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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的人口流動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來源:第一智庫 | 作者:江立華 | 時間:2018-07-14 | 責編:李曉曼

改革開放以來,快速的工業化、城市化和市場化加速了城鄉關係的變動,數以萬計農業轉移人口在不斷放鬆束縛的制度變革中開始跨越城鄉的邊界,帶動人口的空間再分佈和身份的再定位。回顧農業轉移人口向城市流動40年的歷程,系統梳理農業轉移人口管理理念、體制及其經濟社會背景的變化歷程,回顧農業轉移人口政策的“融合之路”,能幫助我們提出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新構想以及體制、機制改革的可行對策。

一、農業轉移人口概念的變遷

目前對於農業轉移人口內涵的研究不多,從文字上看,“農業轉移人口”中的“農業”是指包括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在內的所有第一産業,配上“人口”表明這一群體的戶籍身份是農業人口;“轉移”表明該群體在地理空間上的變動,即由農村流動到城鎮,且既有就地的流動轉移,也有跨縣、跨省的異地流動轉移。一般地説,農業轉移人口這一概念的內涵比農民工概念的內涵豐富。從狹義來看,“農業轉移人口”是對“農民工”概念的簡單替代,只是“農業轉移人口”較為中性,關注的是農業人口從農村向城鎮的轉移,在城鎮居住、生活和就業,逐步成為城市居民的過程;“農民工”這一稱謂則關注的進城務工經商人員的身份和職業,帶有一定的歧視色彩。從廣義上看,農業轉移人口包含兩類人群:一是從農村轉移到城鎮的群體,既包括進城務工經商人員,也包括隨遷家屬,還包括失地農民;二是仍然在農村居住,但已從事非農産業的群體。

二、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的歷程

(一)“離土不離鄉”時期(1978—1991年)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的是城鄉二元社會體制,嚴格限制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和遷移。1979年以來,隨著經濟改革的推行,我國限制“鄉—城”人口流動的城鄉隔離制度開始鬆弛。1984年,中央啟動了城市經濟體制的改革,給城市經濟注入了活力,第二、三産業得到迅速發展,對勞動力産生了巨大需求。特別是在東南沿海地區,得益於國家的對外開放政策,“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企業迅速發展,對勞動力産生了旺盛的需求。同時,國家放寬了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發展的限制,體制外就業空間得以迅速發育和擴大。在這種背景下,國家開始逐步放鬆對農民進城的限制,使得大量農民在無城市戶籍的條件下進入城市就業、居住,形成年盛一年的農村勞動力的異地轉移的所謂“民工潮”。

這一時期,人口流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第一,呈現短距離的“離土不離鄉”形式。以省內遷移為主,且主要集中在鄉鎮內。第二,規模增長快。農業轉移人口從1983年的535萬人,上升到1992年的1.1億人,後者大約是前者的21倍。第三,轉移方式以兼業為主。外出打工的農村勞動力絕大多數都未放棄原有的承包土地,他們農忙時在家務農,農閒時外出打工。第四,人口特徵上,男性所佔比例明顯高於女性。年齡多集中在15~30歲的青壯年人口中,該群體佔總體的65%左右。流動的地域選擇主要遵循“臨近優先”原則,遷入地主要集中在東部沿海各省、市,遷出地主要集中在四川、湖南、河北等地。

(二)“離土又離鄉”時期(1992—2001年)

1992年,以鄧小平的“南方談話”和黨的“十四大”召開兩大事件為標誌,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事業邁入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階段。“四小龍”産業的轉移,外企、外資的大舉進入,東部地區鄉鎮企業的成功轉型,使東南沿海地區經濟快速發展,創造了豐富的勞動就業機會。同時,國有企業改革的全面推進,城市民營經濟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建築業和飲食服務業等原來發展相對薄弱的部門得到迅速崛起,對勞動力需求大量增加。因此,中西部農村剩餘勞動力大量向東部城市和鄉鎮遷移。

20世紀90年代後期,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經濟增速回落,就業容量下降,導致中國農村勞動力轉移在總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速度上出現逐步放慢的趨勢。

這一時期,人口流動主要表現為以下特徵:第一,外出務工經商取代鄉鎮企業就業,成為農業轉移人口流動的主要方式。勞動力轉移不僅規模空前,數量增加到1億多人,而且跨縣及省際的流動比例大大提高,以“離土又離鄉”形式為主。第二,農村勞動力轉移速度呈現緩慢下降趨勢。第三,在流向上,跨省遷入和遷出地集中度進一步提高,流入重心向東部沿海和新疆地區偏移。人口凈流入呈現“離土又離鄉”的特點,東南沿海佔比達到80%以上,開始形成京津冀、珠三角、長三角和新疆“四大遷入圈”。

