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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劃》實施中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發佈時間:2020-09-18 10:58:54    來源:中國網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首都發展與戰略研究院    責任編輯: 時暢

作為超大型城市,首都北京老齡事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面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對人口深度老齡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的複雜性、艱巨性、持久性的認識有待深化。社會動員、社會準備和社會共識都不足。二是老齡工作“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有效實現形式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如何準確把握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既發揮好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又更好發揮政府的作用,完善工作機制,仍需不斷探索創新。三是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不充分、不平衡。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效能有待進一步提高,養老産業和市場發育不充分、不平衡,面臨新舊體制轉換、新舊動能轉換的壓力,養老服務資源整合不足,跨區域、跨部際之間還沒有形成共建共治共用的長效機制,老齡工作的政策體系還不完善,還存在體制機制上的障礙。

 

(一)老齡事業發展基礎仍需強化

 

政策尚未充分整合。

為老服務資源不足。

社會力量調動不充分。

市場機制發育不充分。

 

(二)養老産業發展新動能不足

 

老齡科技水準亟待提升。一是老科技政策不配套。科技和資訊化等有關主管部門在養老項目方面,不能單單停留在開展項目徵集、遴選、資助層面,應該發揮更大的協同作用,推動聯合技術攻關、聯合試驗,推動項目成果轉化和市場應用。二是養老服務企業缺乏科技産品創新研發的能力。受制于成本限制,養老服務企業在産品和服務推廣應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難,而現階段政府在對一些涉老科技産品採購時扶持力度有限,相關科技産品技術規範和標準認證不足,對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較弱。三是老齡相關學科建設和人才培育不足。老齡科技研發積極性不高、研發力量不夠、力量較散。四是老年人需求大數據等基礎研究成果整合不足,難以全面掌握老年人的真正需求,提供基於大數據分析的精準服務。

 

養老金融業尚在起步階段。長壽時代需要全生命週期的財富準備,亟待開發能夠滿足人民群眾對養老保障和財富保值增值管理需要的商業保險、理財、基金、信託等養老金融産品,強化養老資金安全保障。與北京金融資源優勢相比,與發達國家相比,北京市的養老金融服務還處於起步和探索階段,廣度上覆蓋不足,深度上不夠細化。

 

(三)老年友好宜居環境建設任重道遠

 

“補短板”任務艱巨。既有住宅與居住社區適老化程度低,普遍存在居住不安全、出行難、生活不便利等多維度缺失與不足。無電梯多層住宅加裝電梯難度大、費用高,推進慢。

 

公共配套適老化改造問題凸顯。

 

重建設輕管理。社區為老服務配套設施不能實現集約建設、集約使用、集約管理、資源共用,在運作管理上、軟體服務上,缺乏老年人的民主參與和支援,基層社會治理沒有與老年友好宜居環境建設有序銜接。對標建設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的定位和目標,在建設理念及精細化方面與日本、新加坡等國際化都市還有很大差距。

 

缺乏標準規範與長效機制。老年友好宜居環境和老年友好型社區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截止目前,還未形成全市統一的標準規範,形成北京模式,且老年友好宜居環境建設工作涉及單位、部門較廣,目前還未建立完善的議事協調工作長效機制,缺乏統一的組織領導、工作責任體系,各單位、部門聯動互動少,尚未形成政策聯動、項目統籌和工作合力。

 

(四)老年人法律與維權服務尚需加強

 

缺乏制度化維權機制。老年人被電信詐騙、金融詐騙、保健品欺詐、“以房養老”詐騙現象仍存在。機構和家庭虐老隱蔽性較強,往往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置,且侵權後維權通道不順暢、維權成本高,一些高齡、孤寡、行動不便的老人遇到侵權後更是無計可施。究其原因,法律對各級政府在老年人維權上的性質界定並不清楚,責任規定比較寬泛,街鄉社區層面也沒有制度化的安排,關注和從事老年人法律服務、維權服務的社會組織發育不健全。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制度性不足。目前老年法律援助服務只針對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費援助服務,老年人維權案例數較少。法律援助根據收入劃分援助群體,沒有考慮到孤寡、退休、獨居等老人經濟條件較好,但因行動不便、法律知識不足、時間或者其他原因仍需要法律援助的情況,致使很多案件難以立案。因此,需要引導建立相關機制,而目前對於獨居、孤寡、行動不便等老年人,尚無維權“綠色通道”。

 

(五)老齡化社會治理能力亟待提升

 

老齡工作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理順。

 

基層組織的地位作用發揮不足。隨著我國勞動工資、社會福利和退休制度的改革,人在退休以後,從“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而基本生活照料、休閒娛樂、社會參與等則需要在社區及其居住地周邊完成,“社會人”同時又變成“社區人”,但並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要求退休後到社區“報到”,退休老人並沒有跟社區建立制度性必然聯繫,這也就使得基層老齡工作開展缺乏深厚的群眾基礎。與此同時,街鄉社區的職能定位也亟待順應人口老齡化的需要進行及時全面的調整,解決為老服務最後一公里問題。

 

老年社會組織發展難題多。一是老年社會組織底數不清。調研發現,市區社團辦主要負責註冊、審批、登記,具體的運作監管採取屬地管理原則由街道負責,社區社會組織的運作流程是個人申報,社區居委會初審,街道辦事處確認備案,但是很多社會組織與街道、社區關係並不緊密,造成監管“空白”。二是未形成資金、人員、場所等籌措機制和可持續經營能力。三是老年社會組織發揮作用有限。現階段很多社會組織僅限于特定時間為社區老年人組織文娛活動,且尚無龍頭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有限。四是老年人協會發展成難點。老年人協會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老年群體的橋梁和紐帶。然而目前老年協會和老年群團工作在管理上一定程度上出現了真空,這反映在《規劃》中老年協會兩個相關指標出現數據難以統計的情況。五是社會企業的認定有一定困難。尚無有關政策制度依循,其與民非組織的聯繫與區別尚未厘清。

 

家庭養老支援不充分。亟待完善家庭養老支援政策,鼓勵家庭持續發揮養老功能,減少“有心無力”,“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社會轉型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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