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薇 中國社科院中國社會科學評價中心
對於“智庫(Think Tank)”一詞,人們並不陌生,尤其是自2013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關於建設中國特色新型智庫的重要性後,智庫更是成為人們耳熟能詳的“熱詞”。但是對於“行庫(Do Tank)”,人們則不是那麼熟悉了,甚至從未聽説過這個詞的人也不在少數。但在歐美和日本等地,“行庫”的概念則非常流行。在許多傳統意義智庫的網頁上,都可以看到關於“行庫”概念的介紹和探討,還有的則乾脆將智庫(Think Tank)和“行庫(Do Tank)”結合起來,形成一個新詞“Think-Do Tank”,可謂“知行合一”。
那麼到底什麼是“行庫”?“行庫”是由智庫派生而來的概念。眾所週知,智庫是指廣泛匯集各領域專家,從事國家政策和企業戰略的基礎性研究,並提供政策決策和經營戰略所必須的知識和資訊,政策建議和諮詢服務的研究機構。而“行庫”則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兼具為解決特定問題而採取行動的職能。通俗地説,“行庫”就是不僅“出點子”而且“動手幹”的智庫,這一點從它的英文名稱“Do Tank”上也得到了鮮明的體現。
從“行庫”與智庫的關係來看,“行庫”首先必須是智庫,但它又不僅僅局限于智庫通常意義上所進行的調查研究活動,同時還伴有為解決對象領域問題而採取的具體行動,這也正是“行庫”的特徵所在。“行庫”為了更有效地解決社會問題,除了開展現狀分析等調查以外,還主要通過協調相關團體和個人之間的相互合作,以解決問題為目的而採取相應的行動,同時也為那些致力於解決社會問題的非營利團體和個人提供必要的知識、資訊情報和技術等。從這一意義上看,“行庫”是智庫升級版。
為什麼“行庫”的概念忽然間得以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還在於傳統智庫的角色與新時代政策決策與實施的需要的疏離。智庫是為政策決策而提出建議的研究機構,其根本目的是通過可行的政策措施在解決當前面對的問題。如果智庫所提出的建議或方案沒有獲得政策委託方的認可,或者未能得到有效的實施,那麼智庫的研究活動就未能實現其最終目標。無論從維持其生存與影響力的角度,或者是從其社會責任出發,智庫都希望自己的研究工作能夠産生有益的社會效果,並且願意為此傾盡全力。不過在傳統上,智庫往往只注重政策過程的第一個環節,即政策建議得到採納,而忽視了第二個環節,即政策措施的實施。
以承接政府或企業的委託研究為例,智庫的研究活動實際涉及到的相關方,不僅是政策研究的委託方,還應包括接受政策建議並最終賦予執行的政策實施方。因此,智庫既需要按照政策研究委託方的需求和要求完成相應的研究工作,同時還應該從最終接受政策建議的政策實施方的立場上出發,考量並檢驗政策建議的可行性。然而,在現實中,很多智庫只把委託方作為客戶,或是將“研究委託方”和“政策實施方”混同為一方,而忽略了“政策實施方”的需求和實際情況,這樣導致的一個不利後果就是,智庫所提出的政策建議往往“看上去很美”,卻難以真正“落地”。這也是為什麼許多智庫的研究經常會給人以“虛”而不實的感覺,遠不如法律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諮詢公司為客戶所提供的解決方案那麼“紮實”。
正由於智庫的存在上述問題,在研究上更為務實的西方國家敏銳地將智庫的概念和作用範圍給推廣到了政策實施環節,從而提出了“行庫”的概念。他們認為,智庫的作用不應僅僅局限于提出政策建議和提案,而是應該在過程上分別向前後延伸和擴展,包括從前期調研到數據分析、方案制定,再到方案實施、試行檢測和完善的全過程。具體而言,向前擴展是指智庫在完成政策建議方案之前,應深入開展實地調研,基於第一手調研數據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建議提案。向後延伸是指智庫在完成並提交政策方案之後,還應對所提出的政策建議加以實踐試行以此進行檢驗。並且,智庫還應通過中期彙報等形式階段性地開展彙報和反饋,以邊確認邊推進的工作方式,在實踐檢驗中,對建議方案加以時時完善矯正。智庫的研究人員,也是政策建議方案的制定人員,只有親自試行方案,才能更加充分地掌握方案的實際效果以及不足之處。同時,通過這種智庫自行實踐檢測方案的方式,還可以促使智庫的智慧和經驗充分獲得信賴,有助於提高智庫的認可度和影響力。此外,在智庫實施建議方案時,通常都需要和政策研究的委託方以及最終的政策實施方共同合作完成,這也有助於促進和改善三方之間的溝通與協作關係,構建研究部門與實施部門的共同合作關係。從長遠來看,還有助於改善現有的由政府立案、企劃、委託研究並實施的政策形成流程模式,使智庫作為政策過程的參與者提前介入到政策形成流程之中,發揮智庫的智慧、經驗和技術優勢。
當然,關於“行庫”概念也不乏反對的聲音。例如有觀點認為,智庫無需對政策建議都全部親力親為地自行實施,因為畢竟智庫的能力和資源有限,不可能方方面面都顧及週全,因此,過分強調“行庫”的概念反而可能會損害有效的社會分工結構,影響智庫的正常研究工作,甚至可能會導致智庫結構失衡。在實踐中,真正踐行了“行庫”理念的也多為客戶導向的以企業形式運營的智庫。因此,從“智庫”到“行庫”的概念演變是否確實代表了智庫功能與形態的發展趨勢,還有待進一步觀察。但無論如何,重視智庫政策建議的可實施性,並且儘量有效地參與政策的實施過程,都是我國在新型智庫建設中需要加以注意的方面。只有通過思與行、虛與實的辯證融合,智庫才能夠得到真正的完善和發展。這也是“行庫”概念給我們的最大啟示。
評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