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地方法制研究中心)
最高法第一巡迴法庭趕在春節前在深圳掛牌,將從2月1日起受理廣東、廣西和海南三省區的有關案件。最高法巡迴法庭的改革方案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議中亮相以來,就具有高度吸引力,因為這是此輪司法改革觸及最高院自身為數不多的舉措。
巡迴法庭也許會生長出新功能
按照規劃,將來巡迴法庭將覆蓋全國,每個巡迴法庭對應數個省區。這項改革可謂響應了學者和體制內長期的呼聲,被認為是破除司法地方化的一個重磅改革。但是隨著第一巡迴法庭的“開張”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發佈,改革的激情也迎來了“冷思考”。
此前,有權威人士撰文歷數巡迴法庭的七大示範價值,例如在主審法官選任、人員分類管理等方面可以有所示範。這類價值主要涉及司法在技術層面上的微操作,雖然有一定重要性,但實現這些微操作完全不必鬧出全國範圍內佈局巡迴法庭的大動靜,在最高院內部即可推行。假如巡迴法庭制度的價值僅限於此,那麼未免給人“殺雞用牛刀”的感覺。
制度發展史上有一種“無心插柳柳成陰”的有趣現象。有時候一個制度設立某種結構的初衷並非是為了(或是聲稱)實現某種特定功能,但是時過境遷,老結構會生長出新功能,成為更大制度框架下的“遊戲規則改變者”。
最高法巡迴法庭制度便具有這樣的潛力,甚至可以説,巡迴法庭制度的最重要變革價值便在於它蘊含著實現這種潛力的可能性。
巡迴法庭的潛在功能有制度伏筆
目前而言,巡迴法庭的主要功能是代表最高法行使所在巡迴區的終審職能,但除此之外,巡迴法庭還可能發展出新的功能,這些功能若能實現,將有助於中國司法“改頭換面”,乃至於“更新換代”。
第一種潛在的功能是,最高法巡迴法庭可能會成為地方法院的“競爭者”。當事人既可以選擇到最高法巡迴法庭起訴,也可以選擇到相應的基層法院起訴,由巡迴法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性受理。這樣一來,巡迴法庭和基層法院就得開展“案源競爭”,而法院的競爭力無外乎公正性和高效性兩方面。通過競爭就有可能提高法院這兩方面的素質。這種潛力並非天方夜譚,而是有歷史先例。中世紀英國國王派出巡迴法庭,與各地的領主法庭進行競爭,結果提高了司法的整體權威。
第二種可能性是,最高法巡迴法庭不與基層法院進行正面競爭,而是相互補充。巡迴法庭審理那些“不適合”基層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具體哪些案件屬於這個範圍,時勢不同可以有所調整。就目前而言,兩種案件急需超越地方化。首先是牽涉到地方重大利益的案件。其次是涉及地方政府抽象行政行為的案件,由巡迴法庭對文件作出合法性審查。
第三種可能性是,待其他區域的巡迴法庭也配備到位後,最高法本部就可以從日常案件的審理中抽身出來,專注于審理具有根本性意義的案件,例如憲法案件、關係到移風易俗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金蟬脫殼後的最高法,將不再是“全世界規模最大的最高法”,實際上相當於一個全新的司法機構,甚至可以起到憲法法院的作用,彌補目前中國司法制度結構中的一個大缺憾。
最高法巡迴法庭所能承擔的這些潛在功能,並非遙遠的想像,現行法制框架中已經埋下了伏筆。例如根據《法院組織法》,最高法可以審判“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規定巡迴法庭受理的案件包括,最高法認為應當由巡迴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這些規定實際上為前述三種潛在功能埋下制度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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