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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法學專家:治理圈子腐敗要改革權力結構

發佈時間: 2015-01-05 07:18:12    來源: 中國網    作者: 劉小妹    責任編輯: 張林

劉小妹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所副研究員

反腐法學專家:治理“圈子腐敗”要改革權力結構

中國是個熟人社會、關係社會,每個人都生活在各種各樣的圈子之中,並通過圈子裏的互助、關愛,編織盤根錯節的關係網,構建堅實穩定而又溫情脈脈的社會交往結構。圈子文化本無可厚非,但是這種文化一旦進入官場,與權力勾連在一起,便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

官場“圈子文化”根源與形態

找到病根,才能開出藥方。治理“圈子腐敗”首先要認識“圈子文化”嫁接並生長在“權力場”上的三個根本原因:一是權力過分集中的組織機構體制。我們的國家機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而且在黨的組織、行政系統、軍隊系統裏都有下級服從上級的紀律要求,由此黨政軍系統裏都出現了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比如“一把手”現象,還有狐假虎威的“秘書幫”現象。權力過分集中為權力尋租提供了基礎和條件。

二是,身心交換的傳統文化資源。“得民心者得天下”這是中國的政制邏輯。在大的方面,執政者以關懷民生為策略,通過照顧和安頓民“身”,來獲得人民對政治統治的信任、忠誠,得民心,進而得天下。在小的方面,這種以“安身”來獲取“交心”的利益交換模式,一旦走入官場,集中的權力通過掌握大量公共資源,在交織、互惠中完成利益整合,並通過“權力場”中的人向圈子中的最高權威的“交心”和忠誠,達成自上而下控制的權力結構,形成小集團。於是,在這樣的官場中,在這樣的圈子裏,公職人員、黨政幹部不顧黨紀國法,誰官大就聽誰的,形成了只對“上”負責,不對人民負責,只謀小集團利益,不為人民服務的不良風氣,嚴重破壞了官場生態。

三是,法治不完備,權力得不到制約。權力集中並不必然導致腐敗,集中的權力得不到有效制約,才是腐敗發生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國的法治建設在很多方面還不完備,比如法律規定過於抽象原則、權力運作不夠公開透明、監督機制尚不健全,導致在現實中,制度牛欄關貓,權力信馬由韁,腐敗頻發。

官場“圈子”在本質上是一個利益聯盟,一個利益均沾的腐敗共同體。在表現形態上,這個“圈子”有一個掌握著大量公共資源的權力中心,這個權力中心通過權力裙帶關係,完成利益輸送和利益整合,並基於身心交換的模式形成對權力中心的服從,最終建立起一個利益集團,一個自稱為王的“山頭”。

治理“圈子腐敗”,重建官場生態

如今腐敗都有圈子,打掉一隻“老虎”,其曾經任職之處的下屬官員、親屬往往是一挖一大串,塌方式的腐敗觸目驚心。最為典型的,就是秘書幫、石油幫、山西幫。2014年11月,中紀委曬出中央巡視組第二輪“巡視清單”,披露了“五大突出腐敗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山頭主義”、“圈子文化”。

在“山頭主義”、“圈子文化”的染指下,一些領導幹部喪失黨性,漠視國法,稱兄道弟,抱團扎堆,拉幫結派,只為圈內人的利益服務,只按潛規則行事,不僅渙散了組織,滋生了腐敗,而且破壞了官場生態,必須予以治理。因此,破除官場“圈子文化”是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著力點,中紀委曬出“圈子文化”,標示了反腐新常態向縱深方向的推進。

基於官場“圈子文化”形成的根源,治理“圈子腐敗”,需要從改革權力結構和推進法治反腐兩個方面著力。

改革權力結構,規範權力運作

腐敗的本質是權力的濫用和私用,因此,反腐敗工作必須以“權力過分集中”這個“總病根”為原點,以權力結構改革為核心,用立法有效制約和控制權力。

改革權力結構,首先要轉變黨的執政方式,提高依法執政的能力,定位好黨的領導與依法行政、與獨立行事審判權檢察權的關係;其次要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制度平臺,加強人大監督;三是要堅持有限政府的理念,繼續簡政放權,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四是要加強監督權,完善監督體制,即一方面理順紀檢部門(組)與同級黨委的關係,強化監督職權,使監督權和決策權形成相對應的制衡關係,另一方面整合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形成監督合力,使紀律監督與法律監督相輔相成。

規範權力運作就是要通過立法實現權力法治化,達到預防腐敗的目的。權力法治化旨在通過依法行使權力從制度層面根除誘發腐敗的土壤。具體而言,要加強以下方面的立法:一是建立依法決策的機制,從源頭上防治腐敗;二是依法行政,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三是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和陽光司法,以公開促公正;四是在源頭上加強和完善政務公開、公民參與、行政程式、行政組織法等一系列的立法,讓權力在法律下運作。

加快反腐敗國家立法,推進法治反腐

腐敗要標本兼治,制度反腐才是治理腐敗的根本之道。制度反腐的核心是依法反腐,其前提是有較為系統、完備的反腐敗法律體系。2013年3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透露,完善反腐敗方面的立法,已被列入未來5年的立法規劃。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的要求也將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國家立法進程。

針對我國反腐敗立法尚存在權力運作制度不健全、懲治腐敗的規則較為分散、欠缺反腐敗綜合性立法等缺陷,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首要的是制定反腐敗基本法,其核心內容是確立我國反腐敗基本制度,明確反腐敗的原則、體制和程式等問題。此外,借鑒美國、新加坡、俄羅斯、南韓等國家的反腐敗立法經驗,除了基本法,我們還要有針對性的制定和完善專門的反腐敗單行法律,比如完善懲治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犯罪、規範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方面的法律規定,規範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制定領導職務責任追究法、公民舉報法等等,使反腐完全落入法制軌道,增強法治反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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