(三)“離土不回鄉”時期(2002年至今)

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外貿出口得到迅猛增長,為紡織、服裝、玩具、皮革、傢具等勞動密集型産業創造了新的就業機會。隨著就業形勢的根本性好轉,各地紛紛取消了針對農業轉移人口的各種就業歧視,這使得農業轉移人口城市就業的經濟和制度環境都大為改善。

從2007年開始,由於國際環境不景氣,國內能源、原材料價格上漲,勞動力成本上升以及人民幣升值等原因,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的勞動密集型製造業開始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危機,許多企業出現了關停倒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課題組的數據,2008年金融危機導致我國企業現有就業崗位大約減少8%,引發了大規模“農民工返鄉潮”。2010年以後,城市的就業形勢很快好轉,但是農業轉移人口就業的地域結構、行業結構,以及總體的供求關係都在發生深刻的調整。

這一時期農業轉移人口的主要特徵如下:

第一,從流向看,主要流入地和流出地涇渭分明。東部沿海和新疆等10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主要流入地,長江以南中西部10省、市為主要流出地。

第二,從流動群體的特徵看,“80後”、“90後”新生代所佔比重越來越大。他們一是受教育水準較高,年輕化、知識化、技能化趨勢明顯;二是喪失農業勞動技能;三是對家鄉情結弱化。由此帶來三個轉變:“從亦工亦農向全職非農轉變;從城鄉雙向流向融入城市轉變;從尋求謀生向追求發展轉變”。

第三,進入21世紀以來,勞動力供求關係發生了深刻變化,農村勞動力轉移數量增長穩中趨緩。“2002—2008年,全國外出就業農業轉移人口數量年均增長595萬人,年均增長5%左右,進入穩定增長階段”。雖然總體上看,農村勞動力仍然富餘,但結構性供求矛盾開始突出,供求關係進入重要轉折期,從“供過於求”轉向了“總量過剩、結構短缺”。

第四,從人口流向區域看,開始向縱深、均衡化方向發展。隨著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和産業結構的調整,沿海地區的勞動密集型産業向中、西部轉移,人口流向的區域進一步擴大。農業轉移人口的就業地雖然仍以東部地區為主,但農業轉移人口向省內縣市流動比例也明顯增加。

總之,從歷史軌跡看,改革開放以來,正是我國産業結構的調整、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特別是勞動密集型産業的迅速發展,為龐大的農業轉移勞動力提供了城市就業的機會。而當宏觀經濟形勢陷入低落時,農業轉移勞動力的就業處境就會比較困難,有的被迫返回農村。

三、政府的政策選擇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人口流動規模的不斷擴大,政府開始關注農業轉移人口問題,並強調對其進行管理。

(一)防範型管理(1978—2001年)

1978年以後,隨著城市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城鄉嚴格分割的戶籍、行政管轄政策有所鬆動,政府允許農民自理口糧進入城鎮務工經商,商品要素市場也得到迅速發展,促進了農業轉移人口隊伍的壯大,“勞動力移民”問題開始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政府開始實施干預,嚴格禁止農業轉移人口跨地域盲目流動。

一是設置流動門檻。對可以允許流動人口跨地域流動就業的地區、行業與時間作出規定,禁止流動人口在政策範圍外盲目流動。

二是規範流動行為。1985年7月,公安部頒布《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在實踐中各地還制定了具體的措施,主要是對流動人口的流動行為進行包括暫住證、婚育證、外出務工證、身份證等在內的證件管理。1994年11月,勞動部頒布《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暫行規定》,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規範性文件,提出了“實施以就業證卡管理為中心的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流動就業制度”。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方案》,2001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准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規定已在小城鎮就業和居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要求各地區和部門要通過改革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引導農村人口向小城鎮有序轉移,加快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轉移。

(二)保障權益(2002—2012年)

進入21世紀以後,國家開始從城鄉統籌發展的高度來思考農業轉移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就業政策發生了積極變化。同時,自2001年10月1日起,全國2萬多個小城鎮推行戶籍制度的改革。各級相繼推出各項配套改革措施,保障農業轉移勞動力在小城鎮就業、社會保障、戶籍管理、子女教育、住房和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合法權益。這標誌著始於20世紀50年代、制約農民向城市遷移近50年的戶籍制度開始走向解體。緊接著,許多大中城市開始戶籍制度改革。

