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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分別對兩起醉酒駕車犯罪案件做出了終審判決,對被告人黎景全和孫偉銘分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認為被告人,黎景全和孫偉銘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繼續駕車衝撞行駛,已造成多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明顯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兩被告人行為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於為何最後沒有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相關人員介紹,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被告人黎景全和孫偉銘雖然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但從他們的主觀上來看,都是明知醉酒駕車可能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上並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發生。刑法規定,這種認識狀態屬於間接故意犯罪,間接故意犯罪與蓄意殺人和直接故意駕車撞擊車輛行人的犯罪不同,蓄意殺人和直接是希望並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黃爾梅:我們法院認為,這兩個被告人在主觀上還不是屬於直接故意,他是在醉酒的狀態下,肇事發生的事情,他並不希望這種死人的結果發生,也不是積極追求結果的發生,而只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所以這兩者還是有區別的。近年來,由於沒有一個統一的裁判標準,各地法院在審理酒後或醉酒駕車造成的違法犯罪時,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也各不相同。最高法院介紹,在徵求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對於醉酒駕車肇事造成重大傷亡的處罰問題上,大家基本形成了共識,認為必須依法嚴懲。今後,對於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定罪處罰,應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