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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化名),廣東順德北滘(jiào)中學高三語文教師。在網上,他有個名字叫“天涯藍藥師”,這個網名因為描寫東莞桑拿行業的網路小説《在東莞》而小有名氣,他的這部作品單是在天涯“舞文弄墨”論壇點擊就過200萬。
9月26日,東莞警方從順德北滘中學以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帶走元平,目前他已經被刑事拘留。他的妻子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小説“完全不涉及色情,只是一個現實批判性質的小説”,雖然小説描寫東莞桑拿行業,但他本人從沒去過桑拿場所。
優秀老師被警方帶走
元平,1981年出生於湖南益陽,畢業于湖南科技大學中文系,2003年進入佛山順德北滘中學擔任語文教師;次年,阮芳也進入該校擔任美術老師,二人相識相戀,隨後結婚。在學校,元平是師生公認的優秀老師,深受歡迎。
阮芳説,26日下午,丈夫在辦公室被警方帶走時,她並不知情。她在開會,後來學校一個領導跑來告訴她,元平被警察帶走了,她覺得應該沒什麼大事,沒有進一步詢問,而開會中間,給丈夫發了短信及打電話,但均無回應。
開完會,當日晚上6點許,阮芳接到警方一個電話,通知她去北滘派出所。在那裏,她看到了元平,但二人沒能説上話。當晚,元平被東莞警方押回東莞。
元平被東莞警方帶走一事,目前在北滘中學尚未引起震動,很多師生尚不知情,只是隱約聽説,“元老師去東莞辦事了”。
丈夫出事後,阮芳已為他向學校請假,並聘請律師。
所寫內容來自閱讀和想像
阮芳説,元平是一個典型的宅男,性格內向,不愛説話,夫妻二人每天都是過著三點一線的生活。元平大學時代是一個公認的才子,思維靈活,就喜歡舞文弄墨,寫小説,在校報發表很多文章。工作後,元平喜歡閱讀天涯論壇,也嘗試發了一些帖子。
“我認為這個小説,完全不涉及色情,只是一個現實批判性質的小説。”阮芳説,丈夫潔身自好,從沒去過桑拿場所,身邊也沒有這樣的朋友,所寫內容完全是源自想像及閱讀經驗。要説有生活基礎,“那就是他看到過站街女”。
阮芳説,這部小説元平是2009年6月份開始寫作的,一共花了近4個月時間,原名《80年代——睡在東莞》,一共155節,39萬餘字,在天涯論壇連載後,引起熱捧,點擊率很高,先後有10余家出版社聯繫元平,要求出版此書。但書稿的一審二審都通過了,三審卻始終無法通過。後來天涯雜談的版主建議元平更改個別敏感字眼,同時小説更名為《在東莞》。
阮芳説,丈夫今年考過國家三級心理諮詢師,熟稔法律,心理素質良好,人格健全,絕對不會觸犯法律,傳播淫穢色情文字等。
丈夫被抓後妻子曾要求刪帖
元平與阮芳的孩子不足兩歲,家中還有一個56歲的母親,身體不好,老人尚不知兒子出事。阮芳只是告訴婆婆,元平出東莞辦事。
元平已在順德買房,阮芳説,他們家境良好,丈夫寫小説只是出於愛好,不是為了商業利益。
丈夫被帶走後,阮芳一度聽取律師建議,利用丈夫的賬號登錄,要求天涯論壇管理員刪除《在東莞》,昨天,她經過思索,認為此舉完全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又要求管理員恢復原帖。
“好好照顧女兒!”這是元平被帶走後,托警方捎給阮芳的唯一一句話。
順德警方表示,東莞警方帶走元平之前,與他們有過接觸,手續齊全。
北滘中學彭校長表示自己還在外地出差,還不知道此事,返校後將過問此事。
東莞厚街警方:確實帶走了小説作者
東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介紹,此前東莞市公安局網監部門已經關注到網路小説《在東莞》。東莞市公安局宣傳科27日晚回應,對於9月26日厚街警方到順德抓該書作者一事暫時還不知情。據介紹,東莞鎮街公安分局的一些行動,市局不一定會全部掌握。東莞所有鎮街分局,甚至基層派出所外出行動抓人,回執文書上落款都是“東莞市公安局”。
27日晚,東莞厚街警方表示,9月26日下午他們確實到順德北滘中學帶回《在東莞》作者元平。目前,元平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已被東莞警方刑事拘留。本報綜合報道
“如果是黃色小説,我們早刪了”
天涯ID:天涯藍藥師,註冊于2005年10月3日。他的小説《80後——睡在東莞》最早于2009年6月17日發表在天涯雜談,2009年8月9日,他因“雜談敏感詞多,讓藥師無法忍受”轉而把小説改名《在東莞》連載于天涯的文學板塊“舞文弄墨”,迄今為止該小説的點擊已經超過了200萬。
“蜘蛛1”是“舞文弄墨”的首席版主,他向南都記者介紹説,這部小説描寫的“東莞的城市生活,有揭秘桑拿行業和夜生活內幕的性質”,小説“只能算三流,可能達不到出版要求,但寫得很真實”。他認為從有關部門的判斷標準看,這小説也只能算文學作品而非色情出版物。“《在東莞》是文學作品,不是黃色小説。小説有些黃,但都是很文學的描寫,如果拿電影來比喻,它不是A片,而是三級片。如果是黃色小説,我們也早就刪除了。”
有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不屬淫穢物品
27日,針對東莞警方以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刑拘網路小説《在東莞》作者元平一事,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接受了記者的採訪。此前“渭南書案”中,周澤也是紀實文學《大遷徙》作者謝朝平的律師。
《在東莞》一文,一直以網路小説的形式在天涯等網站連載,是否屬於淫穢物品?
對此,周澤律師認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作為網路小説,《在東莞》應視為有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不屬於淫穢物品。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是否有藝術價值,可能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因此,判斷一件有色情內容的作品是否屬於淫穢物品,需慎之又慎,畢竟事關創作自由、言論出版自由。
最好由文學界去作出判斷
“是否淫穢物品,應該交給文學藝術專家去判斷,而不應該由警察來判斷。警方簡單將一個作品認定為淫穢物品可能損害創作自由。”周澤認為,如果其是小説,屬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就不屬淫穢物品;即使小説內有一定寫實成分,但作為小説,紀實作品仍然屬於文學作品範疇。
同時,周澤表示,傳播淫穢物品罪本身屬於故意犯罪,需要取決於傳播者對作品本身的認知,如果傳播者根本不認為其傳播的是淫穢物品,就很難説其有故意,從而缺乏主觀故意。
此外,小説虛構情節,是合理的。涉及具體地名和場所,如果不實,最多是侵害名譽權的問題,不能以傳播淫穢物品罪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