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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光:讓現實的稅收徵管真正與稅法配合起來

發佈時間: 2016-12-28 17:03:42    來源: 中國網    作者: 郭素萍    責任編輯: 郭素萍

2016年12月28日上午,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主辦的“財經戰略年會2016”在北京舉辦。

在“深化改革 穩中求進”分會場,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財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曉光圍繞地方政府與稅收徵管問題做了主題發言。

陳曉光研究員表示,稅收體制設計需要考慮地方政府的激勵,實際上地方政府的利益是和中央政府本身是衝突的,如果中央政府在設計稅制的時候沒有充分考慮到地方政府的話,地方政府會千方百計利用各種方法干預稅法的實施、稅收的徵管。

陳曉光研究員表示,我們現在應該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讓現實的稅收徵管,如何讓它和稅法更加貼切、更加配合,真正做到依法徵稅。

實錄如下:

我今天講四個故事,這四個故事裏面有兩個共同的主角,一個主角是地方政府或者地方的官員。二是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

供給側的市場主體是企業,中國過去三十多年的增長,地方政府激勵,地方政府拼命發展經濟,招商引資,搞GDP。但是存在另一個問題,在做對激勵的情況下,很多情況下會做錯了價格,扭曲了價格,使得市場機制並沒有起到資源配置決定性的作用。市場機制如果要起到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最重要體現在資源是否在企業之間得到了有效的配置。還有一方面是關於稅收方面的扭曲。今天主要是從稅收角度切入,來看地方政府是如何干預稅收徵管以及影響經濟的,以及在此基礎上如何影響了整個資源配置的效率。

先來探討制度背景如何理解。我們在談稅收徵管的時候,翻開標準的稅收經濟學的教科書,只有兩類人,一類叫政府,作為徵稅的人;另外一類是企業,作為納稅人。實際上在現實的監管當中,政府裏面還有非常複雜的參與者,其中一個參與者就是整個稅收徵管部門,比如我們國家的增值稅,政府是把一些重要的稅種,比如增值稅委託給了國家稅務局徵管。中央政府應該會把一些稅收徵管的任務委託給國家稅務局來監管增值稅,這是第一個分離,也就是説政府和稅收徵管部門的分離,經濟學中分離是很重要的,意味著分離的主體之間會産生利益衝突,這時候會産生委託代理的問題,政府想要實現的目標並不一定能夠完全實現,因為代理人本身有自己的利益訴求。

第二個重要的分離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離,中央政府一方面把稅收徵管的任務委託給了國家稅務局,但是另一方面為了刺激經濟的增長,又把一些經濟增長的任務、就業的任務委託給了地方官員,這就來解釋為什麼我們國家過去三十多年高速的經濟增長,以GDP為導向的官員晉陞的激勵委託給地方政府,來從事經濟的活動。這會造成一些問題,地方政府如果為了要發展經濟,最簡單的,為了招商引資,這時候我們稱之為凈抵的稅收競爭。儘管國家稅務局是在國務院垂直領導管理下的獨立地方政府機構,但是地方政府可能會通過各種方式去干預國家稅務局的徵管。比如説如果是為了保護地方的稅基,可能會降低,讓國家稅務局降低增值稅的徵管,這只是其中一方面。另外,由於增值稅是個共用稅,比如省以下的政府只能拿到25%,這個時候地方政府就更想激勵,不讓中央政府把稅收拿走。我們國家儘管標準稅率增值稅是17%,但實際徵收的稅率遠遠低於17%。比如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來看,增值稅的有效稅,也就是説每家企業應納增值稅和報上來的增加值,平均大概只有10%,增值稅的徵管就是這麼一個問題。

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出現了稅收徵管的問題,會對經濟效率産生什麼樣的影響呢?這是我講的第一個故事——天女散花、陰差陽錯。

由於地方政府對增值稅的監管,儘管增值稅法定上是統一的,但是在各個地方非常不一致。市場經濟之所以有效率,是價格信號起作用,生産同樣産品的企業面臨同樣一個價格信號,這樣沒有效率的企業,生産成本高的企業就被淘汰掉,生下來的是有效率的企業。但是現在如果説不同的企業面臨不同的稅率,相當於稅率就扭曲了價格信號應有的作用。從2000年到2007年基本的樣本期的發現,由於增值稅稅率的差別,導致了我們國家製造業的GDP可能損失每年年均7.9%,但是這個測算基於一些模型的假設。如果放寬一些假設,這個結果還是比較穩健的,甚至比這個結果還要高。

第二個故事——朝三暮四、隔山打牛。

如果現在我發現了同樣的産品,發現了不同的有效稅率,問題就來了,為什麼增值稅監管那麼嚴格還會出現這麼大的差別?我給的解釋是,地方政府的干預。為什麼地方政府會有動力去干預呢,以及為什麼地方政府有這個能力去干預呢?

