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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級法院2日透露,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該院對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受賄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賢才犯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節,被告人楊賢才利用擔任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庭庭長、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被告單位深圳某實業有限公司、陳卓倫等單位或個人給予的人民幣、港幣,共計折合人民幣11830438.2元。
經查,被告人楊賢才家庭財産共計折合人民幣34795461.51元,其中包括受賄所得折合人民幣11830438.2元和其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幣7411853.85元。被告人楊賢才對價值人民幣16946352.39元的家庭財産不能説明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賢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楊賢才的財産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説明差額的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楊賢才在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未能查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保定市中級法院判決被告人楊賢才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