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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鋒:用反家暴法斷好家務事

發佈時間: 2015-03-05 10:35:01  |  來源: 環球時報  |  作者: 支振鋒  |  責任編輯: 毅鷗

支振鋒 《環球法律評論》雜誌副主編

隨著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言人傅瑩對《反家庭暴力法》立法進程的介紹,我國反家暴立法再次引發討論。與通常發生的暴力行為相比,家庭暴力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中國,有關家庭的“傳統觀念”給反家暴立法帶來阻礙。家暴往往因受侵犯者的忍氣吞聲、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負擔,以及施暴者的威脅和控制等而更難被發現和揭露。

為應對家暴,我國各地早已開始立法探索。到目前為止,全國有29個省區市出臺了反家暴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而據傅瑩介紹,全國性的反家暴法立法草案也有望在今年8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反家暴法草案中對家暴的預防、處置以及人身保護裁定的規定,都有很多新意;而各地在反家暴上,也都有許多不錯的嘗試,比如人身保護令。很顯然,反家暴法將為反家暴提供一系列制度保障,也肯定有利於對家庭中易受侵害成員的保護。但一部萬眾期待的立法並不意味著完全一致的認識,對於反家暴法中許多基本問題,仍然存在不少爭議。比如,什麼是“家庭”,戀愛同居、前配偶算不算家庭成員?粗魯的性行為甚至性暴力、上交工資甚至經濟控制算不算家庭暴力?等等。

而從根本上講,這些爭議的背後體現的是深刻的價值之爭。一是“公”“私”之分,涉及到公權力介入公民私生活的限度:國家法律何時可以介入夫妻的婚床?“家事”“國事”如何區分?家庭暴力可憎,公權力的過度干預也會産生新問題。二是成員保護與家庭穩定。常常聽到“家庭是講情的,不是講理的地方”,諺語雲,日子比樹葉還稠,恩愛夫妻也怕柴米油鹽,吵架拌嘴拍桌子甩臉子甚至不適當肢體接觸,都可能發生。清官難斷家務事。而同時,法律對任何暴力都不容忍,治安處罰、刑事責任,都有規定,並不總會因家庭關係而網開一面。那麼,有時候“動手”了、“家暴”了,但卻並未構成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的違反,就可能是反家暴法的用武之地。然而,法律出場,家庭就可能退場,在個體權利保護與家庭關係維繫之間,又如何協調呢?

因此,反家暴法在成為易受侵犯者保護傘同時,也必須避免製造家庭新糾紛。而這就要走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應激性處置,而進入更深層的社會關係背後。傳統觀念對家暴確有影響,但家庭成員的文明程度與地位均衡,才是家暴問題的深層結構。所以,通過社會發展促進文明程度提升,通過為家庭每個成員提供充分發展機會而促進家庭成員平等,加大對家庭中弱勢者的公共福利投放而促進其家庭地位提高,加強兒童監護權制度設計的合理性等,也許才能更好地在保護個體的同時,也和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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