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胡星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新華社發 張浩林 攝
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受賄案昨日(8日)完成審判,這是中國實現跨國追逃,將外逃貪官帶回國內接受司法審判並使其受到應有懲罰的成功範例。但是目前中國仍有不少貪官潛逃境外,難以歸案。雲南省目前仍有84名貪官潛逃境外,追查境外貪官還存在著需要克服的四大難題。
雲南省84名貪官潛逃境外
最近幾年,國內及某些外派機構官員腐敗犯罪後,為逃避打擊,往往卷鉅款潛逃海外,職務犯罪嫌疑人負案外逃增多,構成當前經濟犯罪和腐敗現象的新動向。據了解,目前,雲南省尚有84名在網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沒有抓獲,涉案金額從一萬餘元到幾千萬元不等,出逃時間最早的是原昆明捲煙廠廠長陳傳柏,時間是在1992年2月1日。
特殊地理位置為外逃提供便利條件
雲南全省邊境線長達4060公里,全省16個州市中有8個州市的27個縣、市與緬甸、越南、寮國山水相連,沿邊有10個國家級口岸、10個省級口岸、20多條出境公路、93條邊貿通道,山間小路、便道更是難以計數。特殊的地理位置給外逃貪官提供了便利條件。
據雲南省檢察院反貪局介紹,雲南的外逃貪官大概有4種潛逃路線。涉案金額相對小、身份級別相對低的,大多就近逃到中國周邊國家,如泰國、緬甸、馬來西亞、蒙古、俄羅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貪官大多逃往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等;一些弄不到直接前往西方國家證件的,先龜縮在非洲、拉美、東歐等不起眼的、法制不健全的小國暫作跳板,伺機過渡;另有相當多的外逃者通過香港轉机,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區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聯邦所屬國家可以實行“落地簽”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國家。
追查境外貪官存四大難題
中國目前仍有不少貪官外逃,卷走的資金巨大。打擊外逃貪官重點依靠的還是國際間的合作,自從1994年中國和泰國簽訂了第一個引渡條約以來,到2003年,已有數十個國家與中國簽訂了引渡條約。但追捕外逃貪官仍有四大難題。
一難:找不到人
只有先確定要追捕或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方位,才能要求當地警方協助逮捕這些人,但確定這些人的具體去向(如具體躲藏在哪個國家的哪個地方、護照號是多少等)很難搞清楚。
二難:調查取證
即使知道了外逃人員隱匿的確切地方,要把他們追捕或引渡回來也不容易,因為他們出國前轉移資本的手段往往較為隱蔽,他們總會想方設法把非法獲得的錢財轉化成私人合法財産,這就給調查取證設置了諸多障礙。
三難:法律差異
除此之外,最大的困難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差異。目前,中國的相關法律同國際的差異也會帶來爭議,另外由於國際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和“雙重歸罪”原則等,都給引渡工作帶來困難。
四難:程式運作
因為公約只是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的法律框架,但具體到每一樁案件,依然需要中國司法、檢察、外交部門與外國政府艱難地談判交涉。按照程式,中國部門必須向國外提供足夠的罪證來證明請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職務或經濟犯罪事實,再由該國的政府提起上訴並要求引渡。同時,因為中國警察在國外的身份沒有得到認可,所以中國警察在外國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還有一種情況,引渡的在逃犯可能持有多國護照,引渡過程因此會牽涉不同的國家,麻煩就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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