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公佈,其中提到“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迴圈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産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
中央的這個提法,主要是從執法層面上來説的,一是要違法必究,二是要加重對違法者的處罰。這真是一招擊中我國當前環保問題的要害,有望破解我國環境污染問題的癥結。
長期以來,我國生態環境問題的産生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就是生態違法成本低。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部分企業選擇主動違法,通過付出較低的違法成本來降低生産成本,提高利潤率。
與其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如果企業的違法成本提高到讓企業主得不償失的程度,從邏輯上講,自然沒人敢以身試法。
當然,除了用法律手段對違法者加重制裁,其實還有大量的金融“武器”可以加大亂排污企業的違法成本。
金融“武器”可在事前預防
這些金融“武器”可分為事前手段和事後手段兩種。
事前手段指針對企業違法前的預防和規避手段。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是強化商業銀行對信貸項目的環境風險管理。推動商業銀行學習和引進等先進的國外經驗,對擬貸款項目的環境風險進行識別,對於可能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採取提高貸款利率、增加擔保品、甚至是拒絕貸款等方式,提高企業潛在的違法成本。
此前,江蘇省環保部門推動實施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根據國控重點企業的環境行為,從高到低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和極差”五個等級,相對應地用“綠色、藍色、黃色、紅色、黑色”的直觀方式加以標示,並在網路上向公眾公示。銀行再根據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停止貸款給那些“紅色、黑色”的企業。
第二種是實施綠色評級制度。第三方評級機構從環保角度,對各類信貸項目、債券融資、首次公開發行、股權再融資等項目進行綠色評級,主要參考這些項目在污染排放、生態破壞、資源可持續性等方面的數據。相關金融機構再根據綠色等級,對相關行業企業和項目給予差別化的金融待遇,包括貸款利率、債券利率等。
第三種是對環境違法高發行業企業及項目推行強制綠色保險。強制要求那些資源消耗多、環境污染大、違法概率高的行業企業及項目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明確保險公司在投保企業環保不達標情況下的免責權利,建立與環境違法風險等級掛鉤的費率調節機制。
金融“武器”還可事後追懲
除了事前的預防,金融“武器”也可在事後追懲,具體來説有四種。
一是財政部門採取的措施,包括減少對違法企業的補貼數量和規模,甚至取消相關補貼,以及收回給予企業的補貼和稅收優惠。二是商業銀行對相關企業、項目採取的措施,包括提高貸款利率、取消貸款許可、提前清收貸款,嚴格控制相關企業及法人銀行賬戶的資金流出。
此前,有一些案例耐人尋味,某企業非法排污,導致環境災難事件後,企業實際控制人讓其下屬人員頂包,自己卻金蟬脫殼,到其他省份創辦新企業。倘若商業銀行能與環保部門實現資訊共用,那就可以得知企業實際控制人的生態違法記錄,凍結新企業銀行賬戶,限制新企業的投融資等金融行為。
三是相關評級機構根據企業生態違法情況降低企業、證券評級等級,提高企業在金融市場融資門檻和成本,甚至造成相關生態違法企業融資失敗。
四是保險機構提高有關企業項目保險費率,甚至拒絕承保某些險種。
金融、環保等部門需資訊共用
為了有效實施金融手段以大幅提高企業違法成本,實現金融促進生態環境改善,須做好以下幾方面保障措施。
首先是加強金融、環保等部門的資訊溝通和聯動協作。推動金融機構、環保部門通過資訊聯網、大數據處理等新技術手段,對全國企業的經濟資訊、環境資訊實現共用共用,減少資訊不對稱性,壓縮企業生態違法的空間,大幅度提高企業生態違法成本。
例如,江蘇省南通市在2001年就成為全國首批企業環境信用評定試點城市。這麼多年來,環保部門與多部門溝通協調,建立起信用通報、誠信記錄共用機制,實現管理聯動,建立企業環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評級等制度,並將之應用於綠色信貸,甚至執行差別水價。
二是強化金融機構之間的生態金融工具聯動。例如,推動商業銀行對環境違法高發行業企業發放貸款時,要求企業投保綠色保險,一方面提高企業生態違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提升對商業銀行自身的保護。
三是推動企業環境資訊披露制度。要求企業在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環境資訊。已上市及擬上市公司在這方面應該積極主動,起到榜樣的作用,最好是定期披露環境資訊,以及存在的環境風險,環境風險預防處理機制等,強化企業環境資訊披露的義務,加強證監機構對企業環境資訊的指引,避免企業以商業機密為由規避披露環境資訊的責任。
四是提升投資者綠色投資的意識和能力。建設綠色投資者網路,使投資者了解其投資與生態環保之間的關係,促使投資者遠離存有生態違法行為的投資産品和企業。
評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