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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輝華:中國貪官自殺的成本收益分析

發佈時間: 2015-01-23 09:41:06    來源: 中文網    作者: 聶輝華    責任編輯: 張林

聶輝華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副院長、經濟學院教授 

近年來,中國官員自殺案例逐漸增多。根據南方週末的報道,2003年8月底到2014年4月初,自殺官員多達112人,平均每年大約10人。自殺官員涉及26個省份,超過七成是處級及其以下官員,其中涉嫌貪腐的官員佔自殺官員總數的二成以上。

建國後最有名的自殺貪官,應該是原北京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王寶森。根據官方消息,王寶森貪污和挪用公款總共超過3億元人民幣,于1995年4月4日淩晨在北京郊區懷柔開槍自盡。最近的一個貪官自殺案例,是南京市六合區原區委書記婁學全。2014年6月18日,據中紀委網站消息,婁學全頂風違紀,接受化工園管委會的宴請並收受慰問金,被免去六合區委書記和南京化工園區黨工委書記職務,並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9月18日淩晨,婁學全在家中上吊,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官員自殺,三成涉貪

我們根據公開報道統計了近三年的數據,發現:2012年自殺官員12人,其中4人貪腐或涉嫌貪腐;2013年自殺官員7人,其中2人貪腐或涉嫌貪腐;2014年自殺官員陡然增加到39人,其中10人貪腐或涉嫌貪腐。綜合最近三年數據,貪腐或涉嫌貪腐的官員佔自殺官員的大約三成。與前十年(2003-2012)相比,貪官自殺的數量和比例都在上升。考慮到官員自殺後,涉嫌貪腐的資訊對官員家屬或者所在單位都非常不利,從而最有可能被官方掩蓋,因此我們估計的涉貪官員自殺比例應該是最保守的數字。

與貪官自殺數量明顯上升的現象相反,貪官被判處死刑的數量卻明顯下降。按照《刑法》的字面規定,法律對貪官的懲處是相當嚴厲的。官員貪污或受賄5千元以上,即可判處1年有期徒刑;每多貪污1萬元,就增加1年徒刑;貪污數額超過10萬元,可判處無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被判處死刑。

然而,一方面由於國際上“少殺慎殺”的人道主義原則開始在中國的司法系統被逐步接受,另一方面很多貪官有坦白、退贓以及立功表現,實際上只有極少數貪官被最終判處死刑。根據媒體報道,從2000年到2011年,這12年裏被判處死刑的貪官只有15人,平均一年只有一個。而且,從2012年到2014年,這3年裏只有一個貪官被判處死刑,就是原廣州市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張新華。作為一個副處級官員,此人貪污、受賄金額近4億元人民幣,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典型,因此死罪難逃。

吊詭的問題正在於此:既然貪官幾乎不會被判處死刑,那為什麼貪官還要選擇自殺?更吊詭的是,這幾年被判死刑的官員數量明顯下降,可為什麼自殺的官員數量卻明顯上升?一句簡單的“畏罪自殺”實在難以解釋,為此本文將從經濟學的角度給出一個解釋。

貪官自殺的成本和收益考量

在經濟學家看來,人們在絕大多數時候都是理性的。理性人的目標是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水準。這裡的效用(utility)通常是個人的物質利益(如金錢和住房)和非物質利益(如權力和美女),也可以包括自己家屬或相關人的利益。從理論上講,貪官選擇自殺,一定是因為自殺帶來的收益超過了自殺的成本,因此自殺是一種理性的選擇。

的確,這是一個冷酷甚至殘酷的結論,但這很可能是最接近事實真相的結論。

一個貪官自殺的主要成本,莫過於自己的生命消失,從而導致本人的效用水準為零。因為死人是不能享受的。次要的成本,就是給自己家人、親屬或朋友帶來損失,這種損失包括兩個方面。

其一,是熟人離世導致的精神損失。畢竟人是社會動物,也是感情動物,因此一個活生生的身邊人突然離世,哪怕他是一個貪官,也會讓正常人在較長時間內感到痛苦。其二,是物質上的損失。中國的傳統文化就是“一人得道,雞犬升天”,“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有福同享,有難同當”。一個家族或者朋友圈中,一旦某人當官掌權了,其他人都希望以合法或者非法的方式分享權力和利益。這也是近年來“家族腐敗”頻繁爆發的文化因素。反之,一旦貪官自殺了,親朋好友從中得到的部分既得利益(如升職、找工作)恐怕也伴隨貪官一同消失了,這就是所謂的“樹倒猢猻散”。

