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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現代化進程中,我們需要怎樣的師生關係?

來源:中國網 | 作者:陳建偉 | 時間:2019-07-18 | 責編:李曉曼

陳建偉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

當尊師重教的傳統美德遭遇教師懲罰或辱罵學生,該如何是好?

最近幾則與教育相關的新聞牽動了全社會的神經。一是一度鬧得沸沸颺颺的“20年後打老師”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被判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半,輿論在譴責被告的同時,也頗為關注被打者當年是否存在體罰學生的行為,認為不應該縱容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二是陜西一名中學生因學習成績不夠理想而遭班主任長期辱罵,甚至讓學生呼應其侮辱行為,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後,全社會都在聲討“惡語老師”。

常仁堯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不可否認的是,在我國教育現代化進程中,由於體制機制不夠健全,學校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責任與義務關係還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1993年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並於2009年修改),規定了教師的六大權利與六大義務,懲戒學生並不是教師的權利。而且教師法在第八章法律責任中明確規定,體罰學生、品行不良、侮辱學生的教師,可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不論是出於教育目的或非教育目的,體罰或侮辱學生的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

儘管法律禁止教師對學生的侮辱性懲戒行為,但並不意味著現實中各類懲罰或辱罵學生的行為不存在,畢竟法律如何被遵守與執行也很重要。在我國教育跨越式發展進程中,各地區教師素質參差不齊,導致各類損害學生合法權益的事件屢見不鮮。保護學生身心健康成長,任重道遠。

也許有人會認為,教師法也規定了教師有完成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有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的義務,有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義務。如果教師沒有任何可實施懲戒措施的空間,難以保障教師履行教師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實際上,這樣的觀點仍然是從傳統教育範式來考慮教育活動。從中文涵義來看,“教”字由“孝”部和反文旁“攵”構成,而“攵”是楷書中從“攴”字變形而來,這個字的篆體字形是用手執杖或執鞭。“育”字象形著婦女生孩子,《説文解字》:育,養子使作善也。因此,從漢字起源來看,教育既蘊含著執杖懲戒的意思,又有母愛育人之意。英文的教育是“education”,其拉丁語的意思是“引出”,隨著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各國學者對教育的認識不盡相同。

儘管對教育一詞的理解存在著文化和歷史差異,但是現代社會對教育的認識開始有跨文化和經濟背景的趨同。從中文字義來説,就是逐漸降低執杖之“教”的成分,更加重視“育”的過程,更加注重通過教育讓受教育者為未來的生活做好準備。因此,懲戒學生的教育方式逐漸為主流社會所揚棄,更多地是施加關愛和包容之心,讓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傳統社會的尊師重教之美德,在引導社會積極學習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如果對教師的尊重是用對學生“執杖”的方式來加以保障,這與教師法中“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要求背道而馳。

如何讓尊師重教的傳統美德不再遭遇懲罰或辱罵學生的不良現象?

一是要根據教師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保護教師的權利,不斷提高教師待遇,讓教師在一個體面的環境下開展教育活動。教師的工作和人格得到社會的充分尊重,教師才能更有積極性在學校裏更加注重尊重和保護學生人格。

二是要建立健全教師的考評機制,既要有效監督教師責任與義務的落實,又要讓教師充分發揮培育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強調教師的責任,並不意味著教師的責任是無限的,而是有限度、講方式的責任。教師在促進學生品德、智力、體質全面發展中具有重要的責任,而教師以何種方式落實這些責任,很大程度上受到教師考評機制的影響。因此,在健全教師考評機制的過程中,必須要考慮教育活動的規律特點與未來教育發展的趨勢,給教師適度空間,避免教師承擔過多責任而失去主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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