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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思享】高艷東:增設侵犯隱私罪,斬斷偷拍産業鏈

來源:環球時報 | 作者:高艷東 | 時間:2021-12-28 | 責編:申罡

文 | 高艷東 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據媒體報道,當前有社交軟體大量傳播他人洗澡、如廁、換衣等私密場景中的照片和視頻,網民只要繳費成為會員就可以觀看,甚至可以“私人定制”偷窺他人的家庭生活,並形成了“偷拍-販賣-傳播”的黑灰産業鏈。


面對“隱私裸奔”的風險,法律必須有所作為,防止技術成為幫兇。


第一,單憑治安處罰已經難以遏制偷拍行為的氾濫。針孔攝像等技術的發展使偷拍成本降低,而網際網路又讓隱私擴散的範圍和速度倍增,兩者疊加導致偷拍的危害性已今非昔比。近年來,隨著智慧家居産品的推廣,個人隱私被洩露的風險進一步加大。


技術門檻降低使偷拍日益發展成牟取暴利的産業鏈。在國外,南韓N號房事件中有26萬人付費觀看不雅視頻,而龐大的消費群體,進一步刺激了偷拍行為的準職業化。近年來,我國也頻頻爆出酒店被安裝針孔攝像頭事件,反映出偷拍行為的氾濫程度。


我國《治安處罰法》規定,對“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最高可以處以10日拘留、並處500元罰款。這一處罰力度對於準職業化的慣犯力度仍輕。以日本為例,在大阪,偷拍者面臨著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和50萬日元(約合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金;如果是慣犯,處罰標準升至1年刑期與100萬日元罰金。我國法律應當有新舉措,斬斷偷拍産業鏈,保護公民隱私。


第二,需彌補我國現有《刑法》體系對偷拍行為的漏洞。以“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為例,1997年立法時“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打擊間諜類器材,規制範圍過窄。在今天,007系列電影中的間諜器材已經大眾化。為照顧孩子或寵物使用的攝像頭,很難被認定為“竊照專用器材”。同時,智慧手機已經成為移動的偷拍器材,日本政府甚至規定禁止關閉手機“快門音”,以防止不法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中偷拍。顯然,我國法律中類似規制罪名,已經不適應攝像技術高速發展的資訊社會。其他罪名如“傳播淫穢物品罪”可以應對“優衣庫事件”,但偷拍産業鏈中大量客廳中家庭生活視頻,並不是淫穢視頻。無疑,法律應當隨著技術進步而革新。


第三,很多國家都將偷拍行為單獨作為犯罪處罰,我國可以適當借鑒。當前,很多國家都將偷拍隱私的行為單獨入罪,如法國《刑法典》中“侵犯私人生活罪”規定,“未經本人同意,繪製、錄製或傳播個人在私人場所的形象”,就要“處1年監禁並處4.5萬歐元罰金”。將偷拍、偷錄等窺視行為單獨入罪是很多國家的選擇,西班牙、義大利、瑞士等國家都有類似規定。此外,美國等國家還對偷拍者設立了嚴重的附加處罰,根據美國很多州的法律,對偷拍者可以依據情節,處1年以下監禁或10萬美元以下罰款,而佛羅裏達等州進一步規定,視頻窺淫罪的犯罪記錄將被永久保存于個人檔案中,又把偷拍者貼上了終生罪犯的標簽。


第四,設立侵犯隱私罪,可以更好地保護個人生活安寧。隱私權是隨著社會發展而逐漸被法律認可的一項時代權利。一些發達國家不斷獨立設立刑法條文保護個人隱私,如德國《刑法典》設立了“侵害私人生活和秘密”專章,保護個人隱私。英國甚至專門制定法案,打擊偷拍行為。


同樣,當下我國人民群眾對隱私的重視程度,也已高於1997年《刑法》制定之時。1997年《刑法》立法時,我國沒有單獨設立保護隱私的罪名。規定了侮辱罪、誹謗罪,主要是保護名譽權;而強制猥褻罪等罪名,主要保護的是羞恥心等與性相關的權利。雖然對某些特殊的偷拍行為可以按照現有罪名處理,如採用暴力、麻醉手段強制偷拍他人可以被認定為強制猥褻罪。但是,傳統保護名譽權、性關聯權的罪名,很難打擊常發性的地鐵、廁所等偷拍行為。因此,在我國增設“侵犯隱私罪”,是時代發展的需要。


第五,在設立“侵犯隱私罪”時,可注意刑法謙抑性,並非對所有偷拍者定罪。建議未來法條設計為“以不正當目的,多次或對多人採用偷拍、偷錄、監聽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處拘役,並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多個入罪門檻可以防止該罪的濫用,一方面,本罪可設立為目的犯,將有正當理由的糾紛取證、記者調查等情形排除在犯罪之外。另一方面,將“多次或對多人”設定為入罪門檻,對偶爾的偷拍行為只進行治安處罰,在“區別輕重、治病救人”的同時,形成法律責任的階梯化。


在偷拍行為已經形成産業鏈的背景下,我國法律需要進行綜合治理。在前端限制偷拍工具,行政法應嚴格控制生産、銷售專門偷拍設備,並按照特種設備設立許可證制度,從源頭防止犯罪工具的氾濫。在中端減少偷拍機會,酒店、試衣間等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強化管理者責任,嚴格履行安全篩查義務。為敦促其履行職責,在消費者被偷拍時,酒店等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後端應嚴厲打擊偷拍、傳播行為,除了增設“侵犯隱私罪”之外,對傳播網站的管理者、分享視頻的微信群群主等,在符合犯罪構成的前提下,應分別按照傳播淫穢物品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等罪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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