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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仁文:死刑改革與法治發展

發佈時間: 2014-12-01 09:31:13    來源: 《中國青年報》    作者: 劉仁文    責任編輯: 張林

死刑改革與法治發展系列談之一:中國的死刑問題為什麼廣受關注?

國際上的報道認為我國現在是全世界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當然,我們的人口也是全世界最多的,佔到五分之一。但有統計數據説明,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死刑加在一起也沒有我們中國多,那麼,這就帶來問題了,不管這個數字是否精確,總之我們無法否認,我們的死刑數字是比較高的。

《刑法修正案(九)》實際上已經準備了快一年,我也參與了立法機關的一些內部研討。實事求是地説,最後公佈的擬廢9個死刑罪名,比我們事先預料的要多。我們事先覺得這一次能夠取消4到5個就已經不錯了。這給我一個啟發-是不是更高層的領導有時候思想比我們一些具體辦事部門還要開明?如果在死刑改革上"小打小鬧",恐怕難以應對形勢發展的需要。

如果這9個死罪全部取消後,我們還有46個死刑罪名。從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公認的死刑判決和執行大幅度地下降-當年保守的説法是下降了一半,樂觀的説法是下降了三分之二。但是,繼續從立法和司法上減少死刑的任務還非常艱巨。

早在3年前的2011年,第一次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那一次也出乎我們的意料。那時候,我們想的是,如果有一天中國要減少死刑會從哪一個罪名開始下手?沒想到立法機關不是只減少一個,而是一下拿掉了13個死刑罪名。

再往前,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也有點出乎我們的意料。2006年,我參加一個國際人權對話,當時有西方學者就説,如果中國不在2008年奧運會之前對死刑作一些根本性的變革,可能我們會抗議你們的奧運會。我當時就説,中國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飽受你們西方國家的欺負,現在中國已經強大起來了,難道因為一個奧運會,你們抗議我們就修改死刑嗎?

儘管中國的司法制度不會受外界干擾,但我們把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還是考慮到了國際社會的影響這一因素。現在,我們生活在一個全球化的社會,經濟上的實力已經舉世公認,但是制度上以及其他的方面,我們要跟上來。

所以,我想説的一個基本意思是,從2007年死刑判決和執行至少下降一半,到2011年首次減少13個死刑罪名,到這一次又準備取消9個死刑罪名,應當説每一步都出乎意料,步子比我們想像的要更快。不過,中國的死刑改革與國際社會的期待還有不小的距離。國際社會現在是什麼情況呢?70%以上的國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已經廢除死刑,還有不到30%的國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還保留死刑,但是實際中真正執行死刑的微乎其微。

我看到《參考消息》上的一個報道稱,2012年全世界只有21個國家真正執行過死刑。其中,日本每年的執行數是10個以下;印度是世界第二大國,每年也是10個以下;美國現在每年有三四十個死刑。所以,即使在這些還保留有死刑的國家,死刑已經成為一種僅僅帶有象徵性的罕見的刑罰,相較而言,我們國家的數字要大得多,還是一種常用的刑罰。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死刑制度改革的壓力比較大。有一個公約叫《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個公約在1998年的時候我們就簽署了,簽署以後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才能生效。但是,一直到現在,這個公約都還沒有批准。因為批准以後,我們就要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遞交履約報告,説明這個公約的有關條款落實得如何,這是義務。包括去年的廢除勞教制度,都在朝著這個公約的要求努力。

這個公約是1966年在聯合國通過的,那個時候世界上的多數國家還有死刑,公約要求各個國家盡可能地廢除死刑,"死刑只能適用於最嚴重的犯罪"。這個條款怎麼理解?什麼是"最嚴重的犯罪"?伊朗認為通姦也是最嚴重的犯罪;朝鮮可能有另外的解釋;中國過去認為盜竊罪也是最嚴重的犯罪,而現在貪污罪、受賄罪還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所以這次取消死刑並沒有去考慮它們。各個國家的文化傳統或者標準不一樣,各國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執行。

