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國強 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並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根據決議提出的建議,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
設定憲法日具有重要的象徵意義
設定國家憲法日的目的是增強憲法觀念,提高憲法意識。通過國家設立節日的方式來紀念、慶祝、宣傳憲法有助於社會各界深化對憲法內容和含義的直觀認識。
從世界範圍內看,設定憲法日並非我國獨創,世界上很多國家也都設有憲法日。作為一種法定國家節日,憲法日的設定具有重要的象徵意義。從政治社會學的角度看,憲法也是一種政治象徵,發揮著和凝聚社會價值共識的重要功能。這種功能的發揮可以通過一些具體的措施來實現,比如設定有關憲法的特定政治和法律儀式,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憲法宣誓、國家憲法日等措施都屬於這種儀式。
通過這些具體的手段和措施,可以提高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受關注程度,使憲法觀念深入人心,也使社會各界更加重視憲法權威、憲法實施等問題。
設定國家憲法日有助於提高憲法觀念,保障憲法實施
從我國憲法實施的總體狀況來看,執政黨一直將憲法作為一個重要的政治文件,因此政治化實施是憲法實施的一個重要特點。根據起草憲法時有關領導人的看法,憲法實施依靠什麼呢?
一方面要依靠執政黨的領導,另一方面要動員一切力量,從各方面保證憲法的實施。進一步來説,保證憲法的實施,“從根本上説,要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這是一種政治化實施的途徑,寄期望于通過改變特定群體的觀念,進而影響其行為,從而實現憲法規定的政治目的。
用彭真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的話説,就是“十億人民養成人人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觀念和習慣,同違反和破壞憲法的行為進行鬥爭,這是一個偉大的力量。”因此,在中國憲法的政治化實施中,提高人民大眾的憲法觀念和憲法意識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而通過設立國家憲法日可以促進社會各界提高憲法觀念和憲法意識,促進“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主動的以憲法為活動準則,在憲法範圍內活動,各司其職,保證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權威。
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法律效力
全國人大決定設立國家憲法日是通過法定程式對政治儀式的一種法律確認。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在一九八五年通過決議,確定每年的九月十日為教師節。作為一種法定化的方式,這個決定本身應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通過設立憲法日實現“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的呢?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個決定同時也規定了一個具體的保障措施。即,“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該條款的法定含義是,有關國家機關具有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的法定義務。
因此,如何通過更加具體的實施體制和工作機制來開展這種宣傳教育,需要建立完善的體制機制實現。其中涉及的重要內容包括,憲法宣傳教育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主要內容、活動形式等。此外,實施該決定還面臨若干理論問題需要解決。比如,“設立為國家憲法日”的具體實施方式,是否僅限于通過憲法宣傳教育的方式來保障?在這種法定儀式中,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扮演何種角色,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以及該節日的設立是否可以包含其他法律含義?
這些問題都需要從理論上進一步深入認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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