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教授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圓滿閉幕。會議通過了修改《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這是完善我國立法工作的必要之舉,同時也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心所在。
我國實行的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産黨在中國的政治生活中發揮著核心作用,而人民代表大會則是中國共産黨領導全國人民開展各項工作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不僅負責選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軍委負責人,而且承擔繁重的立法和法律監督工作。因此,強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作用,既是鞏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保證,同時也是加強黨的領導的具體體現。
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此次修改《立法法》就是要在鞏固和完善現有立法體制的基礎之上,適當分配立法權,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政治制度,把依法治國落到實處。此次《立法法》修改有以下幾個重要特點:
首先,進一步明確了全國人大立法權的內涵和外延,適當收回全國人大的立法授權,確保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得以實現。修改前的《立法法》規定,為了加快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制定法律之前,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就改革重大事項作出規定。國務院充分利用全國人大賦予的立法權,在財政稅收金融貨幣體系改革過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規,這些行政法規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對於促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中國已經進入多元化社會,各階層利益交織在一起,社會矛盾越來越多,如果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推進經濟體制改革,那麼,不僅會把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到國家的行政機關,而且會導致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失衡。正因為如此,社會各界強烈呼籲,應當儘快修改《立法法》,將涉及國計民生重大事項的立法權收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的程式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從而使國家法律充分體現社會各界的普遍願望,使改革成為社會普遍共識。此次全國人大修改《立法法》,不僅進一步強化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權力,收回了部分授權,而且明確規定涉及稅收等一系列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必須制定為法律,稅收法定原則真正落到實處。
其次,考慮到我國各地生産力發展不均衡的問題,《立法法》適當擴大了地方的立法機關的立法權,所有地級以上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有權根據本地生産力發展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這項規定不僅充分考慮到了全國各地生産力發展不均衡的問題,鼓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生産力發展的實際水準,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規促進經濟的發展,而且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貫徹落實憲法“主權在民”原則的政治平臺,同時也是人民當家作主最基本的表現形式。擴大地方立法權,實際上就是要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政治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就是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充分聽取選民的意見,從而使憲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變為實實在在的行為準則。《立法法》擴大地方立法權,其政治意義遠遠要大於經濟意義。擴大地方人大的立法權,實際上就是要求地方人大在監督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充分落實公民權利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從這個角度來説,擴大地方人大立法權實際上就是要為我國民主政治體制改革作好鋪墊,就是要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政治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立法法》的修改,是在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全國立法與地方立法關係的重大嘗試,也是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關係的重大舉措。我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不是聯邦制國家聯邦主體和聯邦政府之間的關係,也不是中國古代中央集權制國家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而是在憲法和法律的規範之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立法法》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全國人大與地方人大之間的關係,進一步明確了地方人大的立法許可權,進一步明確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從這個角度來説,此次《立法法》的修改可以載入中國政治制度發展的史冊。
依法治國的重心在人大。相信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全國人大和各級地方人大一定會充分利用自己的立法權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完善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立法法》的修改是依法治國的良好契機,同時也是我國民主政治體制改革的一件大事。相信隨著我國反腐敗的不斷深入,政治清明、經濟繁榮的時代將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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