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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與奧克斯之爭所涉法律問題的分析

來源:中國網 | 作者:汪旭 | 時間:2019-06-17 | 責編:于京一

二、細數兩家之間的恩怨情仇

格力和奧克斯此番論戰並非兩家公司首次正面“剛”,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的搜索結果來看,兩家公司已經在全國各地發生過多次“衝突”,僅目前上傳的裁判文書已經近百篇,而且多次將官司“進行到底”,一直打到最高院,頗有不把對方整死不罷休的氣勢。

不僅如此,兩家公司在核心員工的競爭上也在不斷上演“挖墻腳”大戲,網傳此次“能效戰”的直接導火線為奧克斯挖走格力300多名核心技術人員,利用這些跳槽員工剽竊格力技術,奧克斯已經因此舉多次被廣東省高院認定為侵害專利權,並對格力進行了鉅額賠償。

三、對此次事件的法律分析

孫子云:上兵伐謀,其下攻城。作為較量了多年的競爭對手,雙方打破和平競爭、訴訟維權的格局,直接對攻,招式之中夾雜著刑事追訴的大殺招,皆欲置對方于死地,此種對決皆非兵家的“上兵”,雙方皆因此面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對於格力而言,必須全力證明奧克斯生産銷售的是不合格産品,具體表現在能效比達不到國家二級能效標準、製冷消耗功率不合格。格力的依據是格力實驗室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雖然格力已完成初步舉證的義務,但己方實驗室的報告顯然不足以證實奧克斯的産品存在品質問題。作為第三方檢測機構即四川省電子産品監督檢驗所的工作人員表示“檢測報告只對送檢樣品負責”。奧克斯哪些型號空調存在品質問題、哪些批次存在品質問題尚須第三方權威鑒定機構鑒定確定。隨著産品品質仲裁檢驗和産品品質鑒定辦法的失效,由誰提出鑒定、什麼樣的鑒定屬於合規的鑒定目前沒有具體規定,搖號確定鑒定機構、爭議各方共同選擇鑒定機構、指定鑒定機構是司法機關確認鑒定機構的方式,行政機關亦可參考此種方式選擇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格力舉報內容純屬虛構,則其應承擔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

就民事責任而言,奧克斯可以追究格力故意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以誹謗的方式損害其法人名譽的行為,依據《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産權益。)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格力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責任。奧克斯也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追究格力詆毀其商譽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格力舉報信所述,舉報的兩款機型産品2018年線上零售額就高達16.71億元、銷售量近百萬台套。倘奧克斯還能舉證證實己方的損失或格力因此的獲利,司法機關應當會支援其數額特別巨大的賠償請求。而在這場潛在訴訟中,所有的網友都可以是證人,所有的微網志都是證據。格力面臨的行政責任主要是罰款,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若經過市場監管機構的調查,確認格力存在散佈虛偽舉報事實、損害奧克斯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且給奧克斯造成重大損失。根據奧克斯公司聲明其已經向寧波公安機關報案,屆時格力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要承擔《刑法》第221條的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刑事責任,法院可能判處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當然,作為一名吃瓜群眾,筆者認為出現格力承擔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承擔的可能性不大。畢竟,格力的舉報並非空穴來風,其已完成初步的舉證責任,權威檢測結論完全推翻格力聘請的第三方出具的檢測報告的可能性較低,奧克斯空調個別産品、個別批次出現品質問題是高度蓋然性事件,當然也不排除奧克斯存在大面積、長期造假的違法問題的可能(筆者認為,奧克斯終究還是有品質檢測實驗室、有質檢、分控人員,作為公眾公司,相關人員職業操守全面失守的可能性較小)。倘如此,奧克斯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須承擔《刑法》規定的“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刑事責任( 刑法140條: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根據奧克斯的涉案售假金額,主要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最高要被處以無期徒刑以下的刑罰和罰金刑。

如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查實奧克斯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刑事處罰,但存在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依據《産品品質法》規定(第50條規定,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並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並處罰款。還可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對奧克斯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如格力舉報基本屬實,甚至是部分屬實,對奧克斯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加上前期關於挖人、專利侵權等負面因素的累積,不但會使奧克斯在即將到來的6.18銷售旺季中遭受巨大損失,格力因此獲得鉅額銷售利益,甚至有可能改變空調市場各廠家的份額和競爭格局。這恰恰是奧克斯的經濟損失。

四、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對於格力和奧克斯的互撕,中國消費者協會明確表達對此高度關注。我們作為消費者不能只搬個板凳,甘當吃瓜群眾。格力和奧克斯的攻防及其後的進展不但為我們普及了空調部分專業知識,讓我們知道了能耗比是什麼,知道了企業標注的普遍不客觀,增加了對熱門空調産品的知情權。

對消費者而言,如果購買了奧克斯空調,而最終該空調被證實為“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奧克斯應當為其欺詐行為向消費者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規定的退貨及三倍賠償的責任,消費者可以雙方協商、向消協投訴、向法院起訴等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如空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産損失的,消費者還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1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向奧克斯主張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奧克斯作為公眾公司,如果因對此次危機缺乏宏觀戰略和決心,必將進退失據。誠如前幾年三星手機“頻段門”的集體維權事件一樣,大規模的消費者維權可能加速奧克斯品牌的衰落,並可能招致更大的災難。當然,作為消費者,我們希望市場有更多的競爭者,有更多的“鯰魚”攪局,降低價格,提高産品品質,提升消費者服務體驗,唯有如此,才是商家增強消費者“粘性”的唯一正途。(責任編輯:韓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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