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聽取和討論了習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託作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針對發佈的會議公報內容,中國網聯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辦了“依法治國——十八屆四中全會解讀”智庫沙龍。
全會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對此,北京市立法學會秘書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憲法行政法室副主任翟國強認為這一決定主要是保障司法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過去一些地方領導,包括黨委領導,採取一些批條子的方式來干預司法機關獨立辦案,因此四中全會公報寫上這一條,目的主要是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保障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機關獨立辦案。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所副研究員劉小妹認為,這一決定從制度層面上也許能夠收到減少法外救濟程式的效果,使得司法能夠更好地運作。因為少了一些干預,司法機關可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信訪也要依法信訪。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教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中國法治建設白皮書》起草者之一常紀文澄清了一種誤解,他表示公報要求領導幹部不能干預司法活動,不能“打招呼”,並不等於司法要脫離黨的領導。黨對司法的領導,不等於個別人去打招呼。黨對司法的領導也是有規則的,比如中央政法委如何通過黨內法規、規則領導司法。黨對司法領導,不等於干涉個案,不等於對司法公正予以侵害,對此要有正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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