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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俏彬:開徵數字服務稅要從長計議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 作者:馮俏彬 | 時間:2020-08-07 | 責編:蔣新宇

文丨馮俏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研究員 



我國的當務之急仍是要大力創造條件、優化環境,加速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和高品質發展,讓各類市場主體在這個未知的“藍海”上繼續開疆拓土,擴展更大的市場空間。數字服務稅問題,現在可以作為一個研究題目提出來,先行研究,但落實到行動層面則需要從長計議。  


新冠肺炎疫情在給經濟社會帶來一系列負面影響的同時,也為經濟數字化轉型按下“加速鍵”。未來,我國經濟數字化轉型過程將迎來一個蓬勃發展的空間。統計數據表明,中國是全球數字經濟最大的市場之一,而且坐擁9億網民的龐大市場,數字經濟一定會成為中國實現經濟轉型升級、實現民族復興的一個重要抓手。


經濟數字化轉型將帶來人類全新的生産生活方式,將創造出無法想像的經濟增長空間。目前,在這個充滿希望和未知的龐大“藍海”中,相關規則還比較少,但各個國家已經開始爭奪劃線權。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20年3月,全球已開徵數字稅的國家4個,有意向的8個,也就是説,已經有十幾個國家在為數字稅開徵做準備。不僅是歐洲國家,一些亞洲國家也在跟進,比如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等也出臺了自己版本的數字稅。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怎麼辦?


近年來,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應當對數字企業、數字經濟怎麼收稅?學界有過一些討論。當前,在法國和美國圍繞著數字稅之爭,甚至有可能演化成新一輪貿易摩擦的情形下,有意見認為,既然那麼多的國家都摩拳擦掌準備開徵數字稅,中國也應當加快開徵數字稅,以在未來可能發生的貿易摩擦中佔據先機。我認為,在作出這樣的判斷前,首先要準確理解數字稅的內涵。


目前,在各方面的討論中,數字稅一詞的概念是比較含混的。比如數字稅是所得稅還是銷售稅?是對數字經濟收稅還是對數字公司收稅或是對數字服務收稅?角度各不相同。我認為,要理解什麼是數字稅,首先就要理解“電子商務—網際網路經濟—數字經濟—經濟數字化”這個大的發展過程。與之相對應,數字稅至少有三層含義,其性質、內涵、目的、功能也各不相同。


數字稅的第一層含義是對電子商務徵稅。美國是最早的電子商務玩家,在相當長時間,電子商務是免稅的。最近幾年情況開始發生了變化,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允許對網際網路銷售業務,包括數字服務的銷售徵收銷售稅。歐盟在2017年也把數字服務納入了增值稅徵收範圍。總之,對在網際網路上銷售的業務、電子商務業務收稅,各個國家已經基本形成慣例,簡言之,不管線上上做生意還是線上下做生意,如果是銷售一般的商品或服務,當然是要收稅。如果銷售的是數字服務,現在也有相當多的國家開始收稅了。這就是電子商務層面上的數字稅。這個層面上的數字稅,其性質是流轉稅,不管是以增值稅還是以銷售稅的名義徵稅,實質上都是流轉稅的概念。同時,這個層面的數字稅也是國內稅的概念,屬於一國的稅收主權範疇。徵與不徵、怎麼徵,各個國家對此有完全的決定權。