一個貪官自殺的收益,至少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消除罪證,保護同僚。由於反腐敗法律和政策日漸趨緊,單個官員要想貪腐後不被抓住是非常困難的,因此近年來集體腐敗、“塌方式腐敗”和“家族腐敗”才日漸增多。在一個完整的腐敗鏈條中,處於最上游的貪官是最難抓捕的,因為權力越大,反偵查的手段和反“反腐敗”的能力越強。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往往從比較薄弱的環節入手,由外至內,抽絲剝繭。但是,根據《刑法》,一旦當事人死亡,司法機關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審理。因此,一個處於腐敗鏈條下游或者薄弱環節的貪官自殺了,或者“被自殺”了,就意味著證據鏈條被破壞了,反腐敗工作就只能半途而廢,或者只拍死了“蒼蠅”,卻放走了“老虎”。一個貪官自殺了,多個貪官就漏網了,這叫“丟車保帥”。

第二,保護家屬的部分既得利益。貪官自殺雖然給家屬帶來了心理上的痛苦,但是卻可能保護家屬的部分既得利益。中國傳統文化講究“死者為大”。一旦某個人死了,即便他是貪官,社會輿論也希望“手下留情”、“適可而止”,窮追猛打、挖地三尺的做法儘管合理合法,但是卻不合情。這也就意味著,如果貪官生前用貪污所得為子女購房置地,又或者以家屬名義在銀行存下贓款,司法機關恐怕不太可能全部追回這些非法的金錢財物。甚至於一旦貪官自殺,其家屬參與的違法違紀問題,也會從輕發落,因為怕再鬧出人命,導致結局不好收拾。

第三,免受侮辱,保護名聲。在當前司法體制不完善的前提下,一旦被抓,無罪釋放的可能性近乎為零,刑訊逼供或者變相逼供的現象恐怕難以避免,至於被人栽贓或者被迫認罪的現象也不是沒有發生過。

比如,根據媒體公開報道,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在庭審中陳述,自己被抓主要是因為得罪了前江西省委書記蘇榮,並認為自己遭受了刑訊逼供和威脅恐嚇。預料到或者已經遭遇了這些情況,一些個人意志薄弱的貪官就寧願選擇自殺,也不能接受各種淩辱。當然,不排除有一些貪官在被查處之前,覺得事情終究會敗露,從而選擇自殺來掩蓋罪行。一般情況下,對於涉嫌貪腐的自殺官員,單位為了自己的聲譽,會用別的理由掩蓋過去——比如“抑鬱症”、“絕症”,這樣外界並不確知當事官員的貪腐情況,這實際上保護了貪官生前及死後的名聲。

驅動貪官自殺的外部因素

中國有一句俗話,“好死不如賴活”。一個貪官寧可自殺也不願茍活,説明自殺的收益超過了成本。進一步的問題是,哪些因素可能驅使貪官傾向於選擇自殺?技術地説,如果自殺是貪官在約束條件下的最優選擇,我們可以得到哪些比較靜態學命題?

首先,上級貪官施加的壓力越大,或者貪官家屬的既得利益越大,貪官越是容易自殺。出於保護自己利益的考慮,腐敗鏈條的最頂端會想盡辦法斬斷證據鏈條,因此會用各種手段逼迫處於下游的貪官自殺。逼迫的主要手段,往往是以保護貪官家屬的既得利益作為交換。級別越低的官員,在大貪官面前的談判力越弱,承受壓力的能力也越小。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自殺的貪官超過七成是處級及其以下官員。

再次,司法系統越不透明、公正,貪官越是容易自殺。一個透明、公正的司法系統,不僅能保護守法公民的合法利益,也能保護貪官的合法利益,即讓貪官“願賭服輸”。在這種情況下,既然貪腐幾乎沒有死刑,貪官就不會因為折損自尊而被迫走上自殺的極端道路;否則,為了自尊,當初就不應該去貪污受賄。從這個角度講,大規模、運動式、“不拘泥流程”的反腐敗,會導致更多貪官自殺。這可以解釋為什麼這三年判死刑的貪官極少,但自殺貪官反而大幅增加的異常現象。

最後,對家屬的心理損失越看重,貪官越是不容易自殺。前面提到的兩個因素都是影響自殺收益的,從影響自殺成本的角度講,一個貪官越是看重家庭,越是看重離世對親朋好友的感情損失,就越是不可能自殺。顯然,女性相對更看重家庭和感情,因此這些年女貪官自殺的案例只有極少的一兩例。

從社會最優的角度講,貪官自殺對貪官本人和家屬都是一種損失,對紀檢機關反腐敗也是一種損失,對法治建設也是一種減分現象。因此,減少貪官自殺的現象,遏制貪官自殺的上升勢頭,應該成為中國反腐敗行動的必要議程。

根據我們的分析,要減少貪官自殺,就要提高貪官自殺的成本,或者降低貪官自殺的收益。為了實現前者,紀檢監察機關一旦發現貪腐線索,應儘量利用涉案官員的家屬來做工作,使其既能提供更多線索,又可減少自殺傾向。

為了實現後者,構建一個透明、公正的司法體系,特別是提高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尤為重要。此外,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應該向全社會表明決心,不管貪官本人是否自殺,貪腐必查,贓款必究,真正做到對貪污腐敗行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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