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法院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之後,這起陳年舊案的糾錯程式也已啟動。據悉,當年參與辦案的公檢法相關人員,將全部接受調查,相關責任人將依法擔責。這也引發了人們的思考——如果呼格吉勒圖當年碰到的是另外的警察、檢察官、法官,是否就不會有這起錯案?一個年輕生命是否就不會蒙冤而去?
儘管歷史無法假設,更經不起馬後炮式的推演,但“如果呼格吉勒圖遇到其他法官”的假設,對於完善司法糾錯制度是有一定積極的意義。畢竟,當年可能正是因為某些辦案民警、檢察官、法官等在關鍵環節出現紕漏,才導致了這一錯案的出現。
心懷法治夢想,我們當然不會鼓吹“人治”,但確實不排除這樣一種可能——如果當時有更負責任的警察、更嚴謹的檢察官、更堅持獨立辦案原則的法官,或許有可能打破這個悲劇鏈條。可以説,人們提出“如果呼格吉勒圖遇到其他法官”的假想,實際是呼籲每一個司法者都恪守良知,秉公執法,盡職盡責。
縱觀呼格案始末,個人因素在其中一直髮揮著重要作用。媒體近期採訪諸多案件當事人時也發現,當年的那些辦案人員,其實也無法面對那些經不起推敲的“鐵證”。那麼,那些“鐵證”當時為何擊穿了一些辦案人員的職業操守,變成了讓無辜者受刑的“兇器”?這確實需要徹查並依法嚴厲追責。
與呼格案類似,在近年來得到糾正的一些冤假錯案中,個人的因素也得到了凸顯。比如浙江張氏叔侄案,正是有了駐監獄檢察官秉持正義的不斷申訴,最終才讓案件峰迴路轉。這充分説明,司法系統中堅守道德底線和職業底線的法律工作者不乏其人。
其實,無論是對冤案始作俑者的追責,還是對促進錯案得以糾正的關鍵人物的讚許,都是希望在司法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人都表現得更專業、更職業、更守法。尤其是掌握裁量權的法官,更是要握緊手中的法槌,畢竟,有時候在一念之間就能決定一個人的生死。
當然,無法忽視的是,近幾年平反冤假錯案,是在推動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進行的,當年造成冤假錯案也有一個“嚴厲"的大環境。前一個大背景,推動了諸多冤假錯案的糾錯,而這些差錯很多都是由後一個大環境造成的。我們無法憑一己之力改變大環境,但在同樣的法治環境下,如果公檢法系統的每一個人都能堅持做一個好人,無疑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出現冤假錯案的概率。
實現司法公正的關鍵,在於真正落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踐行這一原則最終還是要落實到具體環節、具體個人。司法人員尊崇法律,不折不扣地按法律原則行事,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特殊因素”的干擾,這才是法治建設的要義。
如果呼格吉勒圖遇到另一批警察,如果那些警察能憑良心辦案,那些經不起推敲的證據,就不會成為“兇器”;如果呼格案遇到另一批法官,如果法官能獨立地做出自己的判斷,相信最終判決也不會讓呼格吉勒圖蒙冤。但是,這一切“如果”的前提,恰恰是每個人都盡職盡責,是建立完善的法治體系。達成這個前提,需要通過一次接一次的公正司法來鞏固,也需要每個人對個體權利和司法公正的捍衛來砥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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