數字稅的第二層含義是經濟數字稅收。這就是目前在國際層面上,受到極大關注的OECD經濟數字化的稅收解決方案。在這個層面,數字稅涉及的是跨國的網際網路公司、數字巨頭所創造的鉅額利潤在不同國家之間的分配問題,因此它的性質是所得稅。進一步而言,因為涉及到各國的稅收分配問題,這個層面的數字稅也屬於國際稅收範疇,主權國家不可能單獨決定,必須通過雙邊或多邊的國際協商協定。2015年以來,OECD開始啟動經濟數字化的稅收應對研究,到現在已經5年了,如果沒有新冠肺炎疫情發生,本來到今年年底應該就這個問題達成共識性框架。從研究層面上看,這一擬推出的共識性框架,其基本組成是所謂的“支柱一”和“支柱二”。“支柱一”主要是解決市場所在國能不能參與、怎麼參與稅收分配的一系列理論和操作問題。由於歐洲是數字服務的主要消費國,美國是主要的數字服務提供國,因此,OECD方案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美國數字公司在歐洲銷售數字服務時獲得巨大利潤(表現為所得稅),這個所得稅歐洲國家希望能合法且持久地參與分配,因為他們貢獻了巨大市場和用戶。這是標準的國際稅收問題,要解決的是跨國公司所得稅在不同國家之間的分配問題。所以,OECD框架中“支柱一”的實質,是國家之間稅收的重新分配。總體來説,OECD層面的數字稅,是在全球經濟數字化的背景下,超前地協商和劃定未來國家與國家之間對跨國數字企業因提供數字服務而産生的所得稅的分配問題。要點有二:一是這個層面的數字稅是所得稅;二是涉及到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主權國家不能單獨行動,需要多方協調來解決。


回顧歷史,OECD曾經在1920年前後設定過諸多國際稅收規則,這些規則在此後的一百多年間通行世界,不僅影響國際稅收,而且也深刻地影響了各國國內的稅收規則。比如現在大家習以為常的按照是否營業機構來判定納稅義務的做法,稅收中的屬人原則、屬地原則等都來源於此。可以推斷,現在OECD應對經濟數字化時代提出的新的數字稅理論與規則,一旦通過也將在今後長期影響世界。


數字稅的第三層含義才是各方熱議的數字服務稅。其背景是各國要圍繞著新的稅收規則重新進行談判,註定過程非常艱難。實際上,現在美國和歐洲之間完全談不到一起。也正因為如此,歐盟考慮在美國不願意在OECD數字稅框架下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提出在歐盟範圍內,先對美國網際網路巨頭在歐盟內提供數字服務的銷售收入開徵數字服務稅。於是在歐盟數字服務稅這個層面上,數字稅又重新變回了國內稅的概念。這就是現在大家廣泛談論的數字服務稅。由於歐盟有27個國家,他們內部自己達不成一致意見,因此,歐盟版的數字服務稅也被擱置了。在這個基礎上,法國等撇開歐盟,想率先自己開徵數字服務稅,目的仍然是將美國拉回到OECD的談判桌前。正是這個原因,包括法國在內的一些歐洲國家的數字服務稅方案,基本上都是歐盟數字稅的翻版,主要針對的對像是美國跨國數字巨頭,稅率都在3%左右,也有全球收入和國內收入的雙重門檻等規定。簡言之,目前熱議的歐盟、歐洲國家的數字服務稅,實際是一種談判策略、一種短期方案、一種過渡性解決方案,背後的目標是迫使美國接受OECD的經濟數字稅收解決方案。


以上關於數字稅的三重理解是對我國是否開徵數字服務稅作出判斷的一個前提和基礎。目前,我國數字經濟稅收尚處於起步階段,能稱得上數字稅的,僅僅涉及對跨境電商的一些小小的稅收。因此,客觀地講,確有必要研究對於一些具體的數字經濟業務的稅收問題,也有必要研究規範網際網路企業與傳統企業之間的稅收一致性問題,但這屬於第一層面的數字稅。這一層面的數字稅不僅應當加強研究,而且還應當考慮在可見的期限內落地。對於OECD的經濟數字稅收應對方案,也必須加強研究,積極參與談判,爭取最大利益。但在歐洲各國力推的數字服務稅這個層面上,則要從長計議。數字經濟作為廣闊的“藍海”,未來有巨大的成長空間。我國的當務之急仍是要大力創造條件、優化環境,加速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和高品質發展,讓各類市場主體在這個未知的“藍海”上繼續開疆拓土,擴展更大的市場空間。數字服務稅問題,現在可以作為一個研究題目提出來,先行研究,但落實到行動層面則需要從長計議。


責編:蔣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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