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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29日電(記者譚浩)為明確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2010年6月9日,中央紀委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共8條,1100余字,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以及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作了規定。
《解釋》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根據《解釋》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