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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對《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進行了修訂,縮短了禁止控股股東增持股份的“窗口期”。修訂後的《指引》于24日發佈,自即日起開始執行。
根據修訂後的第七條,相關股東在下列期間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業績快報或者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未發佈業績快報的,且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報告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據記者了解,此次之所以修改第七條規定,相應縮短禁止控股股東增持股份的“窗口期”,主要是因為自財政部、國資委表態鼓勵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以後,控股股東增持的個案越來越多,積極性較高。然而,按照原《指引》第七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相關股東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據此,上市公司第三季度報告披露在即,若公司預計10月底披露季報的話,披露前10月份將無法實施增持。出於這一情況,有部分上市公司股東向上交所提出縮短“窗口期”的想法,以便於其進行增持。
與此同時,證監會近日發佈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徵求意見稿)中,也將禁止上市公司回購的“窗口期”定為業績快報、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
因此,在綜合多方面因素後,上交所對原指引作出了本次修訂。這既是為了便於控股股東進行增持股份的操作,也是對市場呼聲作出的及時反應。(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