在流動人口的管理與服務方面,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和城鎮轉移,是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趨勢。”這表明國家對流動人口的認識發生了明顯變化,政府的社會政策開始調整,強調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實行城鄉統籌發展,保護農民工的利益,逐步解決其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定居問題。

2004年1月,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強調:“進城就業的農民已成為我國産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政府首次承認農民工的工人階級屬性和重要地位。

(三)市民化推進(2012年至今)

隨著城鎮化的推進,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工作生活困境,提供相關服務,不僅更為重要,而且更加緊迫。為此,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到2020年實現約1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目標,出臺了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居住證制度等舉措。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2014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把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作為重要工作,並從健全落戶制度和政策、共用基本公共服務、建立合理成本分擔機制等方面明確了任務。《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提出了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的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的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的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的城鎮化政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以城市群為主體構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格局,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目前,中央在宏觀層面上已啟動土地、財稅、社會保障和戶籍等方面的政策改革,以協調中央與地方、流出地與流入地在促進人本城市化中的分工與合作關係。地方政府層面則以落實“公共服務均等化”為抓手,解決農村轉移人口在流入地的生存與發展問題。

四、對農業轉移人口的研究

20世紀80年代中期出現民工潮以來,學術界從多角度對農業轉移人口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們從主導性理論視角出發歸類、評述如下。

(一)社會結構視角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研究

該視角主要採用社會分層、社會衝突、社會排斥等理論開展研究。這些研究關注城市融入的制度性問題,特別是戶籍制度及其派生出的福利、教育、醫療、公共服務等制度性障礙。我們可將這些研究視為農業轉移人口研究的“制度範式”。他們提出的解決方案是,改革戶籍制度和農村土地産權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與適合農業轉移人口的社會保障制度,創建平等的就業機制。一些學者主張通過市民化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問題。他們一般都認為農業轉移人口問題是在中國結構轉型和體制轉軌時期、基於特定制度設置而出現的過渡性社會問題,終將在城市化、工業化與現代化中完成自身的歷史使命,化解農業轉移人口問題的根本進路在於市民化。

(二)社會政策視角下農業轉移人口的服務管理研究

該視角的研究通過對權益保障現狀的定量與定性調查,對比現有的政策法規,提出一些完善農業轉移人口權益保障體系的政策和對策建議。因此,這個視角下的研究通常都非常注重國家和政府的作為。大多數研究者主張,切實完善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的合法權益必須強化政府的職責,從制度層面消除不合理因素的障礙,規範地方政府行為,加強法律法規保護,制定相應的社會支援政策。

有的學者從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保護農業轉移人口合法權益的建議,保障農業轉移人口的財産權利、遷徙自由權、人身權利等權利和利益。也有研究發現,農業轉移人口的權益保障並不存在所謂的“法律盲區”或“立法空白”,恰恰是許多的具體制度或地方政府行為的偏差導致保護農民工合法勞動權益的法律法規不能有效實施。

一些研究者提出,政策制定者應當在公民權的視野下來認識、界定和處理農業轉移人口問題,認為“公民權的實質是承認和排斥的關係”,農民工本身“首先應該被放入各種具體的排斥(力量)和承認(力量)的關係中來審視考察”。具體表現為“本地居民與農業轉移人口群體之間的資源分配問題,且這一關係是在各種力量的博弈中不斷變化發展著的”,相對於城市居民,農業轉移人口處於明顯弱勢地位,“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時會限定農業轉移人口某些權利”。

(三)城市化視角下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研究

基於該視角的研究體現出一種動態的縱向視角,從更為廣闊的歷史視野來定位、分析農業轉移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問題。不少學者認為農業轉移人口問題是在中國結構轉型和體制轉軌時期,基於特定制度設置而産生的過渡性社會問題,城市政府應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公共産品與服務,解決之道在於實現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基於現代性視角的研究認為,農民從傳統向現代、從鄉土向城市、封閉向開放轉變的過程和變化以及由此所獲得的現代性特徵,強調農業轉移人口與城市文明的整合和個體的現代化。從社會分層視角出發的研究認為,對農民工群體在城市中的社會地位、社會功能、生活或生存方式、社會特徵以及與其他群體之間的關係進行剖析,指出“農民工自身並不認為他們是歸屬於城市的,而是認為他們是歸屬於農村的社會群體”。

