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日明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日前,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人保部部長尹蔚民表示,爭取在2015年提出職工基礎養老保險金全國統籌的方案。
養老保險統籌有兩方面衝突
自企業養老保險改制以來,現行養老體制已經弊病叢生,如統籌層次過低及接續轉移的落後,造成養老畫地為牢,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人口流動背景下,造成區域間養老基金收入苦樂不均:滬粵浙閩等地作為人口流入地,繳費的在職職工數量充沛,這一比值廣東高達9,浙江和福建也有5。相比之下,吉林和黑龍江,這一數值只有1.69和1.52,支付危機一觸即發。
然而,養老的全國統籌並非易事。宏觀來看,最直接的衝突來自兩方面:第一,區域之間的衝突,全國統籌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出現將廣東贏余的養老基金投放到養老基金處於虧空狀態的黑龍江,這勢必引發廣東的反彈;第二,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衝突。全國統籌的實際是中央要掌握一部分基金,對各地養老基金的管理收權,在區域之間調劑使用,顯然並非易事。
養老統籌中懸而未決的問題
就具體方案而言,養老全國統籌的關鍵主要在於兩個層面:全國統籌基金的資金來源和全國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標準。理論上講,全國統籌基金的來源有三種思路:第一,中央全額出資,資金來自中央財政及央企股權、收益的劃撥,現有地方統籌基金仍歸地方使用;第二,地方統籌賬戶以後全部上繳中央,以此組建全國統籌基金的徵繳收入;第三,部分來自中央,地方也將統籌的一部分上繳中央。
從現實考慮,任何一級地方政府獲得了現有統籌基金的徵繳與支出許可權時,都沒有意願將其主動上繳給上一級政府。而中央全額出資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如果不依靠地方的統籌賬戶徵繳,光靠中央財政和央企權益劃撥,明顯不現實。
在基金支出方面,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標準是全國均一,還是要照顧各地消費水準的差異?如或中央全額出資,那當然是全國均一更合適。但上文所述,地方將統籌賬戶的一定比例上繳中央,和中央出資共同組建全國統籌基金,是更可行的方案,那就應該照顧到區域之間的繳費和消費水準的差異,多繳多得。
當然,在厘清中央與地方在全國統籌基金的責任之前,還有兩個現實的問題需要解決。第一,養老全國統籌之前,需要在各省份完成省級統籌。第二,如何處理個人賬戶。隨著未來人口老齡化與經濟增長放緩,做實個人賬戶更加不可能,是取消個人賬戶,還是全面實施個人賬戶名義制(只記賬不積累),都是懸而未決的問題,這些都影響養老全國統籌的方案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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