那麼,"最嚴重的犯罪"到底該如何定性?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就此作了一個解釋:最嚴重的犯罪一定要跟剝奪他人生命相關的暴力犯罪聯繫起來。於是我們看到一個比較奇怪的現象,比如,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逃到美國去了,中國跟美國談判,要求把他遣送回來。美國説,你不能判他死刑,你要判死刑我們就不遣送他回去。加拿大更是這樣。為什麼賴昌星好幾年回不來?加拿大説不是我不願意送回去,送回去以後我們加拿大很多人權(非政府)組織要狀告政府違反《憲法》,因為加拿大的《憲法》是廢除了死刑的。所以一直到2011年,中國廢除了走私罪的死刑,加拿大才同意把賴昌星送回來。

美國自己也有死刑,為什麼還反對?這是因為美國的死刑只是針對嚴重的暴力犯罪,即一級謀殺罪。從法學專業角度説,美國的刑法思想就是一種報應思想,死刑針對的是一種暴力犯罪,是故意去謀殺別人。按照美國的理解,"最嚴重的犯罪"不能適用於非暴力犯罪,貪官、腐敗分子判刑可以,但不能判死刑,否則,就超出了報應的限度。

為了將這些潛逃海外的人遣送回國,中國和美國、加拿大達成了協議。但是,問題又來了。比如賴昌星這個案子,已經有二十幾個人判了死刑,頭號分子現在卻不能判死刑,老百姓不好理解。

 

死刑改革與法治發展系列談之二:死刑的溫度

應當承認我國現在死刑改革方面的進步是很快的:過去我們修改刑法,哪種犯罪嚴重了就增加死刑,但這些年死刑基本上沒有增加,而是減少。

即便這次成功取消9個死刑罪名,還剩下46個死刑罪名,這裡面還有大量的非暴力犯罪,即便暴力犯罪也要區分很多情況。那些嚴重的故意殺人罪目前肯定是要判死刑,問題是故意傷害罪也判死刑,就會導致這樣的犯罪心理:反正殺人是判死刑、傷害也是判死刑,還不如殺人滅口。這樣一來,一些案子可能就破不了了。所以,不僅非暴力犯罪要進一步減少死刑,暴力犯罪恐怕也不能一概而論。

我今年出了一本書叫《死刑的溫度》,在書裏面講了這麼一個故事:幾年以前在南京,有幾個農村進城務工的打工仔想去別墅裏盜竊,結果他們闖進的別墅住的是一家德國人。因為語言不通,驚慌之下,他們就把這一家人全部殺人滅口了。包括一對小孩-一兒一女,本來是一個非常幸福的家庭,夫妻兩人也很恩愛,做公益事業,就這樣被殘害了。

當時國內外都很關注這個案件,在外交部的記者招待會上,有外國記者提問:這個案件你們會怎麼處理?我們的外交部發言人説,中國的法律和司法是有我們主權的,不管是誰在我們國家殺了人都是要償命的,所以我們要按照中國的法律嚴肅處理這個案件。

報道出來以後,受害者的母親,一個德國的老太太,專門飛到中國向法院寫了一封求情信,説現在就算你殺了案犯,我的親人也活不過來了,我不希望再發生一個悲劇,因為在我們歐洲,長期以來已經沒有死刑了,所以在我們的觀念中總覺得死刑是特別殘忍的,我們代表親屬懇請中國的法官放過他們,給他們一個未來。我們的法院沒有聽取這個意見。這個判決是公開的,最後在判決書中特別説法庭注意到被害人的親屬提出了這一請求,但鋻於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特別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所以依法執行死刑。

