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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商標法》遇到《地名管理條例》,誰該讓步?

來源:中國網 | 作者:況偉大 | 時間:2019-07-01 | 責編:李曉曼

況偉大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城市與房地産研究中心

2018年12月,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的通知》(民發﹝2018﹞146號),對不規範地名進行清理整治。居民區“大、洋、怪、重”的起名亂象引起社會廣泛熱議,有支援者,也有反對者。支援者認為居民區的起名很多都名不符實,應當對其進行治理整頓,反對者認為居民區起名是開發商的權利,無權干涉。因此,為正視聽,有必要對居民區名稱的性質從學理上進行厘清。

附某城市不規範地名清單:


 

 

一、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大、洋、怪、重”分別指什麼?

“大”:指地名在含義、類型和規模方面刻意誇大,地名的專名或通名超出其指代地理實體實際的現象。

“洋”:指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盲目使用外語詞及其漢字音譯形式命名我國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寫我國地名等現象。

“怪”:盲目追求怪誕離奇,地名含義不清、邏輯混亂、低級庸俗、繁簡混搭、中西混用或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等現象。

“重”:指一定區域範圍記憶體在多個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現象。

二、居民區起名有什麼性質?

首先,居民區位於特定地理位置,佔用一定地理面積,居民區名稱本質上是地名。因此,居民區的名稱應體現當地的地理特徵、歷史和文化,以便清晰、準確地反映居民區所在地的位置、歷史和文化,方便居民準確理解和定位居民區,方便地方政府有效管理和統一規劃居民區和地名。

其次,居民區名稱具有公共産品的性質。前已述及,居民區名稱是地名一部分,所以居民區名稱是當地地理位置、歷史和文化的記號,它不僅對當地居民和當地政府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與人名、企業名稱和産品名稱不同,居民區名稱具有公共産品性質,它不屬於任何開發商和任何個人。

最後,居民區名稱具有時代性。前已述及,居民區名稱是當地地理位置、歷史和文化的記號,反映了當時和當地地理位置、歷史和文化的真實和客觀情況,具有典型的時代特徵。換言之,隨時間推移,儘管當地歷史和文化會發生變化,但居民區所在的地理位置不會發生變化,居民區名稱所包含的歷史和文化反映了居民區起名時的歷史和文化,記載了居民區當時的歷史和文化,體現了當時的人土風情,具有時代性。

三、居民區起名有什麼原則?

首先,居民區起名應堅持相關性原則。前已述及,居民區名稱是當地地理位置、歷史和文化的記號,居民區起名應與其相關。顯然,當前中國居民區起名存在的“洋”“怪”現象與當地地理位置、歷史和文化不具有相關性,容易引起人們的誤解,誤導當地居民和外地居民,不利於人們對小區準確定位,不利於街巷社區歷史和文化的傳承。

其次,居民區起名應堅持真實性原則。前已述及,居民區名稱本質上是地名,是當地地理位置、歷史和文化的記號,應該客觀準確反映當地地理位置、歷史和文化的真實情況。當前,為兜售房屋,迎合購房者的奇葩心態,開發商刻意誇大和虛構居民區名稱,熱衷於“大、洋、怪”的起名吸引購房者,脫離了當地地理位置、歷史和文化,名不符實,違背了居民區起名真實性原則。

再次,居民區起名應堅持可識別原則。與人名和企業名稱一樣,居民區名稱應體現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歷史和文化,具有很高的識別度。當前中國居民區“大、洋、怪”的起名誇大其詞、張冠李戴、令人費解,混淆視聽,社會認同度低,違背了居民區起名應堅持可識別原則。

最後,居民區起名應堅持唯一性原則。與人名、企業名稱和政府名稱一樣,居民區起名不能與現有的地名(道路名、街道名、小區名)、人名和國家領導人名重名或重音。居民區名稱應是特定地位位置、歷史和文化的記號和符號,具有獨特性和唯一性。當前居民區規範存在的重名現象,違背了居民區起名應堅持的唯一性原則,無法有效識別和定位所在的居民區,擾亂了社會秩序

四、未來,居民區應該如何取名?

實際上,當前中國居民區起名存在的“大、洋、怪、重”亂象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開發商迎合市場需求,謀私利所致,二是人們對居民區名稱的性質及其影響認識不清、不到位所致,三是執法部門宣傳和執法不到位所致。因此,為清理整頓居民區起名亂象,有效規範和治理名稱,應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第一,明確居民區名稱的性質,增強人們對居民區名稱的理解和認識。目前,人們對居民區名稱的認識非常有限,對居民區名稱具有的地名性質和公共産品性質認識不足,認為居民區起名是開發商的權利,無權干涉。因此,基於人們對居民區名稱性質的模糊認識,難以對居民區名稱形成廣泛討論和輿論,開發商為謀取私利,迎合購房者促銷,可以任意起名,以私人利益損害公共利益,導致居民區起名亂象,必須加大對居民區名稱性質的宣傳。實際上,與人名和企業名稱不同,地名屬於公共産品,居民區名稱不屬於開發商的私人産品,公共部門必須干預和統一規劃管理。儘管開發商享有名稱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居民區名稱就是私人産品,必須符合《地名管理條例》。

第二,協調《商標法》和《地名管理條例》。居民區名稱屬於公共産品而非私人産品,而企業商標屬於私人産品,所以開發商的商標權和名稱權不能侵害公共利益。換言之,公共利益高於私人利益,居民區名稱不屬於開發商的商標權和名稱權,居民區的地名權高於開發商的商標權和名稱權,《商標法》中有關企業居民區名稱的商標權和名稱權必須讓位於《地名管理條例》,不能與《地名管理條例》衝突。

第三,堅持居民區起名的原則,清理整頓居民區起名亂象。目前,居民區“大、洋、怪、重”的起名亂象,不符合居民區起名的相關性原則、真實性原則、可識別原則和唯一性原則。究其原因,主要是執法不到位。因此,執法部門應加強執法力度,每個小區的起名均應經科學論證,需向全社會公示,接受群眾建議和監督,充分體現居民區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歷史和文化,不能一味放任和縱容開發商起名。

第四,清理整頓居民區起名亂象,需要各部門聯合行動。清理整頓居民區起名亂象,涉及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各政府部門,國務院應充分協調各部門工作,將居民區起名亂象清理整頓工作成本減少到最低。在更改地名過程中對居民造成的額外支出,民政部門應給予一定的補償。(責任編輯:李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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