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中國鄉建院負責人,著有《我向總理説實話》、《再向總理説實話》等著作。
當前農業發展的主要問題
第一,農業成本越來越高,糧食等主要農産品的安全危機日顯。
國家農業部門和統計部門都説:我國糧食等主要農産品實現了“十連增”,總産超過了1200億斤。每人平均佔有主糧達到900斤,創造了歷史新高。可與此同時,糧食及相關産品的凈進口卻以兩位數增長,2013年達到140億斤,也創造了歷史新高。國家設定的主要農産品自給率為95%,而實際自給率已經降至90%以下了。
我國糧食産量真的實現了“十連增”嗎?如果真是“十連增”,怎麼會有如此矛盾的現象?事實會不會恰恰相反,我國的糧食等主要農産品産量正處於一個相對低谷時期呢?
現在是“老人農業”在生産糧食,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1990年來,我國的糧食收儲價格只漲了6倍,而其他商品價格都漲了N個6倍。這種情況下當然只有勞動力沒有市場價格的留守老人搞糧食生産了。未來誰來種地(糧食)的問題令中央領導人也憂心忡忡。
因為擔心沒有人搞糧食生産,所以政府推動土地流轉,財政拿錢補貼給所謂的農業龍頭企業或大戶,高價從農民手上流轉土地搞“集約化”經營,現在土地流轉價格已經達到平均800元/畝年了,折合人民幣,俄羅斯才2元/畝年,美國才100元/畝年以下,日本也只在100-150元/畝年之間。中國的農業龍頭企業或大戶高價租賃老農民的土地後會生産糧食嗎?
筆者走遍全國,考察過無數的農業龍頭企業的生産基地,數百、數千畝的土地或數十、數百個連片的溫室大棚只長草不長莊稼的景象,比比皆是。筆者每年到過的數十、數百村莊,連年糧食減産,而上報的都是連年增産。
我不明白,誰都不相信農業龍頭企業或大戶獲得土地後寧可撂荒也不會生産糧食,為何各級政府卻以糧食安全為由推動農地高價向農業龍頭企業和大戶集中呢?政策脫離實際,使得中央政府對農業的補貼和投入越多,地方政府做這樣不可理喻的事情就愈發起勁。這樣的激勵機制下,糧食連連增産可信嗎?
第二,土地制度等改革政策出現偏差,基層組織和政府越來越渙散,農村治理越來越無效;
隨著農民佔地不交租(“不佔白不佔”)及“多佔多補貼”(農業補貼根據佔地面積核定,佔地不種糧也享受糧食種子等補貼)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政策逐漸走向“長久不變”和法制化,導致村內佔地不均、不公的狀態合法化、永久化,導致暴力佔地的現象有增無減,且誘發宅基地、自留地無節制擴張,以至誘發一些人開始攻擊共産黨革命的合法性、甚至有人拿出65年前的地契追討“祖業”。土地制度不僅是農業的根,還是農村經濟、農村社會、農村政治的根,乃至農村生態和農村文化的根。公平——平均地權、漲價歸公是農村土地制度構建和完善的最根本原則,但這個原則在被歪曲的“改革”話語下已經不復存在。這是農村亂象叢生之源。
較長時期以來,土地改革、農業産業政策和農村經濟政策調整等等,不是向鞏固農民村社共同體及其自主性的方向演化,而是完全相反。特別是取消農業稅的同時,也取消了村社集體(共同體)憑藉土地所有權收取土地承包費的權利,導致黨支部領導下的村社共同體的民主自治制度,因失去産權制度和經濟基礎支撐而日趨名存實亡,黨的領導在農村日趨弱化,農村黑社會化的趨勢日趨明顯,而這種趨勢還在繼續。
改革以來,鄉鎮政府的職權被不斷削弱,對其所轄的各職能部門基本沒有指揮權,再加上農民村社共同體逐步解體,鄉鎮黨委和政府幾乎無法合法或正常有效地履行治權了。鄉鎮政府的工作一般只剩下編制數據、防堵農民陳情、對付計劃生育檢查和跑項目“四大件”。且絕大多數鄉鎮黨委政府完成這“四大件”工作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假”,鄉鎮的經濟數據、計生數據、財政收支數據及中央轉移支付的項目資金使用數據,不造假的已經極其罕見。
第三,農業産業對外開放失控,危及國家安全。
全球化背景下,美國等國家依仗其農業技術優勢和資本實力,以自由貿易為武器,力圖擠佔他國的農産品市場份額、爭奪定價權——追求穩定的市場份額收益和定價權收益,即實施農産品“武器化”戰略,對他國經濟、政治、社會安全實施“控制”。中國這樣的人口大國,必須確保本國農業産業的自主性,以維護本國安全。
