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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思享】高艷東:演算法推薦綜合治理要四管齊下

來源:環球時報 | 作者:高艷東 | 時間:2021-08-05 | 責編:申罡

文 | 高艷東 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8月2日,中央宣傳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新時代文藝評論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提出,健全完善基於大數據的評價方式,加強網路演算法研究和引導,開展網路演算法推薦綜合治理,不給錯誤內容提供傳播渠道。


演算法推薦是新型數據技術,提高了用戶的使用便捷度。網際網路帶來了海量數據,用戶難以全面瀏覽所有資訊,演算法推薦根據用戶的喜好、閱讀習慣等,向用戶推薦其可能感興趣的內容,提高了資訊檢索的效率。但是,如果不受到限制,演算法推薦就可能為偏激、仇恨等內容推波助瀾,進而侵犯社會利益。


一方面,演算法推薦會導致“資訊繭房”,限制用戶的資訊知情權。多數演算法推薦的邏輯是“投其所好”,這會導致用戶資訊來源被固定化、單一化。另一方面,演算法推薦極易導致“奶頭樂”,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泛娛樂化風氣,多數用戶尤其年輕人喜歡瀏覽搞笑、刺激或者獵奇內容,平臺在“流量為王”戰略下,大量推送明星醜聞等內容來贏得流量爭奪戰。


對演算法推薦進行綜合治理,使其成為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而非成為阻礙文化進步的絆腳石,是網際網路合規戰略的重要一環。筆者認為,針對演算法推薦的綜合治理,未來應該實行“積極立法、演算法透明、用戶知情、多方監管”的管理思路。


第一,國家應當積極立法,為演算法推薦建章立制。演算法推薦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新事物,傳統法律更多關注侵權、色情等問題,而防止“資訊繭房”則無先例可循。未來需要積極立法,打破演算法黑箱,確保演算法推薦的透明化、合理化。目前演算法推薦的模型多是由各大平臺自我決定,追求的是流量為王、利益至上。但是,用戶眾多的網際網路平臺涉及公共利益,未來立法應當本著強化公序良俗的理念明確演算法標準,規定演算法推薦的原則、程式、參數等,為平臺確立經營底線。


第二,嚴格監管對特殊群體的演算法推薦。對網際網路進行分類管理是大勢所趨,法律對不同群體的保護標準亦有重大區別。例如,相較于成年人較強的鑒別能力,未成年人正處在身心發育階段,需要社會為其樹立健康向上的價值觀念。顯然,未成年人對網路遊戲、娛樂明星等內容充滿興趣,如果演算法推薦按照閱讀習慣和喜好,對未成年人大量推送遊戲廣告、明星緋聞或性感照片,則會讓未成年人在遊戲、八卦等內容中“沉淪”。顯然,對未成年人的演算法推薦,不能任由網際網路商業平臺主導,而應由文化、網信等部門共同制定標準。


第三,演算法推薦應當確保用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技術應當是為大眾謀福利的工具,而不能成為操控用戶的手段。長期以來,各大平臺都以商業秘密為由,很少公開演算法推薦的數據模型。更糟糕的是,在演算法推薦過程中,用戶完全不知情。這類似于福柯在《規則與懲罰》一書中描寫的圓形監獄——平臺監控用戶的一切,而用戶一無所知。為了防止平臺與用戶之間的平等關係變成附屬關係,消除平臺成為“資訊上帝”的可能性,演算法推薦必須從“平臺主導”走向“用戶選擇”的模式。在進行演算法推薦時,平臺應當向用戶告知主要參數的依據,用戶有權隨時選擇、調整參數內容及其權重。換言之,演算法推薦的模式不能是“醫生開藥”,而應當是“客人點餐”。


第四,對演算法推薦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在龐大的平臺之下,用戶都是渺小的個體,限于技術、知識能力,用戶很難與平臺博弈。平臺可以採用資訊不對稱等戰術規避法律,例如,雖然法律要求“告知-同意”原則,但平臺可以將告知書寫成數十頁內容,讓用戶無從閱讀,只能在“無知之幕”下被迫同意。未來,以技術制約技術、以平臺限制平臺,應成為保護用戶利益的思路。既然有演算法推薦,就應當有第三方的演算法評估,國家應當鼓勵第三方機構通過數據技術測評各大平臺的演算法推薦,彌補用戶的技術缺陷。同樣,在用戶被侵權之時,有維權平臺或組織利用數據優勢,替用戶集體主張權利,從而消除“用戶維權成本過高、平臺各個擊破”的維權困境。


作為中立的數據技術,演算法推薦是一把雙刃劍,用之得當,則平臺與用戶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則社會與人民兩受其害。演算法推薦的亂像是發展中的階段性問題,對演算法推薦的綜合治理,不是限制其使用,而是為了讓其發揮更大作用,是為了充分引導社會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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