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這個案子過去以後,作為死者的朋友,生活在南京的一些德國人,因為再過幾年也要離開南京了,就想了一個辦法紀念這一家受害人。怎麼個紀念法?他們發現那幾個兇手都來自農村,原來總覺得兇手都是一些兇惡、對社會有極大危險的謀殺犯、兇殺犯,但他們到法庭上看到這幾個人都是非常淳樸的,有的是剛剛步入社會的青少年,當初是在恐慌之中殺了人。這些兇手實際上屬於沒有受過社會教育、沒有上過學,在社會的最下層,找不到工作、沒有生存空間的一個群體。所以,德國朋友們決定成立一個基金會,去贊助那些蘇北農村上不起學的孩子,但不希望受到救助的人知道這個故事的來龍去脈。

基金會設立的時候,中國政府並不批准,後來它挂靠在另外一個慈善組織下面。經過多少年的發展,現在這個基金會的範圍不斷擴大,從蘇北擴大到安徽以及很多農村地區,資助了很多的農村孩子上學。基金會的參與者,也從德國人擴大到了中國人、美國人等各個國家的人,捐款數越來越多。

我聽了這件事情以後,很受感動。在中國,常常一個犯罪事件發生以後,把犯罪的人槍斃掉就畫上了句號。我們研究刑法、研究犯罪幾十年,會發現一個人走上犯罪道路,不管是一般犯罪還是兇殺案,都可能有非常複雜的原因。如果法律僅僅局限于把這個人槍斃掉,這個案子就算實現了公平的報應,整個社會和媒體就不再關注了,那麼,犯罪的原因並沒有真正解決,甚至更加惡化了。好多被害人也是,在非常悲痛的情況下,不想要任何賠償,只想要把這個犯罪分子判死刑。可是判了死刑以後,執法就畫上句號了。受害人的家庭得不到國家的救助,家裏的勞動力沒了,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困難,卻沒有人再去關注。

所以,通過這個事情我就常常想,悲劇發生以後到底要怎麼去對待?我想南京的那個案例應該給我們一個很大的啟發。我特別希望國家、政府、民間能夠關注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如果能夠這樣去解決問題,效果可能比簡單地去判死刑會好一些。

 

死刑改革與法治發展系列談之三:人道才能使社會走向文明

很多人擔心中國死刑改革的步子邁得太大了,是否沒有考慮到中國社會治安的壓力或者惡化?或者説,有沒有考慮到老百姓的呼聲?會不會因為片面地強調和國際接軌,而導致國內的一些犯罪形勢不可控制?這個問題我覺得必須要解決。

關於《刑法修正案(九)》,立法機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有一個説明,這個説明非常好,我可以在這兒補充一些數據來支援這個觀點。

第一點,從2007年以來,死刑判決下降一半以上,到2011年取消13個死刑罪名,儘管現在因為媒體發達,某些個案的報道讓大家覺得這個社會很可怕,但統計數據表明,中國近年來重大惡性案件呈下降趨勢。前不久有政法機關的領導同志告訴我,今年我們有600多個縣一年都沒有一件命案,全國的命案比最高峰時期下降了60%。

我想説明一個什麼意思呢?看來,通過公共政策的改善、通過良法善治,可以取得比過多依賴死刑更好的效果。大家都知道,我們的立法機關要廢除一個死刑罪名,絕不是簡單地受到國際上的壓力,肯定首先要考慮國內的情況。現在證明,這些年來,我們減少死刑沒有加劇社會治安的惡化,相反,我們的社會治安變得更好了。

第二點,"冤冤相報"的心理,這是人的一種樸素的感情。如果換成是你的親人被殺了,你還會反對死刑嗎?很多人問過這個問題。這要怎麼解釋?我説,第一,在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中,如果有死刑的話,毫無疑問,如果我的親人被殺了,我肯定是要求判他死刑,因為只有判他死刑,才實現了法律裏面最公平的一種報應。但是,現在世界上有70%以上的國家,他們的刑法中沒有死刑,整個歐洲都沒有死刑,被害人及其家人就痛不欲生了嗎?沒有!他們覺得判處無期徒刑已經達到法律裏面最公平的報應了,而不是簡單地説"以牙還牙、以眼換眼"。我們的盜竊罪過去有死刑,所以如果被害人被盜,你法院沒判死刑,被害人就會去鬧,但2011年取消盜竊罪死刑後,現在被害人也不去鬧了。所以,人類實際上就是活在一種文化中、一種習慣中。

