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公報》稱,IMF將“向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以及代表權過低的國家轉移超過6%投票權,同時保護最貧窮國家的投票權”,並承諾于2012年相關年度會議前完成這一工作。不過,6%投票權具體將從哪些國家劃分給哪些國家,將留待11月于南韓首爾召開的G20峰會討論。
IMF總裁卡恩稱:“這是IMF有史以來最為重大的治理結構改革。”他認為,新興經濟體對全球經濟的影響力與其在IMF中的份額已不相稱。
G20同意,IMF理事會將繼續設24個席位,擁有8個席位的歐洲國家將讓出兩個席位,以提高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的代表性。分析人士認為,比利時和荷蘭很可能名列“出局”候選名單。分析人士預計,在份額改革完成後,中國所持份額將從現在的不足4%升至6%以上,將由目前的第六位上升至第二或第三位。
加強全球金融監管
此外,G20財長會議還就金融監管改革達成共識。《聯合公報》稱,將“毫不遲延地完成金融修復和監管改革”。
會議決定,將面向所有G20成員及金融穩定委員會成員國系統性銀行出臺一份相同框架的文件,要求每一家大型銀行的附加損失承受能力須與該機構的潛在系統性風險保持一致。鋻於各國擁有自己不同的歷史和法律,將允許其擁有獨立的條款,但各國在應對危機的金融監管框架上會具有一致性。最終哪些金融機構需增加損失承擔能力,將由各國監管機構決定。
G20金融穩定委員會主席德拉基23日表示,就完成全球性的獨立解決金融機構資本及流動性標準的制定上,目前尚無明確的時間表。當下最為重要的問題,是確保在應對金融危機時,國際不同金融機構間的監管機制應具有可協調的一致性。
德拉基表示,金融穩定委員會除儘快出臺一系列的資本及流動性監管新規外,還將於年內從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獲得關於國際金融機構定性及定量的標準,從而認定哪些銀行屬於“大到不能倒”的範疇,並於2011年中期確定那些需要滿足更為嚴格要求的大型銀行名單。
名詞解釋
G20
20國集團,又叫G20(the Group of 20),是一個國際經濟合作論壇,于1999年12月16日在德國柏林成立,屬於佈雷頓森林體系框架內非正式對話的一種機制,由八國集團和十一個重要新興工業國家以及歐盟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