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雅靖 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博士後工作站
作為首個國家層面確認的灣區,“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的提出使粵港澳合作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強調“支援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深化內地與港澳地區交流合作”。兩會期間,眾多提案從不同角度提出了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全方位合作的建議。可以預料的是,更多的外商投資企業將進入粵港澳大灣區打拼。
近年來,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部分城市與港澳之間的經濟合作已經取得良好的成績,但法律合作效果卻未如理想,法律衝突仍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面臨的重要問題。因此,如何跨越法律制度的衝突進行跨區域法律合作,是內地和港澳法學理論和實務界積極探索的最重要問題之一。
當前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合作體現了“政府牽頭、律所嫁接、律師開拓”的特點。首先,政府牽頭為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合作奠定制度基礎。2003年CEPA及其補充協議(《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與《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的安排》落地實施,標誌著兩岸三地法律服務合作及國外法律服務合作的壁壘被打破。時至今日,內地與港澳的法律服務合作深度廣度達至前所未有的水準。其次,聯營律師事務所發揮了嫁接港澳與內地法律服務的重要作用。合作共建,是凝聚力量的最好方法。2011年《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的施行使深圳前海成為法律服務開放市場的試點,引進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發揮兩地律師優勢,提升前海法律服務品質。2016年,全國首家內地與港澳三地合夥的聯營律師事務所落戶珠海橫琴,進一步打通內地與港澳間合作通道。同年,司法部同意聯營律師事務所可採用特殊普通合夥形式設立,標誌著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進入更深層次的融合。再次,粵港澳律師攜手開拓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的版圖,大大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水準。粵港澳大灣區戰略部署後,三地律師(特別是港澳律師)充分感受到法律服務需求和市場將大大擴張,一些區際律師聯盟、合作組織陸續涌現,以律師為生産力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合作格局慢慢形成。
“一國兩制”、三個法域、9+2個城市,法律制度衝突不可避免,“統一法律規則”等措施短期內難以實現。廣東政府先行先試,出臺有利於提升粵港澳律師互聯互通的政策,發揮律師力量逐步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合作,可能是當前最切實可行且最有效率的做法。具體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拓寬港澳律師和聯營律所的執業範圍,吸引港澳律師“走進來”。執業範圍受限是制約港澳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最重要因素。當前港澳律師在內地執業範圍受限,最頻繁發生的合同糾紛需具備“涉港澳”要件。該規定一方面縮小了港澳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使得涉港澳案件稀少的城市難以吸引港澳律師進駐。廣東政府應考慮出臺政策放寬香港律師在內地執業範圍,令港澳律師執業範圍擴大至“粵港澳大灣區所有合同糾紛”。消除制度掣肘,吸引港澳律師“走進來”,促使港澳律師先進的服務經驗得以輻射大灣區其他城市。此外,港澳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通過聯合經營提供法律服務,在深圳前海與珠海橫琴已取得一定經驗。下一步,應逐步放開試點城市,從廣州、深圳、珠海三地擴大至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簡化派駐律師執業手續,拓寬聯營事務所執業範圍,使聯營所優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得以充分發揮。
法律服務合作範圍不應局限在廣深珠,吸引港澳律師到其他城市執業,吸引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其他城市律師事務所聯營合作,有利於廣深珠以外的城市都能收穫法律合作帶來的成果。
第二,共建粵港澳商事調解專業隊伍,推動多元化爭端解決。“調解為先”是當前世界潮流,對比訴訟與仲裁,調解具有省時、經濟的優勢,是和諧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鼓勵“調解為先”的糾紛解決方式,提供多元化爭端解決方式。鼓勵在灣區各城市內建立粵港澳商事調解專業隊伍,律師協會對其進行合理監督,規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行為。吸引以律師為主,包括金融從業人員、工程師等各界英才加入粵港澳商事調解專業隊伍,借鑒港澳先進調解經驗,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認證制度。
發揮商事調解組織的作用,能夠有效緩解法院和仲裁機構的壓力。一方面,以律師為核心的調解隊伍保證了隊伍的專業化;另一方面,調解“講人情”的特質某種程度上淡化了法係衝突,有利於構建“和諧灣區”。
第三,建立“粵港澳大灣區法律交流訪學基金”,拓寬法律從業人士交流渠道。內地律師不了解普通法,港澳律師不熟悉內地法,是法律合作難以達成共識的重要原因。促進交流是關鍵。廣東政府可設立專門的訪學基金,資助內地法律從業人士入境澳各大學法學院訪學,發揮港澳律師培養的經驗優勢,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國際化水準。同時,鼓勵粵港澳大灣區內高校法學院搭建交流平臺,吸引港澳法律人士到粵港澳大灣區內大學法學院學習內地法,增強港澳律師的法律認同感。
通過設立訪學基金鼓勵三地律師訪學交流,有利於三地律師深入了解粵港澳大灣區內區際法律制度,為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奠定人才儲備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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