亟待祭出見招拆招的破解之策。
此前已有研究表明,儘管中央和地方在不斷加大治理腐敗的力度,但貪官腐敗潛伏期卻在逐漸增加。從20世紀90年代末至本世紀初期,腐敗潛伏期大幅度攀升,達到了5至6年;而近年被調查的省部級幹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潛伏期為6.31年,最長的達14年。
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腐敗行為越來越隱蔽,從一手交錢一手辦事的直接腐敗,向衝賬套現、期權腐敗的間接腐敗發展外,腐敗分子呈現集團化趨勢,成員之間的相互包庇,結成攻守同盟,也是主要原因。
貪官的攻守同盟是有組織有預謀的職務犯罪,社會影響惡劣。腐敗分子在政治上拉幫結派,經濟上相互牽連,對內實行“專業化”的分工合作,對外則步調一致互相庇護,呈現出明顯的集團特徵。不但給反腐、監督工作帶來難度,更嚴重威脅群體抗腐免疫力,破壞政壇生態。
最堅固的堡壘,往往是從內部攻破。同樣,要想破解貪官攻守同盟,也要從內部入手,斬斷利益鏈條,實行各個擊破。事實上,貪官的結盟,不過是建立在利益共用基礎上的鬆散組織,往往是“有福同享”易,“有難同當”難。共同腐敗時稱兄道弟,一旦東窗事發,便會作鳥獸散以求自保。前不久,原河南省西平縣委書記王廷軍在獄中哀嘆“行賄人‘啥時候也不會説出去’的承諾靠不住”,就是生動的注腳。
“囚徒困境”解釋了為何保持合作是困難的,反腐倡廉工作要抓住這一點,讓所謂的攻守同盟土崩瓦解,讓更多的貪官更早地暴露出來。具體來説,在腐敗越來越隱蔽和集團化的今天,在我國司法體系中建立“污點證人”制度,有望成為破解貪官同盟的法寶。這一制度不僅能提高反貪效率,降低辦案成本,也能夠順藤摸瓜,拔出蘿蔔帶出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