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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校長:走進法律曆史的深處

發佈時間: 2015-02-09 15:14:20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何勤華  |  責任編輯: 毅鷗

何勤華

華東政法大學校長

我國對法律史展開研究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改革開放以後,法律史學界煥發了青春,步入較為迅速的發展時期。

研究成果日益增多,學術梯隊逐漸形成

從我國當前法律史研究發展的整體狀況來看,有分量的成果不斷增多,老中青三個年齡層次的人才梯隊逐步形成,展現出一種蓬勃向上的局面。

力作不斷涌現。一大批優秀的法律史作品開始涌現,如栗勁著《秦律通論》、俞榮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論》、張晉藩主編的《中國法制通史》以及李光燦和張國華主編的《中國法律思想通史》等等。與此同時,一批優秀的法制史論文在《法學研究》《歷史研究》等高水準刊物上發表,商務印書館、法律出版社等機構也出版了多套外國法律史翻譯作品。

中青年學者迅速成長。在近年的法律史研究中,一批中青年法律史學者開始迅速成長,並在相應領域取得不俗成果。如朱勇的宗族法規研究,霍存福的唐代令、式研究,徐國棟的羅馬公法研究,李秀清的日耳曼法研究,張中秋的中西方比較法文化(史)研究,陳景良的宋代法律史研究,趙曉耕、俞江和李啟成的中國近代法律史研究等等。這些研究大大提升了我國法律史研究的水準。

注重法律文化的傳承。在中國法律史料文獻點校、清末民國法學著作整理、清末民國時期中國翻譯引進之法學譯著整理點校等方面,推出了一批重要成果。如楊一凡主持整理的《中國珍稀法律典籍整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華東政法大學組織勘校的“民國法律名著叢書”以及“中國近代法學譯叢”、《民國法學論文精萃》、“清末民國法律史料叢刊”、《新譯日本法規大全》、《大清新法令》,等等。

發展不平衡、成果重復出版等問題制約法律史研究進一步繁榮

在我國的法律史研究取得積極進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在中國法律史的研究中,許多年輕人偏重於清末民國時期,因為這一時期的資料比較容易搜索,也易於閱讀和理解。而對明代以前的中國法律史,研究的人則比較少。尤其是隋唐以前的法律史課題,研究的年輕人就更少。就外國法律史研究而言,比較多集中在對英、美法律史的研究上,一來因為懂英語的人較多,二來這些國家的史料也相對容易搜尋。對其他國家的法律史,由於缺少相應的語言背景,如日語、法語、德語、俄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阿拉伯語等,研究的人就較少。此外,由於法律史研究人員中通曉拉丁語、古希臘語、梵語、印第語、波斯語、阿卡德語和楔形文字的人更少,所以對古代希臘法、羅馬公法、古印度法、波斯帝國法律,以及古代兩河流域各個王朝巴比倫、赫梯、亞述等國家與地區法律史的研究還沒有很好展開。

研究成果的重復出版和對原始文獻資料的封鎖,是當前法律史研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雖然我們每年會推出相當數量的成果,但重復研究的較多。尤其是在一些比較熱門的專題研究方面,如中國近代憲政制度研究、近代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近代民商法研究等,這一現象更加突出。在民國時期有些著名法學家著作的整理點校方面,如瞿同祖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王世傑和錢端升的《比較憲法》、黃右昌的《羅馬法與現代》和龔鉞的《比較法學概要》等,都已經出版了多種重印本。另一方面,在簡牘的整理和解讀方面,出現了封鎖史料、獨家壟斷整理的情況。某一個研究機構或大學得到一批珍貴的簡牘後,並不是儘快地將其影印出版,而是握在自己手中,幾年甚至數十年也不公開,關起門來自己慢慢地研究解讀。這顯然不利於學術研究的整體發展。

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發展不平衡問題,制約著其進一步發展和繁榮。在我國,法律史學科大體分為五個分支: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比較法學。在這五個主要分支中,中國法制史是教育部規定的法學本科專業16門主幹課之一,在教學和研究方面力量比較雄厚,推出的成果也較多。而其他幾個分支,只有為數不多的大學能開出選修課,從事研究的教師相對較少。雖然這些分支學科也都成立了全國性的研究會,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和比較法學研究會還都是國家一級學會,但人數較少,社會影響力也不大。

進一步深化法律史研究的幾點思考

要解決好上述問題,進一步深化我國的法律史研究,就必須堅持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在問題思維、歷史觀念、史料意識、多元方法等方面傾注心血,下苦功夫。

問題思維。法律史研究發展至今天,不能再滿足於僅僅介紹一些歷史法律事件、人物和制度,而是需要進一步探索這些事件、人物和制度産生的原因以及發展演變的社會背景、興衰存亡的規律。即在法律史研究中,需要通過多想幾個“為什麼”的問題思維,將研究層層推向深入。

歷史觀念。歷史觀念是指我們對待歷史上存在的任何事物,包括法律思想和制度以及事件與人物,都應以動態的眼光看到其産生、發展、衰落和消亡的過程。我們對中國古代的律、令、格、式、敕以及法和刑,對中華法係,對吏治,對律學等等的研究,都應持有這樣一種歷史觀念,這樣才會盡可能地還原歷史的真實。一些學者運用歷史觀念對法律史研究領域中關鍵詞語的歷史演變進行梳理,如對“憲法”“法律”“圖騰”“檢察”等關鍵詞語的研究,也深化和推進了相關領域制度史的研究。

史料意識。研究法律史,沒有史料做起點,將一事無成。最近涌現的許多優秀法律史作品,無一例外在史料支撐上非常紮實和可靠。目前,我們提出增強史料意識,時機已經成熟。30多年來,我們在傳世文獻的整理、點校乃至譯注等方面已經有了很大的進展。無論是歷史經典還是歷代各朝法律、律學著作以及判例集,如《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龜鑒》《折獄新語》《刑案匯覽》《駁案彙編》和《刑部比照加減成案》等,經過眾多出版機構的努力,都已點校或譯注,可以很方便地獲得、利用。儘管有少數壟斷簡牘整理的現象,但還是有許多出土文獻得以公開出版,可以為我們研究所用。

多元方法。研究方法的多元和創新,可以帶來研究領域的拓展和研究問題的深化。近年來,“二重證據法”(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物互相印證)已經深入到法律史研究中來。同時,從中國古代文學作品中挖掘普通民眾法律生活實態的法社會學方法,近幾年也獲得了學者的青睞。許多貫穿于古代文學中的法律理念和制度,都得到梳理,使原本枯燥無味的法律史研究變得生動起來。有一些學者不畏艱苦,深入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進行田野調研和考察,運用法人類學的方法從事中國古代民間法、習慣法以及國家法律實施狀態的調查研究,推出不少有分量的成果。還有些學者將目光鎖定在古代縣一級衙門的司法檔案上,做了大量的研究整理工作。此外,將古代的法律文本以及這些文本的實施、當時的判例、民眾的法律意識、士大夫的法律素養等綜合起來加以研究以明確中國古代法律全貌的綜合研究方法,也日益得到法律史學界的重視。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國的法律史研究,良好的心態和包容的胸懷是必不可少的。學術研究是一項非常艱苦的勞作,法律史的研究更加辛苦和清冷。沒有甘坐冷板凳、耐得住長期寂寞的良好心態,是無法堅持下去的。同時,做法律史研究,涉及廣大的空間,跨越上下數千年的時間,要將如此多的內容納入視野、凝于筆端,沒有寬闊的胸懷和宏大的學術包容心,也是無法將研究持續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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