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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全國人大代表、“兩高”特約監督員、陜西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表示,刑法也應考慮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做相應的調整,這樣能確保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應得到相應的制裁而不是逍遙法外。

專家觀點

陳建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育與開放經濟研究中心副教授

當前我國刑事司法的制度體系已經對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初步界定,而從司法理論相關研究來看,是否要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做相應的調整,也仍然沒有形成共識。未成年人屬於一類特殊的群體,沒有完全形成符合現代社會運作規範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應當要區別對待。堅持以教育為主,制裁手段的使用也應當是服務於挽救人,使其改變並成為對社會有益的人。

周銘川,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

我認為目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還不太現實,因為在大多數人眼裏,未滿14周歲的人還只是一個孩子,讓他承擔刑事責任對他一輩子影響太大,社會效果不好。當務之急,還是應當由政府承擔起相應責任,比如,對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有場所嚴加看管、教育,而不是一味的推給孩子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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