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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思享】李曙光:深圳試行個人破産制度具有重要示範價值

來源:光明日報 | 作者:李曙光 | 時間:2021-08-27 | 責編:申罡

文 | 李曙光 中國政法大學破産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法與經濟學研究院院長


今年3月1日,深圳試行個人破産制度,7月19日,全國首宗個人破産案件由深圳中院裁定。近日,深圳市破産事務管理署等機構又推出《關於建立破産資訊共用與狀態公示機制的實施意見》,在國內率先建立個人破産資訊共用和公示機制。這對推動個人破産制度的實施,提升優化營商環境,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社會信用體系都具有重要意義。


個人破産制度是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獲得“東山再起”機會的制度。在這裡,“誠實而不幸”的定語很重要。這也就是説並不是所有債務人都有資格申請破産,而只是對那些誠實守信的債務人,法院才可以裁定豁免其債務。因此,在債務人提出破産申請後,證明申請破産的個人“誠實而不幸”就很關鍵。


如何證明個人破産的申請人是“誠實而不幸”的呢?一方面,法院要審查個人破産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如個人債務狀況、欠哪些債權人的錢、家庭現有資産等,還要找債權人等來聽證、核實;另一方面,一個不可或缺的要件就是建立個人破産資訊共用和公示機制。相關政府部門和法院要按照審慎、必要原則,明確將個人破産狀態,相關主體參與破産程式、履行法定義務作出的信用承諾,個人破産相關限制、處罰、失信行為等資訊納入信用資訊範圍,並將其在適當的範圍內公開。同時,通過政務共用平臺交換這些資訊,實現個人破産資訊和債務人信用資訊共用,讓社會相關利益者參與監督。


個人破産資訊共用和公示機制的建立對推進個人破産制度的完善與良性實踐具有多重意義。


第一,這一機制可以防範與打擊利用個人破産程式來“逃廢債”的行為。因為個人破産有豁免債務的好處,在個人破産制度實施時,很有可能有些人會想歪了,有錢不還債,申請個人破産,甚至惡意濫用破産程式,搞欺詐性破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個人破産的公示與共用機制,可以確保個人破産的資訊是透明公開的,個人破産全流程在陽光下運作。


第二,這一機制可以減少資訊提供、收集與處理的成本。我們知道,債務人與個人破産的資訊是很重要也很敏感的個人數據資訊,其使用與流動都是有“交易費用”的,甚至有很高的“數據壁壘”。本地的債務人數據資訊,外地就不掌握。政府擁有的債務人數據庫,金融機構與普通債權人就很難獲得。而公示與共用平臺可以便利解決債務人數據資訊的高成本與資訊交流的低效率問題。


第三,這一機制有助於解決個人破産後的信用修復問題。個人破産申請經法院裁定批准後,個人債務人經過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就可以豁免掉全部債務,不用還債了,債權人也不能再找債務人了。但債務人得到這個益處是有對價的,這個對價就是個人債務人在3至5年時間內作為失信人而受到生活與經營行為的限制,如要被限制高消費行為,不能乘高鐵與飛機,新的投資創業與借貸行為也被限制。有了個人破産資訊共用和公示機制,失信人是可以得到信用修復與合法權益保障的。個人破産資訊有誤的、主動更正失信行為並配合個人破産程式的等符合條件的信用資訊主體,可以憑生傚法律文書,申請修復相關信用資訊,成為正常信用的公民。


個人破産在市場經濟成熟國家已經存在了許多年,但在我國還是個新事物,現在深圳也僅是試點。個人破産資訊涉及公民個人隱私與個人資訊保護問題,具有高敏感性,實踐中易産生資訊被不當採集、錯誤記錄、不當披露等問題,也可能會出現信用管控過度的問題。因此,建立破産資訊共用與狀態公示機制,也要注意劃定好公示共用制度與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邊界。主要是做到以下兩點。一是要遵循個人資訊保護法中有關個人資訊處理規則的要求,以及“處理生物識別、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敏感個人資訊,應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以解決個人破産信用資訊的法律適用規範問題;二是要明確個人破産相關主體享有知情權、查詢權、異議權、更正權、修複權等信用權益,加快建立個人信用修複製度。


目前,全國人大已將企業破産法的修改提上議事日程,國家立法機構正在考慮是否將個人破産制度納入其中。社會廣泛關注的個人破産立法如何儘快推進,個人破産在我國能否正常落地,深圳的試點具有重要的示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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