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購物節即將到來,網路購物逐年增長的同時也帶來諸多糾紛,由此引發的網路購物合同糾紛已經成為法院案件審理中的“重頭戲”。朝陽法院統計,每年“雙十一”期間所産生的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比其他各月增長30%左右。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中都需要注意哪些“陷阱”呢?

案件回放

【陷阱一】價格欺詐

王某于“雙十一”在天貓某飾品店購買披肩1條,當時顯示“原價399元,促銷價196元”,然而王某發現此前該披肩在其店舖成交的最低價格為298元,認為商家欺詐消費者,故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價格欺詐案件在“雙十一”期間出現最為集中,眾商家促銷活動的玩法越來越複雜,不實的促銷往往讓消費者陷入欺詐陷阱。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等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那麼本案中披肩的原價應為298元,並非399元。銷售方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價格欺詐,其虛構了原價,誤導了消費者,因此法院判決商家退還貨款並三倍賠償。

【陷阱二】虛假宣傳

王某在一品牌官方網站購買電視時,網頁宣傳顯示“頂級畫質之王,美輪美奐”、“全球頂級背光模組”、“頂級工藝和設計的完美結合”等,王某認為該公司存在虛假宣傳便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根據我國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網路購物中消費者獲取商品的資訊很有限,只能依靠商家的網頁宣傳,在這種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商家更應該提供真實、全面的資訊。該案中的商家為了吸引消費者,使用頂級、最佳等用語,本就被我國法律所規制,其描述亦容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同樣,該公司因虛假宣傳被判退還貨款並三倍賠償。

【陷阱三】“砍單”糾紛

李某在“雙十一”零時于天貓某百貨旗艦店搶購了一個奢侈品錢包,但後來商家告知其無貨可發,於是訴至法院。商家辯稱,這是因為天貓“雙十一”期間提前鎖庫,造成網站顯示貨物數量與倉庫實際貨物數量不匹配,無貨可發。

法官釋法:所謂欺詐是指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而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商家在天貓網站中採用“雙十一全球狂歡節節省2246元”字樣吸引消費者,且在宣傳頁面中顯示庫存資訊,致使消費者相信能夠以優惠價格購買到涉案産品,對消費者構成誤導。最終,商家被判退還貨款並三倍賠償。

法官支招

現實生活中,網購消費者權益受損情況很多,但經常因為維權難、維權時間長而不得不放棄。

首先,消費者該向誰主張權利?通常,網路銷售分為兩種模式,一是自營模式,即在自營的網路平臺上銷售自營的産品;還有一種是第三方平臺模式,即銷售方在第三方提供的平臺上銷售産品。

消費者需要區分銷售主體,以便未來産品出現問題時可以確定主張權利的對象。

一般在第三方提供平臺的情況下,銷售主體比較固定,即店舖經營者。自營模式下的銷售主體比較多樣,消費者要注意區分。比如A公司在某網站的經營者,在該網站中向消費者提供自營産品,這種情況下,一般A公司即為銷售方。當然,如果A公司在網站中銷售的産品根據産品種類的不同,由其名下子公司提供,且在發票開具一欄明示發票開具方,並在網頁中以明顯的方式註明實際銷售方為B或C,那麼産品的銷售者有可能為B或C。

維權時,消費者必須要提供證據。通常,網站上的交易快照是記錄成交時商品的基本資訊,可以還原銷售者成交時網頁的宣傳資訊,是重要的資訊保全的手段。買家們可以在相應的網頁上找到記錄。另外,與客服的聊天記錄、商家發送的郵件、物流單據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耗時長、過程繁瑣也是很多消費者放棄維權的原因之一。法官介紹,其實現在消費者維權的途徑多種多樣,可以適當選擇。其一,申請購物平臺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消費者處理糾紛。其二,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或者銷售主體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門投訴。其三,通過訴訟方式維權的,現在法院也實行多元調解制度,在正式審理前,由專業的調解員幫助消費者調解糾紛;同時,消費者維權案件多采用速裁形式,審理時間較普通案件審理能縮短一半以上。

針對“眼花繚亂”的“雙十一”,法官建議消費者要理性對待網路購物,理性看待網路購物中的“價格戰”、優惠折扣和華麗的宣傳,不要盲目從眾。同時呼籲廣大電商要規範價格機制和網路宣傳,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標識和描述。網路平臺應盡到更多的監管審核義務,從消費者的利益出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更加公平誠信的網路購物環境。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