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女博士于艷茹因涉嫌論文抄襲被母校撤銷博士學位一事尚未塵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決定程式違法,亦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撤銷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的決定,同時駁回了于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認為這一訴求“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于艷茹案”是我國首個因涉嫌論文抄襲導致博士學位被撤銷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一直關注此事進展,終審判決後,記者曾輾轉聯繫上了于艷茹,但她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一審:北大撤銷學位程式違法,不支援恢複學位訴求

于艷茹是北京大學歷史學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從北京大學畢業,並取得歷史學博士學位。隨後,她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

2013年1月,在讀博期間,她將撰寫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以下簡稱《運動》)向《國際新聞界》雜誌社投稿。

同年5月,臨近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她提交了答辯申請書及科研統計表,《運動》被她作為科研成果列入答辯申請書,註明“《國際新聞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發”。

當時,連同《運動》提交的還有她已發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論文及其他3篇未發表的論文。

2013年7月23日,在於艷茹拿到博士學位,畢業18天后,《國際新聞界》才刊登了《運動》一文。

時隔一年多後的2014年8月17日,《國際新聞界》發佈公告稱,于艷茹在《運動》中大段翻譯原作者的論文,直接採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獻作為註釋,其行為已構成嚴重抄襲。

隨後,北京大學成立專家調查小組調查于艷茹涉嫌抄襲一事。2015年1月9日,經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後,北京大學作出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稱其在校期間發表的《運動》存在嚴重抄襲。

北京大學稱,依據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等規定,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于艷茹不服,相繼向北京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了申訴,均未獲支援。2015年7月,她將北京大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並判令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有違正當程式原則,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判決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由北京大學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海淀法院認為,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未對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式作出明確規定,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相對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對取得博士學位人員獲得的相應學術水準作出否定,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産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因此,北京大學在作出被訴撤銷決定之前,應當遵循正當程式原則,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保障于艷茹享有相應的權利。

本案中,北京大學雖然在調查初期與于艷茹進行過一次約談,但此次約談係調查程式。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未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因此,作出的撤銷決定有違正當程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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