國內外已有研究認為,影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制約因素有主體性障礙、制度性障礙、社會性障礙和經濟性障礙。首先,主體性障礙主要表現為農業轉移勞動力的素質障礙、文化障礙和認識障礙。其次,制度性障礙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及其衍生的社會政策福利差異,使農業轉移人口很難享有與城市居民平等的權利與福利。二是城鄉分割的二元勞動力市場,使得“首屬勞動力市場和次屬勞動力市場之間有一條難以逾越的制度性鴻溝”。三是僵化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宅基地制度。再次,社會性障礙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來自於城市政府普遍存在著重管理而輕服務、重義務而輕權益。二是來自於城市居民對農業轉移人口普遍持輕視和排斥心理。三是來自於農業轉移人口自身社會資本的匱乏。他們習慣於構建以地緣、血緣和親緣為基礎的小範圍的社會關係網路,這種“同質性強、異質性差的社會資本很難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在城市中向上流動的機會”。最後,經濟性障礙突出表現為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經濟成本巨大。

關於中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道路問題,辜勝阻認為中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必須採取二維路徑,在部分轉移人口通過差別化落戶政策享受市民待遇的同時,大多數轉移人口通過居住證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逐步全覆蓋。推進轉移人口市民化不僅要“因城而異”,針對不同城鎮規模,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而且要“因群而異”,存量優先,把“沉澱型”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市居民,讓那些有知識、有本領、有才能、有經濟實力的農業轉移人口優先積分入戶。張翼將目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實現路徑概括為“農業轉移人口戶籍地城鎮化”和“農業轉移人口常住地城鎮化”這兩類代表性的路徑選擇。此外,也有學者認為農民工返鄉後一般能順利地“與村莊進行人際交往和人情往來,並參與到村莊的社會性競爭”,從而可以開拓一條符合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城鎮化意願和人口流動規律的“就近城鎮化”和“就地城鎮化”道路。

針對我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學術界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對策。具體地説,主要是通過三條路徑來推動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進程。

一是制度的改革和創新途徑。重點是“圍繞轉移農民的農村退出、城市進入和城市融合三個環節進行制度改革和創新”。這既包括農村退出環節的農村土地徵收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宅基地制度以及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的改革和創新,也包括進入和融合環節的戶籍制度改革、就業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以及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的改革。

二是能力建設途徑。如有學者強調農業轉移人口要實現市民化,除了外部“賦能”,農民自身也必須“增能”。提升就業品質和勞動收入就是農業轉移人口實現市民化的基礎和前提,為此必須加強其素質與能力建設,包括現代素質的培養、人力資本的投資、社會資本的培育等,以“提升農業轉移勞動力的就業競爭力和城市適應能力”。

三是通過完善組織、提升服務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其重點是“以社區為主體、以服務為導向建立城市農業轉移人口管理新模式”,將進城農業轉移人口視為城市的一員,納入社區服務和管理之中,給予他們平等的待遇,保障他們合法的權益。同時,社區和社會組織應增加社區活動的多樣性,積極開展多種多樣的社區服務,提高他們的社區參與度,引導他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通過參與式和自治化管理,提高主人翁意識,增強對城市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促進社會融入。

同時,對農業轉移人口進行相關的社會適應性輔導,以更好促進農業轉移人口之間的互動,提升他們處理社會問題的能力。

(四)社會建設視角下農業轉移人口自身的自主性問題

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方面,沈原從“能動社會”與“公民社會”兩個維度,以“社會學的馬克思主義”為重要理論指導,主張用“包容性發展”理念構建一個具有彈性的社會結構;同時認為構建和諧社會“底層賦權”最重要。

在新階級形成方面,劉建洲從意識形態和文化角度論述了農業轉移勞動力階級的形成,認為階級話語的消逝及打工文化的形成使農民工成為一個新的階級。而潘毅等人認為農業轉移勞動力是未完成的階級化。農業轉移勞動力作為一種階級的外在條件早已成立,但這不代表他們從自在走到了自為,這需要一個相當漫長的歷史過程。沈原從“馬克思模式”和“波蘭尼模式”兩個方面分別對“農民工”和原國有企業工人如何成為市場社會中的工人階級進行了分析;馬克思主義視野下的階級形成理論認為,工人階級形成有賴於勞動者的“無産階級化”。也有學者認為,人為分離了勞動力生産與再生産的空間,通過讓鄉村接續城鎮完成勞動力再生産大大降低了農業轉移勞動力對於城鎮工業體系社會保障的心理預期,提高了這一群體對於城鎮制度排斥的忍耐度,從而阻礙其形成工人階級。

