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日報》報道,雖然我國的勞動法律明確規定了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包括帶薪年休假,但在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用各種“花樣規定”蠶食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權利的現象並不鮮見。如入職本單位一年才有年休假,休了産假就沒有帶薪休假,居家辦公時長要扣減應休年假天數,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年底清零等。
很多規定雲裏霧裏,似是合理,但都屬於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關於帶薪年休假的各種“花樣規定”,有些是勞動者不清楚這些規定是否違法,比如“年底清零”的規定,很多人已習慣性接受,默認“正常”;有些明知侵權,但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或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不得要領。因此,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還應該進一步加大力度,讓勞動者知其權,讓用人單位不違法。
帶薪年休假是一項福利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此是一方心動一方愁,勞動者年年翹首以盼,用人單位的抵抗花招層出不窮,使帶薪年休假推行起來困難重重。落實難的原因多種多樣:一是不敢休,怕給領導留下不求上進的印象;二是不能休,用人單位從制度上是承認這一權利,實踐中卻以工作忙為由不予准假;三是不讓休,用人單位直接出臺死規定,將勞動者的帶薪年休假權剝奪乾淨;最後一種是讓員工簽字同意或自動聲明放棄。
然而,無論是用“花樣規定”剝奪帶薪年休假權,還是讓員工簽“自願”不休假聲明,都屬違法。法律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且國務院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許多用人單位規定列舉的不能休假的情況中,一旦勞動者主張其權利,用人單位的做法都站不住腳,仍需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工資。
作為福利制度的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需從人性化角度考慮方為上策。職工休帶薪年休假的意願和計劃,有時的確會跟用人單位的工作、生産安排有衝突。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要根據生産、工作具體情況,考慮勞動者本人意願,統籌安排當年度的年假,如因生産、工作特點使當年不能休的,應允許跨年度安排,與勞動者協調一致靈活處理,以充分保障職工的休假權來激發其更大的工作熱情。
人的時間是有限的,精力也是有限的。適時的休假和適當的放鬆,反而有助於抒解平日的工作壓力,帶薪年休假的初衷也是為了職工能調整好身心狀態,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總之,只要將工作生産和職工休假計劃安排妥當,不會因為保障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權,就必然完不成年度工作計劃。反之,也不會因為剝奪了職工年假時間,就能超額完成任務。因此,何必去整那麼多五花八門的理由侵犯職工的休假權呢,得不償失。(徐桂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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