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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思享】美創新競爭法案擬將政府補貼納入經濟制裁範圍

來源:人大國發院 | 作者: 鄧矜婷 | 時間:2021-06-08 | 責編:蔣新宇

文 | 鄧矜婷 中國人民大學國發院研究員,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5月19日,美參議院多數黨領袖舒默(Chuck Schumer)提交《2021年創新與競爭法案》(the U.S.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2021),整合了參議院各委員會的相關提案,包括《無盡前沿法案》、《2021年戰略競爭法案》、《2021年迎接中國挑戰法案》等。該法案目前正在參議院辯論。


《2021年創新與競爭法案》第3403款新增了政府補貼清單( The Government of PRC Subsidies List),明確要求國務卿與商務部長和美國貿易代表在法案實施後一年內制定中國補貼清單,並在此後五年內每年更新一次。如果該條款能夠通過兩院表決並予以實施,那麼美國經濟制裁的範圍可能會擴大到受益於該清單的企業。美國總統可以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決定對受益政府補貼的企業實施包括出口管制、禁止交易、財産凍結等多種方式的制裁。


雖然以往美國經濟制裁需要與美國國家安全相關,但是資訊時代以來,這一相關性的要求日益降低,很容易滿足。而且,該法案第3401款明確指出,政府補貼嚴重影響全球競爭經濟的發展,嚴重侵害美國及有關國家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美國應當採取必要手段充分保護受害企業利益,應對受補貼企業的不當優勢。此外,該法案也強調,美國總統具有實施經濟制裁的權力,但是尚未有效利用這些權力,並且希望總統對其所具有的經濟制裁權力加以整合利用,以更加有效地服務於美國國家戰略和價值的實現。可見,政府補貼清單確有較大可能納入美國經濟制裁的範圍。


目前看來,《2021年創新與競爭法案》新增的政府補貼清單指向的範圍很寬泛,既包括政府直接的資助和補貼,又涵蓋政府間接的差別性對待措施。資助或補貼可以來自政府,也可以來自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可以是直接的資金補貼,也可以是優惠的貸款,以及任何滿足美國《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中“補貼”定義的補貼。差別性對待措施是指政府採取或提倡的如下三類政策性措施:一、偏向中國企業,歧視外國企業;二、保護國有企業免於競爭;三、任何其他壓制市場競爭的措施。可見,該清單可能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受益企業不局限于國有企業,還包括任何受益的中國企業。這也説明,有關機關在準備和制定這一清單時可以非常靈活,具有很大的決定權力。


針對這一變化,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只要是中國企業都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予以應對。首先,在限制這一清單對中國企業的負面影響方面,中國企業還有較大可為空間。不同於《2021年創新與競爭法案》第3402款新增的智慧財産權盜竊清單會明確列出企業名稱,第3403款不會有具體的企業名稱。第3403款既沒有要求準備受補貼企業的清單,也沒有明確會如何對待受益於政府補貼清單的企業,只是要求將政府為企業提供的補貼和差別性政策明確出來。可見,美國對政府補貼清單的影響尚在評估當中。而且這一清單會公布於眾,所以中國企業應當保持持續關注,及時通過各種渠道對公佈的清單上包括的“補貼”提出異議,與有關機關進行良好的溝通,充分説明某項差別性政策或補貼對企業影響的有限性,以便縮小清單涵蓋的補貼範圍。即使某項補貼被列入清單,中國企業也應當積極斡旋,影響該清單被用於擴大美國經濟制裁的企業範圍,避免成為該清單指向的受益企業。


其次,為了應對這一清單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中國企業可以調整接受政府資助或優惠政策的方式,完善企業內部的合規風險控制。對於有較大可能被列入清單的政府補貼或優惠政策,比如直接的大額的政府補貼或明顯的排除外國競爭者的政策,有關企業可以在權衡美國以及相關海外市場的利益和風險後作出更理性的選擇,為可能出現的經濟制裁提前做好備案。


最後,特別重要的是,該清單強調的是通過得到政府補貼,使得外國競爭者處於不利的市場地位。所以在與美國有關機關溝通時,中國企業應當盡力證明中國企業所處的不利地位,説明政府補貼對於維護有效市場競爭的必要性,強調在政府補貼後外國競爭者仍然具有的平等甚至優勢的市場地位。中國企業應當積極直接或間接參與和影響該法案的立法進程,並且向美國方面充分顯示,企業自身的創新和努力才是其市場競爭力的主要來源。(責編:蔣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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