在勞資關係和勞動關係研究方面,一些學者從階級的視角來看待農業轉移勞動力問題,認為“只有將處於失語、錯位和扭曲的階級話語拯救出來,才能夠直面和回應産生利益對立、製造社會不公的結構性根源”。還有學者通過“話語範式”的研究為這個群體的城市融入提供新的理論視角。如將農民工的失語狀態分為四種:自生性失語、資訊貧乏性失語、制度缺陷性失語和文化壟斷性失語。該派學者認為,話語權建構與選擇是農業轉移勞動力融入城市的基礎。因此,要在政府層面解決話語權“支撐點”問題;在社會層面解決話語權“外環境”問題;在主體層面解決“源動力”問題;在社區層面解決話語權“落腳點”問題,用制度與機制保障新生代農民工的話語權實現。歸還農民話語權的有效方式可通過“政府聯合其他力量和農民一起打破原有社會話語結構,重構農民的話語場域,使農民獲得應有的平等空間”。

(五)總括性的評述

國內外農業轉移人口問題的研究和實踐已經為我們的研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理論資源,但仍有許多問題的研究需要進一步推進。

第一,農業轉移人口的基礎性數據缺乏深入研究。要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服務管理問題,必須對他們的生活、就業、居住以及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權益進行整體性考察和探索。同時,農業轉移人口的存量判斷和增量預測是開展科學研究的基礎,也是政府制定決策的依據。目前,雖然學界對農業轉移人口問題進行多學科、多視角和多層面的分析與研究,但多數研究基於區域性的調查樣本,對於我國宏觀層面農業轉移人口問題缺乏全面系統的認識和清晰的判斷,政策指導意義不明顯。儘管國家統計局自2008年起建立了農民工監測調查制度,自2015年起建立了農民工市民化調查制度,但缺少基於監測數據的深度挖掘,尤其是動態跟蹤研究。同時,由於人口流動的界定在時間和空間角度存在很大的彈性,農業轉移人口不同部門的統計口徑存在不一致的現象;有關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水準現有的測量指標體系的科學性和系統性值得商榷;對農業轉移人口的大數據分析也明顯不足。

第二,以現代性、城市性為中心展開的研究,表現出明顯的城市中心主義傾向。具體表現在:

(1)在農業轉移人口城市適應研究中,對農業轉移人口自身的市民化意願討論不足,導致無形中“被市民化”。實際上,這種預設和潛在的前提無法代表農業轉移人口自身的真實意願。實際上,隨著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農村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公共服務的進一步覆蓋、現代農業産業體系的逐步形成、生態宜居目標的逐漸實現,很多農業轉移人口不願意定居城市,部分人選擇了返鄉創業。顯然,“許多研究者對農業轉移人口的這種表達和實踐之間的張力並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2)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研究中,存在“融入”和“融合”的爭論。持前一觀點的學者一般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視為一個以城市人為參照對象,不斷調整自己行為方式和思維觀念的單向融入過程,持後一觀點的學者則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看作行動適應與結構變遷的雙向融合過程。

(3)沒有區分不同類型農業轉移人口具體多樣的需求力度與向度。許多研究沒有關注農業轉移人口群體內部存在著代際、職業和地位的差異,缺少對不同群體在需求維度方面的深入探討。

第三,現有研究視角的缺陷。社會結構與政策制度視角下的研究,從宏觀的結構和制度層面對當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困境與障礙、實現途徑及其對策舉措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對這些結構和制度因素通過何種機制得以運作、如何運作、發揮何種作用缺乏深層次的討論。城市化或市民化視角下的農業轉移人口問題研究在分析思路和研究視野上較前兩種視角更為開闊。它將農業轉移人口諸多困境的形成“歸因于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的代價,由此提出的解決途徑便是加速中國的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問題在於,將農業轉移人口問題的出現歸結為現代化進程的伴生物,是城市化的必然産物,表現出明顯的消極主義思想,而沒有看到中國人口流動存在的特殊性。同時,“已有的研究不同程度地忽視了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過程的模糊性、流變性”。

