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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金融欺詐與詐騙問題研討會在京舉行(圖)

發佈時間: 2015-01-27 11:30:43    來源: 中國新聞網    作者:    責任編輯: 張林

2015年1月25日,由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學城鄉發展與法制研究中心、國資委《市場觀察》雜誌社聯合舉辦的“新型金融欺詐與詐騙的認定暨溫州信用證系列案救濟途徑研討會”在北京舉行,十多位國內權威法律專家學者參加了此次會議。與會專家針對發生在溫州的十多起系列信用證案件進行了深入探討。

報案人溫州東基控股有限公司、黃煜、黃麗娜等反映:犯罪嫌疑人仲某等人虛構信用證交易,騙取他人信任,以合作經營為名,利用他人購貨資金開立信用證或者誘使他人開立信用證,與其控制的離岸公司虛假交易,製造假交易合同,偽造信用證附隨單據(提貨單、海關備案清單與印章);另外還欺騙他人為其開具信用證提供擔保,虛構進行進口貿易的事實騙取銀行開出信用證;再由其控制的境外的“離岸公司”取得信用證後以押匯、貼現等方式套取現金,最終轉回境內公司歸仲某等人非法佔有支配。

據了解,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國際貿易日趨繁榮,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證作為工具實施各種形式金融詐騙,信用證欺詐和詐騙已經成為影響金融交易安全、破壞商業信譽、損害企業和個人合法利益的毒瘤,嚴重破壞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尤其是一些新型違法犯罪案件隱蔽性強、技術手段熟練、善於利用制度和監管的“盲點”,規範難度大,這凸顯了運用法律武器進行打擊和治理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據介紹,仲某等人利用國際貿易操作規程,根據信用證獨立於基礎合同和單證相符表示交易成立的特點,欺騙他人出資或者提供擔保,再利用申請信用證支付規則和信用證擔保義務,迫使合作人或者擔保人成為最終蒙受經濟損失的被害人。從形式上看,一方面開證行可以訴訟開證申請人(合作人)和擔保人追償資金,最終不會受到實際損失,不會主動追究違法分子的刑事責任,甚至受經濟利益驅使會繼續放縱仲某等人行為,因此仲某等人屢屢得手;另一方面,實際被害人的財産因被銀行追索而損失,表面上不是被仲某等人直接非法佔有,他們卻可以隱匿財産拒不償還,造成被害人投訴無門。仲某等人可以逃避責任追究嗎?

對此,與會專家認為,仲某等人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産,以逃避返還資金的行為完全符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特徵;利用信用證詐騙和欺詐雖然存在區別,但是從立法本意上講,利用信用證的交易規則,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欺騙銀行或者他人為其開具信用證(包括提供擔保),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應該屬於“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情形,而且不能以開證行資産最終是否實際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被害人的範圍也不局限于開證行,申請人、受益人、議付行等受到損失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視為被害人;利用合作協議騙取資金的行為可以考慮作為合同詐騙追訴。

專家同時建議,司法機關應該查清案件事實,要加大追訴力度,嚴格執法,區分犯罪的手段和目的、數罪還是一罪的情況,充分利用刑事手段嚴厲打擊信用證詐騙等犯罪行為,還要運用民事法律治理信用證欺詐行為,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會上專家還發出呼籲,國際貿易要進一步加強監督和管理,應建立外貿企業資信檔案,記錄交易情況;國內開證銀行業要嚴格審單,同業內資信和資訊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共用,對於不能及時贖單的申請人留存記錄,便於查詢並通報;發現用虛假文件騙取信用證、虛假交易等開立信用證不能直接收回款項的情況,應及時告知相關機構。各部門要協同努力,做到提前預防、識別真假、治理違法、打擊犯罪,維護誠信的信用體制,促進經濟貿易良性發展。

評 論

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