我國加入WTO後,不加防範地放開了農業。無論是技術、還是種子,其自主性日趨弱化;無論是勞動密集型農産品的海外市場份額及其定價權,還是土地密集型農産品的國內市場份額及其定價權,其自主性日趨弱化;無論是農産品及相關産品的生産、收儲、加工,還是物流及零售商業,外資進入都暢通無阻,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將糧食購銷體系也拱手讓給外資。這樣的趨勢繼續下去,必然會危及國家安全。
第四,農業現代化與農民城市化背離,導致現代化轉型的社會風險越來越高。
改革初期,我國的農村戶籍人口7億多。經過30多年改革開放的高速發展,我國農村戶籍人口增加到了9億多。亞洲“四小龍”之前的所有先發國家和地區,在實施工業化、城市化戰略的現代化背景下,當每人平均GDP達到4500美元的時候,農村人口基本上都已被城市化——只剩下不足15%的農業農村人口。我國的工業化快接近尾聲,每人平均GDP已超過7000美元,農村農民戶籍人口不降反增,這在全球所有先發國家(地區)的現代化過程中都沒有先例。筆者對此現象的解釋是:全球一般性製造業梯度轉移到中國後,出現了“中國拐點”——由“少數人為多數人搞製造”逆轉為“多數人為少數人搞製造”——製造業過剩了,中國農民工的低工資收入支撐不了農民工城市化的高成本。中國的出口導向工業化——發展一般性製造業,僅僅製造出了2-3億城市流民,而沒能製造出2-3億城市市民及家庭。
可是,我國的農業現代化道路及政策安排是立足於85%以上的農村人口進城市民化的“先發經驗”之上,在全球一般性製造業“中國拐點”出現後,這個“先發經驗”其實已經成為謬誤。如果不同步統籌考慮農業現代化和農民城市化——農業現代化要小農的土地而不要小農的“人”,工業現代化和城市化要農民工的勞動力也不要農民工的“人”,那麼現代化轉型的社會風險可能會導致中國現代化事業的夭折。
關於道路方針政策的選擇
關於農業和農村發展道路。
如果正視全球一般性製造業的“中國拐點”及其影響的客觀存在,如果正視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高速發展背景下的農村人口不降反增2億的現實,就必須重新考慮中國農村、農業現代化的道路問題。
關於我國農村、農業現代化道路問題,本質是農民和農業的組織化模式問題,可以高度概括為兩條道路:一是走政府支援新生資産階級消滅小農的農業農村現代化道路;另一是走政府扶持村社(共同體)組織把傳統小農變成有組織的現代小農的農業農村現代化道路。前者是“菲律賓道路”,這被證明是失敗的道路;後者是日韓和我國台灣的道路,證明是成功的道路。在工業化已經接近尾聲、經濟發展速度已經慢下來、且依然還有9億多農村戶籍人口的背景下,政府怎麼能夠選擇前一條道路呢?把農村農民問題快速轉化為城市農民工問題,不僅使問題更難以解決,且是危險的。中國解決農民問題可能要比亞洲“四小龍”之前的先發國家和地區經歷更長的時間,農村人口在城市和農村之間來來回回可能要經歷幾代人的選擇才能穩定下來。所以,必須停止和糾正扶持龍頭企業兼併小農的錯誤做法,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政府必須把扶持小農村社共同體建設發展、並依靠其主導農村農業現代化作為方針和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和著力點。
第二,關於三農的三項基本制度。如果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還必須依靠村社共同體主導農村農業現代化——發展、建設和治理,那麼就必須確認:黨支部領導下的村社(民)共同體為農民基本組織制度,村社(民)共同體內“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業基本經營制度,村社(民)民主自治制度是農村基本治理制度。基本的組織制度、經營制度、治理制度是一個整體。“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個“基本經營制度”已經寫入《憲法》,其他兩個基本制度也應該寫入憲法,並長期堅持。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三項基本制度存在於農村土地村社共同體(成員)集體所有制基礎之上,動搖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就動搖了三農發展、建設和治理的根基。中央強調農村農業改革不能碰土地集體所有制這個底線,這是完全正確的,必須毫不動搖地堅守這個底線。只有“三基”確定了,制定政策才不會搖擺多變,轉移支付才有落腳點,落實政策才有抓手,三農發展才有主體性,大多數人才能共用改革發展的成果。