五、研究展望

在城鄉一體化、鄉村振興與新型城鎮化推進過程中,有必要進一步深入而系統地研究如何服務和管理農業轉移人口的對策,促進這一群體共用社會發展成果。

(一)當代中國農業轉移人口問題的理論解釋和理論概括

成功的實踐需要科學的理論作為指導,豐富的社會實踐也為理論的創新提供了條件。當代中國農業轉移人口服務管理中面臨不少重大理論問題需要我們研究,一些新的實踐經驗需要我們總結和概括。如在我國迅速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過程中如何確定農業轉移人口的歷史定位?在城鄉日益開放和人口流動頻繁的社會條件下如何加強對農業轉移人口的管理和服務?新時期我國農業轉移人口及其發展的內在邏輯及其走向如何?如何促進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進程?如此等等,在理論上回答這些問題,才能為加快實現黨的十九大提出的“以城市群為主體構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格局,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基本目標提供理論支援。

(二)構建基於現有的時空約束背景下政府的主體性地位及其角色邊界

在現有結構因素背景下探索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可行性對策,需要我們具有更廣闊的歷史視野、更高的政治站位,以農業轉移人口為中心對其權益保障、穩定就業、城市融入及其對策展開深入研究。基於這樣的出發點,對農業轉移人口自身主體性和政府作為的挖掘就具有極大的研究空間。

針對現有研究往往將農業轉移人口置於受動的被服務和被管理地位,對農業轉移人口的管理和服務保護舉措也體現出相當的“給予式”或“強制式”特徵。下一步研究要針對農業轉移人口的特點,提出幫助他們建立自我維權能力的具體舉措和辦法。進而,農業轉移人口作為行為主體的權利訴求意願和訴求能力得到展現、重視。我們認為政府在農業轉移人口問題中實際上處於一個主導性的地位,如何讓這一主導角色朝著正確的方向發揮服務管理農業轉移人口的龍頭作用,是該領域研究的另一重點與方向。

(三)構建多方參與的綜合性服務管理體系的問題

要構建多方參與的綜合性服務管理體系,需要解決好一系列理論和現實問題,包括如何處理農業轉移人口,尤其是農村轉移勞動力與土地的關係;如何處理不同群體權益缺失和訴求的多樣性與統一性問題,這需要顧及當前農業轉移人口內部分化較大的現實情況;如何處理制度、政策與農業轉移人口的能動性和積極性的問題;如何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問題中的財政投入機制及組織領導體制問題;如何規劃農業轉移人口在生存權、發展權、保障權等諸多方面的制度和政策支援問題;如何協調國家、市場與社會各主體在服務管理農業轉移人口中的關係,怎樣利用市場手段和發揮社會力量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等問題。

(四)加強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多向度研究

“眾多學者在關於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研究中有意識無意識地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不經調查和論證地作為了研究的理論預設和潛在的假設前提。在這種假設的基礎上,他們試圖回答的是,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過程是基於怎樣的一種道路或怎樣的一種模式,為什麼是這樣的道路或模式,此等道路或模式説明瞭什麼,有何意義?需要指出的是,這樣的研究及其所建構的理論模式存在本體性的缺陷——把為解釋實踐而構建的模型當作實踐的根由,從理論來推理實踐,人為地設定’應然—必然’之關係,採取化簡方式來達到預期的解釋目標”。要加強對新時代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規模、方向、增量、結構、趨勢和效應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依據理性選擇理論將生活在城市的農業轉移人口視為理性的行動主體,深入分析農業轉移人口發揮自身的能動性以應對城市的各種制度、政策和機會結構的可能性和途徑;充分應用資訊技術剖析農業轉移人口的內部分化及其不同群體的市民化現狀與需求差異;等等。

(五)加強對相關制度安排的全面梳理與評估研究

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是一項偉大實踐。為此,學界要“結合當前的宏觀背景,採取多學科交叉、多視角結合的方法,系統研究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對農業轉移人口文化、教育、就業、家庭等方面的影響,並以此為基礎,對當前各領域與農業轉移人口密切相關的制度安排進行全面梳理與評估”,並在此基礎上研究如何打破城鄉二元體系,推進城鄉配套改革,形成工農互惠、城鄉融合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在農村層面,要研究如何建立合理的農地、農房退出機制,引導農村走規模化、集約化、生態化和市場化的農業現代化道路;如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實現鄉村振興問題。在城市層面,要研究如何通過體制機制創新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政策層面,要研究如何通過頂層設計,妥善協調好各主體的利益衝突問題,包括如何協調人口流出地和轉入地之間的財政關係;如何建立合理的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與財權匹配機制;如何避免各類優質社會資源過度集中于大城市,實現大中小城市的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如何促進縮小城市間居民非戶籍福利差異,改變人口向大城市過度集中的無序狀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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