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高票通過,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進程提供了立法規範上的直接前提。這次《立法法》的修改,確立了今後立法工作的理念、體制和程式,需要貫徹實施好。
富有時代特徵的立法理念
法治的理念。《立法法》著眼進一步增進地方法治的適應性、能動性,突出立法的引領和規範功能。在立法與改革之間的關係上以更加融合的視角看待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之間的依存性、互動性;更加強調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在調整立法許可權、注重立法品質、落實法律保留、實現稅收法定、加強立法監督、嚴格立法邊界、約束行政立法、規範司法解釋諸方面無不基於法治思維,努力護佑良法産出、調控立法供給。
科學的理念。《立法法》明確將提高立法品質作為立法的一項基本要求,在總則中做出規定,並以“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作為立法品質和成效的基本指標。《立法法》修改還增加法律通過前評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規定、立法後評估等一系列推進科學立法的措施。
民主的理念。這體現在通過立法規劃和計劃、先期介入立法起草、協調乃至主持起草等來確保人大主導立法,更加重視和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論證、聽證、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等制度上。
更加合理完備的立法體制
這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重點所在。《立法法》的修改著力於從健全立法體制出發激活立法動力、樹立立法規矩。
進一步強化立法權力和立法權利兩輪驅動的格局。對公民的立法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予以規定,疏浚和拓寬了立法參與權利的表達路徑,這方面的一個顯豁亮點,是規定了審查請求權等立法監督權利。
在制度層面保證立法主導權歸人大。這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健全。其中還進一步突出人大代表在實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實現人大主導中的地位和角色,鞏固和充實包括稅收法定在內的、關係到公民基本權利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專門立法權,積極而又審慎地對待地方立法權的普遍擴容,維護憲法權威和法制統一。
把握和突出了三個立法體制調整的重點。
嚴格授權立法體制,實現授權與限權的統一。具體規定了授權決定應當明確包含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和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實施授權決定不超過五年,實施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應當報告實施情況。
進一步明確了中央與地方的立法許可權,賦予設區的市相應的地方立法權,地方立法體制更加完善。在我們這樣一個處於梯度發展和改革深化的大國,地方立法確有必要。一方面,要權力下移、權力釋放、立法擴容,使得地方性的事務通過地方立法的途徑實現法律的治理、納入法治的軌道。地方立法絕不是可有可無,許多法律、行政法規需要地方性法規加以細化和補充,使之能夠得到更好的貫徹實施。另一方面,“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是地方立法最重要的前提,必須堅守“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這條底線。而“地方性”或曰因地制宜則是地方立法的生命線和活力源。
切實強化了立法監督體制。首先嚴格界定了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邊界。將部門規章限定在“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突出了部門規章的執行性,嚴格明確不得法外設權,既是對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關係上的一個剛性標準,又為立法監督中的備案審查、主動審查和申請審查等提供了最基本的衡量標準。《立法法》還進一步限縮了司法解釋的創設空間。
民主科學規範的立法程式
在修改決定中,可以看到,對立法進行全程化的調整,使之切實成為具有社會反映能力、資訊收集能力、民意表達能力、利益協調能力、議程設置能力、法案設計能力和意志形成能力的人民意志匯集和凝聚的過程。並由此科學設計了立法提案程式、立法建議程式、法案起草程式、立法規劃程式、項目調整程式、立法聽證程式、影響評估程式、立法協商程式、立法審議程式和法案表決程式,以及法律公佈程式等。
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式上,納入了立法規劃與計劃程式,細化了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的立法程式環節和工作機制方法,規定其可以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對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事項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等,並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建議制度。還針對審議和表決機制進行了富有前瞻性的規定。
在行政法規制定程式上進一步強調其開放性和參與性,進一步防範和破除部門本位主義的侵擾,突出政府層面的法規創制決定權和政府法制機構的協調、審查權能與職責。
強化了備案審查程式。規定了主動審查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和審查申請人反饋與公開機制這兩個更加凸顯立法監督權威和效能的重要制度創新。
紮實的新法實施準備工作
在制度建置上,以《立法法》的“升級版”為依據,進一步修改完善立法機關的議事規則,制定、修訂完善各地地方立法條例或地方立法程式規定,注重與民族區域自治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之間的銜接,深入研究設區的市立法權行使的條件與方案,將《立法法》的實施與法治政府建設、法治地方建設結合起來。
在實施條件上,切實加強立法工作者隊伍建設,加強立法智庫建設,加強立法調查研究、代表聯繫點和基層立法觀測點建設,積極探索大數據應用在保障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的方法,夯實包括技術條件在內的《立法法》實施的社會基礎。
更要抓住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這個實行法治的“關鍵少數”,切實強化領導幹部對實施《立法法》的認知和認同,紮實推動《立法法》的實施,推進法治中國進程。
評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