比如,挪威發生了那麼大的恐怖事件,但因為他們早已不用死刑了,所以現在如果還要用死刑,大家確確實實就覺得很殘忍。而我們不同,因為長期生活在有死刑的法律制度下,所以我覺得現在要有一個過渡,觀念的改變是一個逐步的過程。

2011年,為了減少死刑,增加了一個限制減刑的制度,還提高了有期徒刑的期限。就是説,現在有的人擔心,你不給他判死刑,一旦放出來以後他對社會有危害,怎麼辦?

對於這個觀點,從我們從事多年犯罪和刑法的研究來説,也要一分為二地看。對大多數非暴力犯罪,你一味地強調提高生刑,關他那麼久幹嗎?要知道,在歐盟成員國的引渡條約裏,即使是終身監禁都被視作殘忍的不予引渡的情形呢,我們現在還顧不過來無期徒刑這個東西。對於極少數有人身危險性的犯罪人,可以借鑒德國等國家的一種制度:如果這個人確確實實有很大的人身危險性,即使他的刑罰執行期滿了,如果經過嚴格的程式以及專家的鑒定,覺得這個人不適合放出去,放出去以後會對公眾有威脅,那麼就要對他採取隔離措施,限制他的自由。當然,這些人是極少數的,不能擴大到隨便誰都可以。德國通過這種制度,現在全國就關了三十幾個人。但三十幾個人也説明,在這個社會中確確實實有極少數的人,他們的人格就是有嚴重的缺陷,或者確實對公眾有危險,對這些人恐怕要採取一些治療和隔離的方法。

還有一個,當然是司法公平公正。有人説為什麼把那些貪官判死刑,因為你不判他死刑,他過些年就被放出來了,這怎麼得了?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司法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各種與之相關的配套措施,都值得我們去深入研究。

有一家媒體對我作專訪,問我最想説的一句話是什麼。我引用了南非憲法法院院長的一句話。南非在結束種族隔離之後,它把死刑給廢除了。當時社會治安並不好,許多國會代表希望恢復死刑,官司打到了憲法法院,憲法法院的院長説:我們不能夠期待一種血腥的死刑制度,能夠帶來這個社會的文明化。相反,我們只有建立一種人道的文化,才能使我們這個社會最終走向文明化。

儘管改革開放這幾十年來,我們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進步,但必須承認目前我們的刑事法律、刑事司法仍處在一個轉型的時期。中國刑事司法的人道化、文明化,還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現在還遠遠沒有完成。

最近在北京,有一個罪犯把兒童給摔死了,整個事件的真相我不清楚,但報紙報道是兩極的。律師和罪犯説都是酒惹的禍,酒喝多了,當時跟人家吵架的時候,確實不清楚那個包裏包的是一個孩子。報道説,這個罪犯在執行死刑前渾身發抖,但記者毫不同情地報道説,你來不及了,誰叫你當初殺人……報道中,這個罪犯懺悔,跟那個法警説:能不能給我一支煙抽?我們的法警給他一支煙,他就説謝謝領導。

我想拜託媒體,你們報道一個案件的時候,要更多關注人性,盡可能深入到罪犯的內心世界,把他作為一個人去看,這樣你報道出來的效果就完全不一樣。對於一些司法報道,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比如這次廢除死刑罪名中,有一個罪名就很敏感,叫"強迫賣淫罪"。立法機關的同志在做立法説明的時候,他那些話大家不一定完全明白。其實,廢除強迫賣淫罪死刑,它的最高刑還可以判無期;如果在強迫賣淫中有殺人行為、有故意傷害行為,還可以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去判死刑,所以不會縱容犯罪。這樣一説大家就明白了,對嗎?

 

評 論

《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