我們國家大量的企業如果和政府有關係的話,他們可能可以獲得到很多優惠的政策,包括信貸、土地、稅收。但是增值稅關係網路是不穩定的,企業的稅率會隨著領導任期的變化而變化。

隔山打牛的意思是,由於把稅收的優惠給了一部分企業,結果另一部分企業受到了傷害。這就是稅收徵管的一般均衡的效應。

第三個故事——失之東隅、收之桑榆。

如果我認為地方政府能夠干預稅收的徵管,他為什麼要去干預呢?我的解釋是,一般會不讓國稅局去收稅,保護當地的稅源。但是問題在於,如果地方政府缺錢怎麼辦呢?可能會反過來,讓國稅局徵稅,完成稅收任務,滿足他的支出需要。我發現取消農業稅以後,農業稅收收入損失比重越大的那些縣,它的工業企業在2005年之後,他們增值稅的有效稅率增加的就越多。而且更有意思的是,當地政府新增收上來的稅大概可以彌補掉由於取消農業稅,使得他的稅收損失一增一減,基本上保持平衡。根據調查,取消農業稅以後,農業大縣工業企業的稅率明顯比非農業稅線的稅率高出很多。

第四個故事——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如果這個地方是一個資源大縣,資源類的稅受市場波動肯定非常大。同樣的道理,這種景象波動會不會影響到非資源類企業的稅收監管,也就是説當資源類的企業景氣的時候稅基比較大,這時候非資源類的企業日子也比較過,因為稅收監管比較松,稅收任務比較好完成。而當資源類企業日子不好過的時候,不景氣的時候,稅金下降,這樣非自然類的企業日子也不好過,因為稅收監管加強了,會不會有這樣的情況?這個故事就很像成語裏講的城門失火、殃及池魚。有兩個部門,一個是城門,一個是護城河,城門失火了,官兵要到護城河取水,這樣護城河裏面的魚就死掉了。護城河裏面的水也是有限的,如果水是無限供給的話,魚也不會死。我的不確定性來源於資源部門的市場的波動不確定,兩個部門有採礦業和非採礦業,資源因素在我們公司裏説的是地方政府面臨一定的稅收徵管任務,當從資源類企業不能徵收足夠稅收上來的時候,就要考慮從非資源類企業徵稅。存不存在這樣的現象了?的確存在。

總結一下,從這四個故事我們能夠總結一些什麼有意義的政策含義呢?

稅收體制設計需要考慮地方政府的激勵,實際上地方政府的利益是和中央政府本身是衝突的,如果中央政府在設計稅制的時候沒有充分考慮到地方政府的話,地方政府會千方百計利用各種方法干預稅法的實施、稅收的徵管。

第一個可能就是稅基,稅基要足夠的和地方政府分享。稅收一個非常重要的好處在於,可以幫助我們建立一個共同利益的政府,也就是納稅人和徵稅的政府,它是一個利益共同體,政府有激勵做大稅基,做大稅基以後提供公共産品,比如説建設基礎設施,提供國防,使得企業有一個安定的投資營商環境。二是分成,如果地方政府分成比例越低,地方政府的徵稅激勵也就越低,增值稅也是如此。三是要強調徵稅機關的獨立性,儘管我們國務院垂直領導的國稅局,實際上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很多手段去干預,隱性控制了這些徵稅機構。

現在大家都在談稅制改革,大量的在談稅制結構的改革或者結構性減稅,根據我的研究來看,實際的稅收徵管已經背離了稅法,所以在改革的時候談稅法的改革,本身就是一個緣木求魚、刻舟求劍。我們現在應該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讓現實的稅收徵管,如何讓它和稅法更加貼切、更加配合,真正做到依法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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