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大數據加快推進科技治理能力現代化

發佈時間:2019-03-20 09:42:34  |  來源:光明日報  |  作者:陳凱華  |  責任編輯:申罡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運用大數據提升國家治理現代化水準。要建立健全大數據輔助科學決策和社會治理的機制,推進政府管理和社會治理模式創新,實現政府決策科學化、社會治理精準化、公共服務高效化。”科技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充分發揮大數據在科技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進科技治理的數字化轉型,推進科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大數據對於提升科技治理科學性的作用


實現科技發展深度監測與評估。通過構建科技發展監測平臺,利用大數據和網際網路技術對重點領域的科技進展進行實時監測和智慧分析,實現對不同區域、不同産業、不同部門的科技發展動態和佈局全景式的跟蹤,並對國外重要科技發展實時預警,為及時全面了解我國科技發展現狀和國際進展提供有效途徑。科技文獻的開放存取出版模式將進一步推進科技發展的深度監測。為更加有效支撐政策,還可利用大數據技術對科技發展環境進行監測,擴展傳統科技評價的範圍。通過整合人工智慧的技術,實時監控與反饋,便於決策者及時有效地掌握科技進展與環境變化的特徵與規律,及時制定應對措施。


優化科技預見與科技戰略制定。應用大數據技術對愈加豐富的科技資訊(如專利、文獻、文本、項目資訊)進行分析,彌補傳統科技分析與預見中以專家主觀判斷為主方法的不足,借助電腦和網路技術,實現專家判斷與客觀資訊互動,提高預判準確性和效率。可以通過大數據分析和挖掘科技發展規律,為預測科技發展提供更科學的經驗依據,完善科技情報的準確性,充分提高對顛覆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的預判能力和識別能力。借助科技大數據分析平臺,通過知識圖譜和科技發展融合整合的數據挖掘方法,優化科技戰略。


深化推進科研項目全過程管理。大數據可支援從制約科技發展的封閉式管理到促進科技發展的開放式治理的轉變。建立科技項目數據共用平臺,整合從項目的立項、執行、評估到應用全過程中涉及財務、稅收、科技、人力資源、金融市場、企業管理等領域的資訊數據。通過大數據分析技術和平臺,不但可以改善科研項目的管理水準和效率,而且能夠提升科研項目管理中的科研誠信問題的監控和處置能力。


深度刻畫科技活動規律和特徵。科技活動在微觀層面的分析是傳統科技治理的難題,常採用的局部調查或訪談方法不僅效率不高,而且缺乏科學性。大數據和網際網路技術為從微觀層面深度刻畫科技活動規律和特徵提供了途徑,可深化傳統科技情報的功能,準確刻畫科技活動,為科技活動管理和決策提供支撐。


進行科技政策演化和效果跟蹤。科技政策的發展監測與效用評估是政府科技治理的基礎,特別是在科技政策體系愈加複雜的背景下,全面及時的跟蹤是關鍵,其中包括對世界主要國家的科技政策的監測與分析。通過搭建國內外科技政策文本庫和智慧分析平臺,借助文本挖掘、網路分析、人工智慧等技術對科技政策文本大數據進行精細化分析,在科技政策回顧、評估、預測、衝突分析等方面提供數據支撐。政策實施者可令責任機構或委託第三方負責,基於建立的政策數據庫,定期對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國別的科技政策差異進行跟蹤,全面評價科技政策擴散過程,及時了解國外科技政策動向,為第一時間應對科技戰略提供依據。


為充分發揮數據作用提供有利條件


轉變政府科技治理理念和模式。在大數據時代,政府應主動適應和利用大數據。基於大數據的科技治理模式可能需要顯著改變政府工作模式,同時面臨著衝破傳統科技制度的困難,因此要推進大數據在國家科技治理中的應用,首先需要政府轉變科技治理理念,要在決策思維、組織結構和工作流程上經歷蛻變,依據科學的數據分析和證據作出決策。


建立多層次科技數據管理平臺。實現大數據科技治理的基礎條件是科技數據資訊的整合,形成數據資訊完備的平臺。建議在已有的“國家科技管理資訊系統公共服務平臺”基礎上,國家層面儘快建立跨區域、跨部門、多層次、多主體的科技數據管理平臺,構建國家科技大數據倉庫。為支撐重點科技區域的發展,迫切需要建立適合自身定位的開放的科技大數據平臺。推進基於大數據的科技監測與評估中心建設,並建立科技監測報告制度。


加強科技數據深度開放和使用。當前我國政府部門的條塊分割體制壁壘阻礙了科技數據開放和共用,導致目前政府掌握的科技數據大都處於割裂和休眠狀態,嚴重制約了我國科技治理能力,加強科技數據深度開放和共用迫在眉睫。同時,大力提高科技數據資訊挖掘的社會參與度,充分調動與發揮社會的研究力量對數據的廣泛和深度使用,不僅能夠為科研活動的組織提供有價值的科技資訊,而且有助於提出更有價值的科技政策建議,由此提升科技治理能力。


完善科技數據管理的法規體系。建議儘快從國家層面完善科技數據管理的法規體系,在促進共用和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對科技數據的蒐集、開放、使用制定相關法規。可以將政府部門間的資訊共用納入績效考核,建立數據品質評估機制,保證數據蒐集品質。建議從法律層面對資訊公開的細節作進一步的明確規定,使政府資訊公開能夠科學有效進行。依法確定數據安全等級和開放條件,根據資訊的涉密程度對不同的使用對象賦予不同許可權,建立數據共用和對外交流的安全審查機制,為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科學研究提供有力支撐。


(作者:陳凱華,係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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