第三,關於農村土地金融制度的完善。現在,有話語權的主流人士普遍的認識是,只要土地(農地)私有化了,農地就可以在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了,農地就是農民真正的財産了。這個認識是完全錯誤的。越南的土地私有化進行了20多年,越南農民的農地照樣不能在金融機構裏抵押貸款。日、韓和我國台灣地區的農地也不是在正規金融機構裏實現抵押貸款的,而是在農民共同體(鄉農會或農協)的內部金融系統裏實現抵押貸款的。東亞小農的農地和美國大農的農地是完全不一樣的農地,也是完全不一樣的農民。美國大農的成片農地是可以在正規金融機構進行抵押貸款的,或者説美國的農地産權和正規金融是匹配的。而東亞小農的農地不可能成為正規金融機構的抵押品。不是土地制度不適應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不適應土地制度。
筆者把農民組織(村社共同體)內部的互助合作金融稱為“內置金融”,並做了大量的村社“內置金融”的實驗,實驗證明:只要在村社共同體內部建立起互助合作金融,村社共同體成員的承包地和集體成員權就可以在“內置金融”裏抵押貸款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下的成員承包權和份額所有權只要有“內置金融”與之相匹配,其地權的流動性和成員權的退出權是可以實現的。東亞小農的農地和美國大農的農地不一樣,只能在“內置金融”裏實現抵押貸款權。總之在我國,不是農地制度不適應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不適應農地制度。這個問題不講清楚,少數人要搞私有化,很多人就會糊裏糊塗地跟著起鬨。其實,在市場經濟體條件下,村社共同體內的土地集體所有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公有制,而是民有制,它也是一種私有權的存在形式,和股份制接近。
中國農村維持了數千年的小農農業、小農社會而不得升級,最根本的原因是金融供給無效和組織供給無效。金融供給無效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沒有發展村社共同體內置金融。組織供給無效也與金融供給無效高度相關,村社共同體內置金融強大了,村社共同體(組織)的有效性就會大大改善。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和土地産權完善,要與三農現代化道路選擇和“三基”建設統籌起來考慮。日韓和我國台灣,一百多年來,只准許農村發展農民組織(農會或農協)“內置金融”發展,限制其他金融發展,這是值得我們學習的。必須下決心糾正最近數十年農村金融改革的錯誤,中央財政要重點扶持發展村社共同體“內置金融”發展。現在財政直接投入農村農業的已經不少了,增長也很快,擠出效應不可忽視。財政資金應該多花些用於扶持“內置金融”發展。
第四,突破農村改革發展的意識形態障礙,依法改革。鄧小平晚年把“承包”定位為解決溫飽的“過渡”模式,他強調共同富裕必須“二次飛躍”——發展集體經濟。習主席強調兩個三十年不能對立起來,強調農村農業改革必須堅守土地集體所有制底線,強調發展集體經濟和實現共同富裕。這完全符合中國的實際和人民的願望。可是,在中國的大學及研究機構、在網路媒體等虛擬世界、在法學界、金融界和民營企業家界,總有一種另外的改革意識形態在左右農村改革發展:你主張土地集體所有制,他就攻擊“産權不明晰”;強調集體經濟和“共同富裕”,就被攻擊為“平均主義”;你主張重建村社共同體,他就攻擊為“復活人民公社”;你強調黨支部的核心作用,他就攻擊為“一黨專制”;你強調糧食安全,他就攻擊為復活“計劃經濟”,“倒退、反市場經濟”等帽子滿天飛。中央的任何一個決議經過他們的解讀,就完全變味了。因此,改革必須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必須建立依法改革的意識形態,必須依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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