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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朱燕李超)節假日期間,“加班費”問題成為熱議話題,其中不少人表示加班費不能如願拿到。為此本報進行了網上調查,其中有87%的網友表示沒有加班費。
87%被調查者沒有加班費
參與本報新京報網調查的網友中,超過一半表示兩節加了班,但其中有87%的網友表示沒有加班費。
對於“如果沒有領到加班費,會怎麼辦?”有70%的人表示會採取消極怠工的方式來反抗,6%的人會去單位協商或者向有關方面反映。此外,還有3%的被調查者表示會選擇辭職。
餐飲交通行業加班多
此外,記者還對不同行業的市民進行了採訪調查。調查顯示,兩節期間加班1至2天的現象比較普遍,也有國慶7天全部需要加班的。加班員工主要集中在餐飲、美容美發、交通運輸等單位,但加班費支付情況也各有不同。
其中,不少用人單位並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費,有的單位以發放“過節費”和禮品的方式代替加班費。
多名市民表示,從來沒有拿到過法定的三倍工資。被調查者中,只有一名供職于某跨國企業,擔任經理職務的王先生表示,公司會按照3倍的標準支付其加班費。
討要加班費需保存證據
據了解,近年來因加班産生的勞動爭議,在勞動報酬爭議案中已超過20%。
法律援助工作者吳建鑫表示,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應該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提起勞動仲裁的時效一般不超過一年,也可以提起訴訟。吳建鑫説,不久前,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追索加班費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應由用人單位提供。
■ 個案
銷售員“加班”沒有加班費
本報訊 在採訪調查中,未按3倍標準拿到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市民,相當多屬於工作時間靈活、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
劉女士供職于朝陽區一家商貿公司做銷售,公司為了多完成業務,安排她在兩節期間約見客戶。但她提出加班費時,遭到公司拒絕,公司的理由是,原勞動部和北京市均規定了不定時工作制度,不適用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規定。
採訪中,多名不定時工作制單位的員工表示,節日工作是應單位要求。
■ 法規
不定時工作由勞動部門審批
不定時工作制度是原勞動部規定的,規定的依據是勞動法第39條“企業應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西城法院法官王輝表示,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人員索要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不多。不定時工作制主要是一些企業高管、推銷人員以及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等,王輝介紹,用人單位並不能擅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而應由勞動部門進行審批。
■ 律師觀點
不定時工作制也應有加班費
昨天,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表示,根據常理來説,不定時勞動制的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倒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但法定節假日是法定的,還是中國最基本的民俗,是民俗習慣和歡樂的時間,錯過時間不可彌補,所以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有加班費。
從法律上説,勞動法第39條規定了“企業應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這條只是賦予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規定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並沒有賦予勞動行政部門規定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問題。
而且,第39條規定的只是企業不能實行第36條、第38條的情況,並沒有説不能實行第40條的情況。所以,原勞動法第40條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應該安排勞動者休息,與不定時工作制沒有關係。如果勞動法規定第40條有例外,那麼第39條就會寫明。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不定時員工節假日加班費,只是明確規定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方法,並明確規定法定節假日應當安排休息。在這樣的情況下,原勞動部規章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不定時工節假日加班費不妥。
員工應可自主休息
昨天,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認為,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加班概念是基本的原則,因為不定時工作制一般由員工安排時間,而且適用範圍很窄,一般是企業高管等,員工有很大的自由來支配自己的時間,一般是工作兩三天,休息一二天。不存在加班,自然也不存在加班費。
■ 相關連結
上海深圳不定時工作有加班費
據了解,各地關於不定時工作制法定節假日是否有加班費的規定並不統一,上海和深圳均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的規定支付工資。原勞動部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