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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完善代表作制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 作者:王飛 | 時間:2018-03-16 | 責編:

       近年來,為了最大限度地釋放和激發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遏制學術浮躁、學術不端行為,改善我國學術生態,學術代表作評價制度受到重視。2013年,教育部印發《教育部關於深化高等學校科技評價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對主要從事創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代表性成果為重點的評價”。2017 年1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職稱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建議“推行代表作制度,重點考察研究成果和創作作品品質,淡化論文數量要求”。

  一些高校也在積極行動,探索、試行代表作制度。2003年,南開大學率先開始在教師學術成果評定和職務晉陞評審中試行代表作制度。兩年後,北京大學中文系等院係試點推行論文代表作制度。此後,復旦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廈門大學、福建師範大學、杭州師範大學等一批高校,江蘇、四川、安徽等省的教育主管部門都明確規定在教師職務評聘工作中推行代表作制度。

  高校教師職稱評定推行代表作制度勢在必行。然而,如果仍在當下的條件下運作,它在一些地方可能會助長外行評審和人情化評審等不良傾向。針對推行代表作制度可能引發的問題,總結和借鑒國內外經驗,筆者提出以下四個建議:打通博士論文外審專家庫與教師職稱外審專家庫,實現共建共用;增加外審數量,規避外審漏洞;內審中的院係級評審實施教授評審+民意測評形式;增加代表性成果數量,實現質和量的統一。

  打通外審專家庫 實現共建共用

  推行代表作制度,外審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外審制度必須規範和強化。規範的外審制度要有專家庫建設、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監督機制等相關配套環節。目前,爭議較大的問題是專家庫建設。因為被評審人的成果可能涉及多個學科、領域的各個研究方向,對於許多高校特別是實力不太雄厚的高校或學科來講,聯繫和挑選恰當的評審專家極為困難。對此,有學者建議,可以考慮建立全國性的專家庫。這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在當前通信技術發達的情況下,建立一個全國性的專家庫和專家評審數據網路平臺在技術上並非難事,不過要付諸實施尚需時日。利用現有資源,進行適當改進和完善也不失為一個可考慮的權宜之計。具體來講,現在許多高校對博士論文進行外審已經施行了數年。如果這些高校將博士論文外審專家庫與教師職稱外審專家庫打通,共建共用,讓真正“讀得懂”代表性成果的專家來評審,理應行得通。無論從學科專業還是從專家品質來講,這兩個專家庫都存在較大的一致性,可以實現共建共用。

  增加外審數量 規避外審漏洞

  為了規避外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漏洞,外審專家的數量非常重要,筆者建議至少為5人。要真正發揮外審制度的作用,必須在各個環節上都有科學的、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是,就我國當前的文化和社會條件來看,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難以百分之百地完全實現保密、回避,監督機制也不健全。為此,增加外審專家數量、提高違規成本,是必要的權宜之計。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對教授和副教授的評審都非常注重校外專家評審,對外審專家的數量也有一定的要求。以美國馬利蘭大學為例,據統計,1981—1986年間該校收到479封對56例晉級和永久聘任情況的校外專家評審信,每例平均有7—10封信,少則4封,多則17封。此外,外審專家數量為5人,從管理部門角度考慮,評審成本雖然稍高但是也在合理範圍之內。一些高校的經驗也表明,這是一個較為適合的數量。
       規範校內評審

  實施教授評審+民意測評形式

  高校內部院係層面的教授評審,在不少高校已有比較成熟的做法,但是民意測評在大部分高校並沒有真正實施。筆者強調民意測評的重要性,目的是為了有效規避代表作制度中頗為人詬病的關係評審,並且實施民意測評也是有其客觀根據的。

  首先,在高校,只有真正傾聽普通教師心聲,尊重普通教師意見,關切普通教師的利益和願望,真正尊重普通教師的主體地位,保障普通教師的各項權益,才是真正踐行群眾路線,也才能真正遏制評審中行政化評審、人情化評審的不良傾向。其次,從整體而言,教師隊伍中的大多數人有著較高的政治覺悟、思想道德境界和鑒別判斷力,在職稱評審中,每一名高校教師都有發言權是合理的。最後,高校職稱評審過程中,內部評審的院係評審環節採取教授評審+民意測評的形式,在國內外已經有比較成熟的做法,我們可以借鑒、吸收。如,美國的高校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對教師學術水準進行評價,特別是進行晉陞和終身聘任評價時,有些高校就把本係同事評價作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有些高校評審委員會把本院係或校外同行對被評審者的意見作為判斷學術水準的重要依據。我國已有高校採取教授評審+民意測評的形式並取得較好的效果和較高的認可度,值得推廣和學習。

  增加代表性成果篇數

  實現質和量的統一

  筆者認為,應增加代表性成果數量,追求品質統一,建議代表性成果5項為宜。之所以如此認為,只要求提供1—3項成果在當前是不恰當的,最主要的是因為在現有條件下,這樣的要求很容易被有些人通過“矇騙術”或其他方法巧妙過關。原因很簡單,首先,如果要求的是1—3項成果,比5項成果更容易背後操作、“拉關係”。國內學者對量化評價方法的批評,一方面是因為量化評價容易引發重量輕質的學術浮躁,以及為達量而不擇手段的學術不端;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因為量化評價可以引發期刊評審、項目評審、獎勵評審等一系列有利於量化加分評審活動的不端行為。但是批評者可能沒想到與評審委員會的專家“拉關係”,如果成果數量是1—3項,則比5項容易得多。道理很簡單,受個人認知偏差、時間、精力等因素的影響,代表作制度下的評委們幾乎不可能獨立對代表作的內容做出十分準確、客觀的評價,必然要參照期刊等級、出版社等級、獲獎、影響因子、引文指標等客觀的量化指標。其次,與職稱評委“拉關係”比與期刊評委“拉關係”更容易。職稱評委的內審主要是“個人身邊的熟人”(本校或本院係評委),外審評委主要是“單位身邊的熟人”,與外審專家的熟悉程度往往大於與期刊評委的熟悉程度。所以,有學者表示擔心,“在‘代表作制度’下,一個研究者能否晉陞,完全取決於專家們的意見,‘代表作制度’很有可能由於‘無客觀標準’,更容易背後操作,只要將幾位評審專家搞定,則可以輕鬆通過評審”是十分有道理的。

  當然,為減少評審成本可以從這5項中再選出1—3項組織進一步的評審,但是必須有量上的最低保障。這也是國外比較通行的做法。如,荷蘭大學協會的科研評價,除了要求科研人員提供出版物列表, 還要求提供5份有代表性的出版物及其品質和聲譽的其他指標。在美國,評教授時往往要求申請者提供一部專著加上3—4篇論文。

  推行代表作制度勢在必行,只有推行代表作制度才能遏制過度依賴量化評價所引起的學術浮躁、學術不端之風。同時,要將代表作制度與量化評價標準有機地結合起來,揚長避短,才能有效地遏制代表作制度極易引發的問題。只有以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懲治和預防學術不端,改革學術評價機制,代表作評價方法才能發揮其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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